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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嫌疑人的模拟画像是证据吗?

李耀辉律师 法耀星空 2022-07-05



嫌疑人的模拟画像是证据吗?

李耀辉

模拟画像虽属于传闻证据,但其被豁免而具有可采性



内容提要

模拟画像是证据吗?模拟画像属于何种证据?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模拟画像属于传闻证据,具有可采性?

本文共1816字,阅读约需要4分钟......





年前,山西常原晖律师给我介绍了发生在嘉峪关的一起杀人案,家属从警方了解到,他的父亲在30年前被死者一方三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逃跑时从对方手中夺过刀子反杀一人,据说警察凭着一张旧画像在案发30年后锁定他的父亲是凶手,并抓获归案。

 


韩国电影《恶人传》中黑帮头目被神秘人物袭击抢救后生还,丢净了黑帮的颜面,遂决定亲手抓住凶手,让画师凭着自己对凶手面貌的记忆绘制凶手的画像,通过画像确认凶手身份,并与嫉恶如仇的重案组刑警联手抓捕了凶手,黑帮头目出庭作证,并将画像作为证据出示,呈现在法庭上的庭前绘制的画像与被告人长相极其相似,进一步补强了证人的证言效力。

    

模拟画像是画师根据目击证人或者被害人的口述回忆,将犯罪嫌疑人的相貌特征描绘出来的面部肖像。其工作原理是将目击者根据自己亲历、记忆、陈述由文字转化为图像。

 

模拟画像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侦手段,可以缩小侦查范围,帮助警方确立正确的侦查方向,甚至直接锁定犯罪嫌疑人,对案件得以迅速侦破可以起到辅助性作用,例如美国章莹颖案,甘肃白银案都运用了模拟画像协助破案。


 

模拟画像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中,那么它是否与指纹、足迹、DNA一样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它究竟属于何种证据呢?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种证据种类:(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法对各种证据进行分类,是一种提示性规范,旨在向办案单位和诉讼参与人说明哪些证据需要收集,如何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但是,不同种类的证据区分并不意味着所有证据均对应着法律上某一特定的证据类型,也不意味这客观世界中的每一个证据必然只属于其中一种法律类型。


 

证据是指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虽然模拟画像符合证据的定义,但是从外观上究竟属于哪一种证据并不那么显而易见。

 

第一,模拟画像显然不属于物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二,模拟画像不属于书证?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合或者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它一般形成于案发前或案发时,是一种独立、客观存在的。而模拟画像显然形成于案发之后,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画师通过长期美术训练,结合目击者的描述绘制的图像,其与书证的特征不符,不是书证。

 

第三,模拟画像是否属于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时所做的文字记载,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


 

辨认笔录,是指对某一事物不确定的情况下,组织曾与该事物接触过的有关人员加以指认与确定的活动。辨认笔录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的延伸,比如辨认嫌疑人,一般是在已经确定嫌疑人的情况下,将其混杂到一定数量的辨认对象中,供证人、被害人或者同案嫌疑人进行指认、确认,并制作书面笔录。

 

第四,模拟画像是否属于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均属于言词证据,是证人和被害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模拟画像是画师根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针对嫌疑人的相貌陈述绘制而成,是否可以等同于证人或者被害人对嫌疑人的身份认定的陈述呢?

 

一般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笔录中,侦查人员会询问嫌疑人的身体特征,证人和被害人会根据记忆就嫌疑人的身高、发型、肤色、脸型、着装及一些特点进行陈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与模拟画像的区别是,前者是用文字表达,后者是用图画表达。

 

笔者倾向于模拟画像具有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证据种类特征,还与辨认活动较为相似,无论属于哪种证据形式,无一例外都是通过证人或者被害人转述而来,属于传闻证据。

 

一般传闻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主要是因为传闻可能会导致错误的结论,传闻在传递的过程中会模糊失真,转述出来发生错误的概率更大。


 

    在影片《恶人传》中,法庭上,辩护律师向法庭宣称,画像没有作为证据的实质性和科学性的价值。对此检察官没有作出答辩。

 

剧中黑帮老大在抓获凶手前找画师根据自己的描述画了嫌疑人的画像,严格意义上该画像属于传闻证据,相当于证人对嫌疑人身份的指认和先前所做的一致陈述,按照《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先前有关身份认定的陈述,既可以用作补强证据,也可以当作实质性证据,因此模拟画像虽属于传闻证据,但其被豁免而具有可采性。


 



  

作者|李耀辉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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