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有望与亲属会见了
《看守所法》最近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其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近亲属、监护人会见、通信。会见可以当面进行,也可以通过视频进行。
看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近亲属、监护人会见、通信
第九十一条【近亲属会见、通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近亲属、监护人会见、通信。会见可以当面进行,也可以通过视频进行。
案件在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与近亲属、监护人会见、通信,以及外国籍、少数民族或者聋哑犯罪嫌疑人会见时需要翻译人员在场的,应当经案件主管机关许可,案件主管机关视情派员在场。
看点: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全程录音录像
征求意见稿对讯问作了六条规定,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或者录像。
征求意见稿规定,讯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被讯问人在讯问中有异常表现的,讯问人员应当立即通知看守所。
针对实践当中可能出现的疲劳审讯等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看守所安排讯问,应当告知讯问人员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在场。
在实践中还会遇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解出看守所的情况,征求意见稿对此规定,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所进行除讯问以外的诉讼活动的,应当持有案件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提解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案件主管机关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所、回所时,看守所应当对其进行人身检查,并由提解人员签字确认;发现其身体有伤或者携带物品的,应当由驻看守所医生问明原因,做好相关记录,并由医生、送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方签字。对可能涉案的物品,移交送押人员;对不允许带入监室的非涉案物品,由看守所代为保管。
看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立法目的
现行的《看守所条例》是根据1979年刑诉法制定,于1990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它被学者称为一部“古董级”的法规。
1996年和2012年,刑诉法曾经历两次修改,但作为与其配套实施的法规,《看守所条例》未作修改,一个很明显的例子是,条例中仍将在押人员称为“人犯”。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曾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看守所法立法是为了解决现行条例与立法法有悖的困境。
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并明确禁止授权国务院立法。看守所作为执行拘留和逮捕的场所,按照立法法规定,对其规范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
相比现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立法目的中。此外,对在押人员的称谓也由原来的“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看守所隶属关系上,征求意见稿保留现行条例规定,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看守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看守所工作。
看点:看守所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在监督一章,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看守所的以下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发现看守所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一)收押、换押;
(二)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安排讯问、提解、律师会见;
(四)使用警械、戒具和武器;
(五)执行判决、裁定;
(六)执行刑罚;
(七)释放、交付执行;
(八)其他执法活动。
在法律监督程序的规定中,看守所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纠正并告知人民检察院纠正结果;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通知看守所。
看守所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复议结果仍然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核,并书面下达复核意见。看守所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复核意见办理。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看守所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其中作了三条规定:
1、看守所应当主动公开有关办事程序和监督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看守所应当聘请执法监督员,建立执法监督员巡查制度。
3、看守所应当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看守所,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
看点:明确看守所等各方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的第七章,明确了看守所、人民检察院、案件主管机关、辩护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法律责任。
看守所的法律责任看守所人民警察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失职渎职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责任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对发生在看守所的执法、管理活动未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失职渎职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主管机关的法律责任案件主管机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本法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其脱逃、非正常死亡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的法律责任辩护人违反法律规定担任辩护人的,或者违反会见规定的,由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法律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在看守所内以自伤、自残、自杀方式抗拒监管、逃避法律制裁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破坏监管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点:性犯罪和其他类型犯罪的嫌疑人,视情分押分管
征求意见稿规定,看守所管理实行分押分管。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
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单独设置看守所或者监区,由女性人民警察管理。对患有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隔离关押。
考虑到有的被告人、嫌疑人可能要哺养婴儿,征求意见稿规定,哺养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可以将婴儿带入监室哺养。婴儿满一周岁后,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将婴儿送交家庭其他监护人。无法找到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愿接收的,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将婴儿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参考性分押分管,规定对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初犯和累犯,性犯罪和其他类型犯罪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情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看守所应当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根据其涉案性质、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现实危险性等进行评估,视情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对于具有特别重大安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实行单独关押。未成年人不适用单独关押。
看点:对超期羁押的,看守所应报告检察院
征求意见稿中对超期羁押的问题作出规定:看守所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同时抄送案件主管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案件主管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征求意见稿还将刑诉法规定的“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吸纳进来,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看守所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看守所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看守所。
“羁押的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刑诉法第93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对那些可能错拘错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征求意见稿规定,看守所发现有这种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案件主管机关查证核实,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将查证核实情况书面通知看守所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看点:嫌疑人与律师会面时不被监听,看守所不能派员在场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会见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看守所应当安排其当面向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说明情况并签字确认。
征求意见稿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提出要求会见辩护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通知案件主管机关。
对辩护人提出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征求意见稿规定:辩护律师要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还应当持有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书。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等其他辩护人提出会见要求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当出示委托书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书面许可和有效身份证件。
为保障会见,征求意见稿规定,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和看守所不得派员在场。为保证人员安全,看守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对辩护人会见情况进行必要监视,但以不能获悉会见谈话内容为限。
在与辩护人通信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传递诉讼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传递诉讼材料。看守所可以对信件和诉讼材料进行安全检查。
来源:华辩网、综合公安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