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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关于办理2017年双鸭山市“三侨生”身份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关于办理2017年黑龙江省“三侨生”身份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黑侨发〔2016〕10号)的通知要求,2017年我省将继续实行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高考考生照顾录取政策。
为严谨有序做好2017年“三侨生”身份证明办理工作,现将我市办理“三侨生”身份证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地址、联系人
我市“三侨生”身份审核办理时间为2017年2月20日之前,逾期不再办理。
办理地址:双鸭山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外事侨务科,尖山区九阳路79号建设大厦4楼。
联系人:孙丽颖,岳春雷。联系电话:0469-6111187。
二、认定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考生,具体认定条件按照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执行。
三、所需材料
(一)归侨需要提交的审核材料
1.《居民户口簿》(须注明考生本人出生地是国外或者从国外回国定居的内容)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发放归侨侨眷身份证时侨务部门存档资料的复印件及归侨侨眷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以下材料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
(1)国外出生证及公证部门公证文书;
(2)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出具的回国定居证明(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回国定居时间及原定居国)或侨务部门出具回国定居证存根复印件;
(3)人事档案中有关归侨方面的内容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档案所在单位公章;
(4)印有回国入境记录的原护照及公证部门公证文书。
(二)归侨子女应提交的审核材料
1.《居民户口簿》(须有考生父(母)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回国定居的内容)原件及复印件;
2.考生本人及归侨父(母)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归侨侨眷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归侨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出生证、户口簿、单位证明等);
5.以下材料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
(1)父(母)国外出生证及公证部门公证文书;
(2)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出具的回国定居证明(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回国定居时间及原定居国)或侨务部门出具回国定居证存根复印件;
(3)父(母)人事档案中有关归侨方面的内容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档案所在单位公章;
(4)印有父(母)回国入境记录的原护照及公证部门公证文书。
(三)华侨在国内子女需提交的审核材料
1.华侨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我驻在华侨定居国的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认证书及护照、签证、所有出入境记录页;
(2)如证明中未显示华侨在国外居留时间的,需提供出入境记录或县级以上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华侨在国外居留时间证明;
(3)定居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华侨应提供驻在国居留公证,并先由我国和华侨定居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再到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
(4)驻在国发放的能够证明居留资格和年限的相关证明(如绿卡、在留卡等)。
2.华侨在国内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华侨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生证、户口簿、国内监护人所在单位证明或县级以上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4.发放华侨子女归侨侨眷身份证时侨务部门存档资料的复印件及归侨侨眷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已故的归侨或华侨,须附死亡证书复印件。
四、相关要求
(一)接此通知后,各县区侨办速将新认定的《归侨、侨眷、港澳同胞及眷属、外籍华人亲属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我局备案。
(二)核发“三侨生”证明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县区侨办应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申报个人应按照所要求材料认真准备,填报。我局将根据省侨办要求审查本地区上报人员材料并按省侨办规定时间上报。对已经取得归侨侨眷证人员,核实原始档案。凡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附件:双鸭山市三侨生登记表(到市外事侨务旅游局网站下载)
来源:双鸭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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