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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况| 当庭排除非法证据,妨害公务终判无罪

李耀辉 尹灿星 法耀星空 2022-07-05


案情传真

2012年10月18日,河北省涉县公安局西达刑警中队民警以就赵某忠强制猥亵妇女案向赵妻史某菊询问材料为由到王振江家中,王振江要求办案人员出示证件和法律文书时双方发生争执,随后王某永带领涉县六名巡防人员翻墙破窗进入王某江家二楼客厅欲解救被围困民警,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发生争执后经县有关领导协调予以化解。后王某江于2012年10月26日被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拘留,11月30日执行逮捕。



本案被告人王某春和王某某在侦查阶段各做了6份讯问笔录,前五份讯问笔录因被告人不认可笔录内容拒绝签字,对签字确认的第六份讯问笔录,辩护人以存在侦查人员讯问程序违法和威胁被告人为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历时两天,庭审中播放录像,被告人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控辩双方进行精细的质证。合议庭两度合议,成功当庭排除了辩护人申请排除的两份非法证据。


 

 

合议庭退庭合议两分钟……
 
审判长:被告人及辩护人以办案人员存在威胁、引诱提出对被告人王某某第六次讯问笔录应作为非法取证予以排除,并提出了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公诉人出示了讯问笔录,并播放了讯问王某某的录音录像,合议庭也观看了讯问王某某的录音录像,合议庭经过评议从画面看侦查人员说既然同步录音录像,就应该同步,公诉人未能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尽管公诉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是录音录像与笔录不吻合,不能排除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对第六次讯问王某某笔录应当予以排除。


评析

 
       本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一共做了6份讯问笔录,前五份讯问笔录因被告人不认可笔录内容拒绝签字,对最关键的第六份讯问笔录,辩护人以存在侦查人员讯问程序违法和威胁被告人为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最终法院以不能排除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而成功地当庭排除了该份讯问笔录。

       这是一场成功的程序性辩护,程序辩护是最好的辩护,辩方是程序中的原告,公诉机关被置于被告地位,辩方发起进攻,法院对控方证据予以排除,通过程序制裁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不仅有效保障人权和当事人诉讼权益,而且保障了程序正义。被告人在供述时不得受到任何暴力、威逼、引诱和胁迫,一旦被告人遭受以上行为,应当认定侦查人员的非法讯问行为损害了被告人的供述自愿性,被迫自证其罪,取得的口供为非法证据,且经验表明,威逼利诱下作出的有罪供述经常是不可靠的,容易导致错案,即便非法口供是真实的,也应排除。

        为了抑制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排除非法证据。侦查人员违法取证就要排除非法证据,难道不担心放纵罪犯吗?坦率地说,排除了非法证据,确实有可能使得真正的罪犯谋到好处,有可能逃脱法网,但不对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侦查行为进行程序性的制裁,就会损害程序正义,结果的正当性并不足以使方法的不正当变得合乎正义。

 

庭审聚焦


西达刑警队民警在案发当时是否在依法执行职务以及解救人员是否具有依法执行公务的主体资格是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两个焦点问题,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


第一个焦点问题,本案案发时所涉“赵某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一案”正在二审期间,涉县公安局作为侦查机关,在没有得到公诉机关或二审法院明确指示的情况下,无权在对其侦办的案件补充侦查,从已查明的事实看,涉县公安局询问史凤菊这一行为无书面法律文书和依据,涉县检察院出具的几份情况说明前后矛盾,公安民警称去找史某菊是根据市检察院的补查提纲,与涉县检察院说法不一致,关于补查提纲这一关键环节上,上下没有衔接,内容无法吻合,不能证明涉县西达刑警队民警是在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个焦点问题,刘某永虽是公安局公务员,但案发时没有持有表明其身份的人民警察证和证明其具备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证等执法证件,其带领的六名巡防队员属于警务辅助人员,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不具有依法执行职务的主体资格,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曲周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未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涉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询问史某菊及其后续解救行为实在依法执行公务,故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作者|李耀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TEL:177 1711 7747

53641740@qq.com

www.liyaohu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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