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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辉说法第一期】视频|关于阅卷权的三个问题
李耀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耀
辉
说
法
第一期
本期探讨关于阅卷权的三个问题,第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享有充分的阅卷权,是否有权查阅指控自己犯罪的所有案卷材料?第二是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将自己作出的书面的辩护意见、法律意见、质证意见、阅卷笔录等提供给当事人?第三是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将《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提供给当事人家属?
李耀辉律师通过短视频方式谈谈自己的认识和看法,欢迎大家批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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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享有充分的阅卷权?
核心要点: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享有阅卷权,同时规定了辩护人可以向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再结合法理、辩护权的来源、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控辩平等等理念,阅卷权不应作为律师的专属权利,该项权利更是被告人的权利。
2
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将书面的辩护意见等提供给当事人?
核心要点:如果认可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充分的阅卷权,那么辩护律师可以将自己所制作的书面的辩护意见、法律意见、质证意见等提供给当事人。
3
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将《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提供给当事人家属?
核心要点:《起诉意见书》不宜直接提供给当事人家属,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家属和委托人的知情权,可以将公安机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罪名告知家属;一般情况下,可以将《起诉书》提供给当事人家属,如果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或者重大敏感案件,不宜直接提供给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