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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挪用资金发回重审案(附庭审辩论节选视频)

李耀辉 法耀星空 2022-07-05


辩护人


自辩护人原一审审理阶段介入以来,一直在研究分析本案,并对冯少鹏进行了多次会见和详细阅卷,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庭前会议,对本案的事实、法律、证据了然于胸,有了更为客观全面的了解,。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也无补充任何有罪证据,现有控方证据体系未发生任何改变,指控内容与原审相同,重审仍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对冯少鹏作出有罪判决,辩护人坚持发表以下无罪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审查、采纳。直接判决被告人无罪释放。


2019年7月30日发回重审第一次开庭,8月7日上午第二次开庭,我与崔惠民教授共同出庭为冯少鹏作无罪辩护。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旁听庭审。


庭审现场辩论片段节选(来源:庭审直播网)


一审辩护词: 

辩词精选12|挪用资金罪辩护词

一件挪用资金无罪案件的有罪判决剖析


公诉机关指控的两起事实


 

一、被告人冯某某在任河北昊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4年9月19日、2014年9月29日、2014年10月6日将公司款10万元、5万元、10万元借给李某录个人使用,案发前仍未归还公司。

二、2015年2月17日,被告人冯某某将出纳徐某乐于2015年1月26日转给其卡号的9万元,转入王某琳卡上。2015年2月18日,被告人冯某某将公司资金20万转账至王某琳卡上。2015年3月14日,该卡以上述29万元连同卡内其他资金,用于购买车。

 

定性关键


 

公安机关受案后,经侦查确认了六七百万元金额,分立两个罪名,分贝时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检察院经过三次审查起诉,最终确定起诉两起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案件移送法院之前,被告人一直被采取取保候审,同时检察院作被告人认罪工作,因控告人上访不断,法院顶不住了,于是给了个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对被告人批捕,自此辩护人紧急介入。辩护人经分析认为起诉书指控的两起事实均不能成立,准备做全案无罪辩护,向法院递交手续同时,申请对被告人取保候审,否则将会酿成错案。

 

本案定性最为关键的是,冯某某将公司资金借给李某录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是否经过公司同意的,是否履行了公司出借的审批程序。个人成立挪用资金罪是未经单位的同意而私自将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如果经过单位的同意,任何人是可以以公司的名义或者个人名义,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因为这是公司行为,体现的是公司的意志,而非个人行为,以上判断经与庭后与法院沟通确认是正确的,同时也是案件最终判决的最大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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