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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确有必要的三遍阅卷

李耀辉律师 法耀星空 2022-07-05








有效辩护之

确有必要的三遍阅卷






📌

作者|李耀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耀辉供图/图


本文共2099字,估计阅读约需要5分钟......




在抗击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之下,江苏省律师协会下发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和保障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将非常时期的“确有必要会见”进一步细化为六种情形。笔者认为这六种会见情形恰恰可以确立为律师有效辩护之会见的质量标准。继《有效辩护|确有必要的六次律师会见》之后,本文探索关于律师阅卷的最基本的辩护质量标准,即确有必要的三遍阅卷
 
  如日本学者田口守一所言,现在的辩护权论强调的是保障辩护人委托权,今后,辩护权论必须向可以接受有效辩护的辩护机能论发展。目前我国刑事辩护全覆盖改革是迈向有效辩护的第一步,最高院、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当中出现了有效辩护的影子,未来刑事辩护的有效性将是我国刑事诉讼改革必然趋势。
 
北大陈瑞华教授预言在中国引入无效辩护制度的可能性是很小的。但是,有效辩护辩护理念和制度在中国法律中的发育和培养似乎并不存在多大的障碍。其中,最为显著的标志是为律师确立最基本的辩护质量标准。

 
对辩护律师提出有效辩护的要求,可以促使律师积极履行辩护职责,充分进行会见、阅卷、调查、形成辩护思路等为辩护所必需的防御准备工作。据笔者观察,现实中存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不进行阅卷的现象,假如辩护人出庭前连案卷都没有看过,单靠法庭上公诉人摘要宣读、简要出示证据,其辩护很难说得上是有效的辩护。
 
阅卷权是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同时阅卷工作也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阅卷可以成为辩护所必需的重要防御工作之一。辩护律师只有越及时地看到案卷,越全面地看到案卷材料,越细致地发现问题,才可以确认指控被告人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做好防御准备,还可以从案卷材料中获取相关有价值的线索,以致绝处逢生,还可以在阅卷的基础上寻找“辩点”和辩护方向,以更好地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以笔者的亲身辩护经验总结,一件普通刑事案件阅卷至少三遍以上,这是阅卷辩护工作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可以视为阅卷的最基本的辩护质量标准。
 
第一遍全面阅,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构成;第二遍比对阅,找问题,寻找辩点;第三遍跳阅,解构——重构犯罪事实,逐渐形成辩护思路。
 

01▶

第一遍阅卷:全面阅



自1996年刑诉法修订以来,律师便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件材料,2008年律师法颁布后,虽然扩大了律师阅卷范围,但还是难以全面阅卷。直到2012年刑诉法修改使得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全面阅卷,根据刑诉法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为律师全面阅卷提供了依据。

阅卷笔录截图
 
全面阅卷,是阅卷中最基础的一项工作。展开全面阅卷工作之前,先看《起诉书意见书》或者《起诉书》了解公安机关或是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然后律师可以按照公安机关组卷的顺序进行通览一遍案卷,既可以做到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还可以全面了解证据构成和体系。全面阅卷前,基本上律师已经会见过嫌疑人、被告人,寻找对嫌疑人、被告人有利、不利的证据。在一些简单的案件中,第一遍全面阅卷就能够找到辩护的方向,寻找到辩点,甚至辩护思路和观点都一涌而出,下一阶段的阅卷工作就要对前面工作进行验证。


02▶

第二遍阅卷:对比、反复阅


 
第二遍阅卷属于精读案卷阶段,具体做法是进行细致、反复地阅卷,挑毛病,一边可以制作阅卷笔录,一边也可以形成质证意见。
 
公安机关制作的案卷材料,不一定都是真实、客观的,需要律师依靠自己的经验和专业能力进行分析判断,笔者始终坚信一个专业负责任的律师,总能发现他人可能发现不到的问题

阅卷笔录截图
 
笔者在对把每一案件阅卷中,都会很重视这些诉讼文书和技术性材料,尤其准备做无罪辩护的案件,都会很细致地寻找关键问题,如果稍加留心注意,都会有意外惊喜的发现,即便没有发现侦查机关的硬伤,也会为辩护观点做铺设。
 
制作阅卷笔录或者阅卷摘要刑事案件阅卷的基本方法2.0。很多律师不注重制作阅卷笔录,在案件事实简单,证据组成简单的案件尚可,但面对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是十分有必要制作阅卷笔录的,制作阅卷笔录有助于对案件事实了然于胸,有利于快速寻找辩点,发现问题,等等。
 
 制作质证意见或者提纲刑事案件庭审质证的基本方法2.0。在制作质证意见前,已经阅览了一遍全部卷宗,从整体上对案件的证据组成及证据问题有了初步了解,然后需要反复阅卷进行对比。

阅卷笔录截图
 
总之,律师的质证工作建立在全面、反复阅卷的基础上,所以律师必须熟悉全案的案卷材料,反复阅卷前后比对,做到心中有卷、信手拈来的程度,相反假如不进行阅卷或者不全面阅卷,仅凭常年积累的辩护经验是不可能在法庭上充分有效质证的。


03▶

第三遍阅卷:解构——重构阅


 
在面对一些重大复杂案件,这类案件基本特点是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犯罪行为次数众多、犯罪事实错综复杂,还经常会碰到卷宗材料多而乱的糟糕现象。

阅卷笔录截图
 
一个好律师必须具有创造力。律师阅卷时就要学会解构,对全案卷宗进行分解,而不能简单机械地按照侦查机关的取证思路和组卷顺序进行阅卷,在熟悉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背后的法律规,结合充分会见、走访调查取证等工作,了解案件的背景和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后,记得很多时候真相的答案在卷外,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带着问题重新组装案件事实,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的真实面貌,更好地成为真相发现者、复核者、裁定者的帮助者,所以一定要掌握“解构—重构”的阅卷本领,这样办案才可以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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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阅卷的一般规范

来源|李耀辉: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2020年版


阅卷

一般规范

1.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2.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联系,办理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事宜。

3.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讯问过程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依法要求查阅、复制。

4.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摘抄、复制时应当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5.辩护律师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阅卷,可以提前与相应的办案单位预约,问清阅卷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提前做好阅卷准备。

6.辩护律师阅卷应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时应当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一)如果案卷材料较少,应全部复制;

(二)如果案卷材料较多,也无必要完整复制的,辩护律师应当在完整阅卷的基础上,挑选重点材料进行复制。对于言词证据,一般应全部复制;对于其他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可以挑选复制部分材料,但应扼要记录没有摘抄、复制部分的主要内容。

7.辩护律师阅卷时应先阅读诉讼文书,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罪名、适用的法律,以便有针对性地阅卷。

8.辩护律师拿到案卷材料后,先要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然后翻阅卷宗目录,了解卷内证据材料的种类,再对卷内材料进行泛读,了解证据材料的主要内容,为复制材料作准备。

9. 辩护律师应当认真研读全部案卷材料,根据案情需要制作阅卷笔录或案卷摘要。阅卷时应当重点了解以下事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认定涉嫌或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身份、资质或资格等相关情况;

(5)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6)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7)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意见及理由、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格等;

(8)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

(10)证据能否证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所认定涉嫌或指控的犯罪事实;

(11)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

(1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被讯问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是否在场;

(13)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和移送的情况;

(1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10.辩护律师将案卷材料复制后,应认真、细致阅读案卷材料,案卷材料较少的,可以直接在复制的材料上对重点内容进行圈点。对于案件材料较多的,应制作阅卷笔录。

11.制作阅卷笔录的,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摘录法:摘录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指控事实、供述、证据、案件性质及认定依据等;

(二)列表法:列表法适用的范围较广,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分类列表:

索引表:对于案件证据材料多的案件,可制作索引表,将证据材料所在卷宗编号、证据名称、证据取得的时间等内容在索引表中列明,以方便查找证据材料。

分类表:对于涉嫌犯罪事实多、罪名多的案件,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对不同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列表。

对照表:对于案件事实、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不一致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不一致的;证人证言之间不一致的,均可采用对照表。

(三)图示法:对于事件或人物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可以采用图示法,化繁为简,理清思路。图示法有框图、线段图、圆形图、矩形图、纵横交错图等多种形式。

12.辩护律师阅卷后应有阅卷意见,阅卷意见应包括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等方面作出分析。

13.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拒绝辩护律师阅卷的,辩护律师应当尽量沟通。经过沟通无法解决且已经影响辩护律师正常工作的,律师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14.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

 

1.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阅读起诉意见书时,重点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及到案经过、侦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涉嫌的罪名及适用法律。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完毕后,辩护律师应及时到检察院查阅、复制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

 

 

一审阶段的阅卷

 

1.在一审阶段,辩护律师阅读起诉书时,可将起诉书与起诉意见书进行对比,掌握公诉机关在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适用法律方面有无变化。

2.辩护律师虽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了案卷材料,但在此阶段仍然需要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重点查阅检察院自行收集证据材料。

 

 

二审阶段的阅卷

 

 

1.二审阶段辩护律师阅读一审裁判文书时,重点了解一审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一审人民法院采纳的情况。

2.二审阶段的案卷材料包括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一审法院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应注意查阅一审庭审笔录,查看是否有一审开庭时未质证的证据而为一审法院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死刑复核程序的阅卷

 

 

 

 

 

 

1.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阅读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时,重点了解判处死刑的事实、罪名、理由及适用法律。

2.在死刑复核阶段,尚无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到人民法院阅卷,未担任一审、二审辩护人的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案卷材料:

(一)通过自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原审辩护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借阅案卷材料;

(二)争取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三)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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