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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制度下辩护律师大有可为

李耀辉律师 法耀星空 2022-07-05









庭前会议制度下辩护律师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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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耀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共2345字,估计阅读约需要4分钟......





2012年刑诉法设立了庭前会议制度,是立法上的一次重大制度创新。同时庭前会议被视为推进庭审实质化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庭前会议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与效率,以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并重。
    
庭前会议制度对于律师既是挑战,又是求之不得的程序性辩护的武器。以笔者办案经验来看,庭前会议制度是2012年刑诉法所创立的各项诉讼制度中实施状况最好的制度之一。


在美国预备庭制度是相当发达的,预备庭又称为程序法庭,主要解决程序问题。预备庭与我国的庭前会议较为相似。若将审判阶段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庭前会议和正式开庭,庭前会议是正式法庭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
    
由于审判前缺少证据交换和程序问题分流的诉讼活动,辩护律师的庭前准备工作缺乏针对性,控辩双方难以抓住证据重点,审理焦点,尤其对于证据众多、案情复杂、辩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毫无疑问降低了庭审的效率。
 
为了提高庭审效率,有效解决程序问题,刑诉法第187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立法用了开放式的结尾,并不限于以上三项内容,比如还可以围绕管辖、提交新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程序事项调查了解。根据规定,开庭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前会议,同时也意味着律师的辩护空间也扩大到庭前会议之中,相比较过去来说,法官开庭前都是采用书面化、封闭式、行政化的方式进行准备,律师根本无法参与其中,法官缺少听取律师的意见的渠道,结果大量的程序性问题全部进入开庭审判阶段予以解决。
 
最高院依据国家五部委《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审判实际,颁布了《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实施意见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进一步扩大了庭前会议的功能,为了规范庭前准备程序,确保法庭集中审理,对庭前会议的制度实施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细细品味,有耳目一新之感。为了进一步完善庭前会议程序,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2018年最高院颁布实施《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一般来说,庭前会议具有六项功能,分别是: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争点整理、沟通说服、程序分流、调解与和解作为。此外,作为正式开庭审理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庭前会议制度之下,辩护律师在以下程序性辩护方面将大有可为:
 
第一,可以将程序辩护前置,为实体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对于及时发现的程序性问题,以便及时解决;

第三,庭前会议与正式开庭的具体程序不同,庭前会议具有协商性的特点,对于各方发表意见较为灵活,在法官的注意点和采纳力度上应当具有优势;

第四,扩大了庭前会议解决问题的范围,同时扩大了律师的辩护空间和作用。2012年刑诉法立法本意是为了提高庭审效率,有效解决程序问题,还增加了实体方面,比如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听取控辩双方对与审判相关问题的意见、对刑事附带民事进行调解、人民检察院撤回证据、撤回起诉,等等;

第五,赋予辩护律师申请权。律师在审前阶段,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工作发现案件中的程序性问题、证据问题可以申请法院召开庭前会议,避免诸如回避、重新鉴定的问题留待正式开庭时提出,有些问题待在审理时,本应可以抓住的机会和权利将会丧失;

第六,可以提出管辖异议;

第七,可以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在开庭审理前,法院确定了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一般不会在开庭前公布,但在庭前会议可以要求法庭公布合议庭组成人员,这是提出回避申请的前提,如果申请回避被驳回的,还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第八,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或者申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以及申请对庭审进行直播。辩护人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被告人未满18周岁的,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九,可以申请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在庭前会议中,辩护律师可以书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还可以申请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第十,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第十一,可以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第十二,可以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可以对拟出庭人员名单提出异议;

第十三,辩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庭应当召开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是辩护律师的常用的辩护形态,如果在正式开庭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恐怕为时已晚,再如对于刑讯逼供的问题,辩护律师申请侦查人员到庭接受盘询,而庭前会议中提出是一个绝佳的时机;

第十四,被害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解。这为民事部分调解增加了机会,一旦调解成功,不仅节省了庭审时间,而且法庭可以专心对刑事部分审判,并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量刑辩护充实了弹药;

第十五,一般在撤回起诉制度中,检察机关具有请求权,法院具有决定权。对于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在庭前会议中,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法院有了建议权,对此律师可以对于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要求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证据或者撤回起诉;


第十六,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可以选择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第十七,实践中法官将庭前会议作为除了阅卷之外获取控辩双方信息的渠道,就此辩护律师可以将口头或者书面庭前辩护意见呈现给法庭。
 
作为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创新,庭前会议制度运行了七个年头,庭前会议制度的设立及越来越细致的规定,既给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又扩大了律师的辩护空间,我们可以通过庭前会议既可以预判未来庭审的方向,有针对性地准备庭审工作,又能充分发挥程序性辩护的价值,所以必将大有所为。



  

作者|李耀辉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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