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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侵占罪的辩护思路

李耀辉 法耀星空 2022-07-05

辩护思路与要点李耀辉
 

对于一般刑事案件,打事实,打证据都不如打法律,因为法官不会愚昧到连毫无争议的法律规定都不认可的地步,本案成功为被告人拔掉侵占罪的犯罪事实。


 

本案是某地办理黑社会犯罪被打包的一个罪名,其中涉及五起侵占罪的犯罪事实,后经审查起诉,检察院均不予认定。

辩护思路和要点:本案的本质属于民事纠纷;指控的五起侵占罪均已过追诉时效;证据不足,故不予认定。

【起诉意见书】

1994年至1998年,王某某在某地冰糕厂买冰糕期间,分别收取白某铭、刘某文、赵某亮等人批发冰糕的押金5000元,1998年后白玉铭不再批发冰糕,多次向王某某索要押金,王某某拒不退还。

【证据构成】

1、白某铭 讯问笔录
我从1994年5月到1997年10月,在王某某冰糕厂批发冰糕,我预交了5000元押金,我从1997年不再批发了,多次找王某某要回我的5000元押金,一直到现在他也没有退给我。我当时把押金交给冰糕厂会计了,最后一次要押金是2003男6月,后来一直要不回,就没有再要,押金条就找不到了。
2、赵某亭 讯问笔录 
大概是在1995或1996年我在王某某冰糕厂批发冰糕,先交了3000元押金,当时打了个条没有协议,因为那年我去拉冰糕比别人晚一个多月,我就找王某某说了说,少交了两千元。我没敢说要钱。
3、刘某文  询问笔录
在上个世纪90年代我在王某某冰糕厂批发冰糕,交了5000元押金,在1998年我不再批发了我多次找王某某要回押金,但王某某拒不退还,一直到现在也没有给我。当时我交给冰糕厂会计张某越了,我交押金时,王某某说如果不再批发了就退还我那5000元押金。
最后一次要是在1998年底,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押金条找不到了。
4、杨某彦  询问笔录 
我在1996年至1998年在王某某冰糕厂批发冰糕,交了5000元押金,但一直到现在王某某没有退还我押金。最后一次要押金是在1998年年底,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押金条找不到了。
5、黄某才 询问笔录 
在1994年至1996年我从王某某的天鹅冰糕厂批发冰糕,我先给王某某的冰糕厂交了5000元押金,1996年底我不再批发冰糕了,多次找王某某退还押金,但王某某拒不退还我交的押金。押金条找不到了。

【辩护思路】

    辩护人通过会见及阅卷分析:
    1.本案起诉意见书认定侵占五起,时间分别发生在2003年6月、1996年、1998年底、1998年底,按照刑法规定追诉时效已过;
    2.本案五起犯罪事实均属于民事纠纷,在案证据只有“果”没有“因”,不属于刑事犯罪,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

【辩词摘要】

一、本案起诉意见书认定王某某涉嫌侵占罪已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依法不应追诉

根据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十年不再追诉。而王某某涉嫌的侵占罪最高刑期为五年,结合本案,起诉意见书所认定的侵占事实发生在1994年至1988年间,即使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那么其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依法不应追诉。

二、王某某所涉嫌的侵占罪属于自诉范围,公安机关管辖没有法律依据

原则上,侵占案属于自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侵占案件进入公安机关主要通过两种途径:第一,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二,法院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而本案中,第一证据材料中没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案件时隔十几年,民事诉讼时效都已超过,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显然不符合常理;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可以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由此可知,侵占案件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前置程序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为由不予立案,被害人才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此时公安机关才有案件管辖权,结合本案,被害人不符合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程序要求,因此公安机关管辖本案没有法律依据。

三、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畴,不涉及刑事犯罪

根据受害人的陈述,受害人在王某某的冰糕厂批发冰糕交押金,而事后王某某不予返还押金。很显然,本案争议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即使王某某事实上没有返还受害人押金,那么受害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双方约定的不予返还押金的其他情形,以上本案证据并无涉及,若王某某无理由不予返还押金,被害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其返还,本案中认定被害人在没有任何证据、未通过任何救济程序指控王某某构成侵占罪,属于定性错误。

四、从证据层面看,王某某涉嫌侵占罪仅有被害人的证言,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王某某具有侵占的犯罪事实,因此认定王某某构成侵占罪证据不足

在案现有证据中,除被害人证言之外,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王某某侵占的事实,王某某的口供只字未提,甚至关键的书证——押金条都不复存在,根据孤证不能定案的国际司法准则,仅凭借被害人的一面之词,又无其他证据对其印证的情况下,不能据此认定王某某构成侵占罪。
综上,王某某涉嫌的侵占罪,公安机关既没有管辖权,又超过追时效,既不属于刑事犯罪,定性错误,证据又不充分,因此王某某不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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