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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词精选55| 窝藏罪二审辩护词

李耀辉律师 法耀星空 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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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主观方面,吉某某不具有明知魏某文等人是本案的“犯罪的人”

(一)一审判决书认定吉某某具有明知的主观故意方面错误

第一,认定吉某某是否具有明知的主观故意,最基本的前提是吉某某明知魏某文是本案中的犯罪的人,即起诉书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的实行人,而非魏某文之前的前科犯罪。魏某文等人有犯罪前科,不能以在本案之前对曾故意犯罪的人而吉某某对此明知或者提供帮助就推定吉某某明知在本案中魏某文等人也是犯罪的人。一审判决是典型的有罪推定,这是刑事诉讼法所明令禁止的。

按照一审判决裁判逻辑认为,底某某曾供述吉某某知道魏某文在公交车上扒窃,魏某文供述在石家庄看守所吉某某打过钱,黄某明供述曾在石家庄扒窃,吉某某将其救出来,等等,这些都与本案的“明知”无关,即便存在这些事实,也都是本案之前的行为,都是刑法所禁止的推定。

第二,一审判决认定魏某文、黄某明等人来乌鲁木齐扒窃开会时,吉某某在场。这一事实一审审理调查已经查明,属于无中生有,所有被告人都翻供称他们没有开过会,所谓“开会”,实际是冯某通过QQ视频邀请魏某文等人到乌鲁木齐扒窃。吉某某平时忙于工作,常理上不会无聊到在一旁看着一群聋哑人打手语“说”扒窃,提请合议庭注意的是,聋哑人之间做手语是很快的,吉某某掌握手续的程度是看不懂的,在一审当庭,几名被告人也说道他们与吉某某对话需要底某某做翻译,吉某某才大概明白,懂手语不代表完全正常交流,就像一个英语四级水平的学生懂英语,但不能正常和外国人正常交流一样。不论从本案证据层面分析,还是常理方面,几位聋哑被告人没有在一起开过会,吉某某也不在场。

第三,关于冯某立与底某某视频,吉某某在场。关于这一事实,仅有冯永存的笔录,属于孤证,不能认定该事实。一审调查中,底某某也予以否认吉某某没有在场,该事实是无中生有。

第四,关于一审判决认定贾某警官与吉某某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错误。首先,该微信聊天记录不是贾某与吉某某对话,而是微信昵称“便衣警察”与吉某某的对话;其次,微信聊天只言片语,没有上下文,不能准确还原聊天语境,不能据此推定吉某某对本案的被告人是明知的犯罪的人;再次,吉某某当庭已经做出了合理解释。

    二、吉某某不明知魏某文、黄某明、张某鑫、张某住系犯罪的人,也不具有帮助他们逃匿的目的,不存在窝藏犯罪的主观故意

 (一)吉某某不明知魏某文、黄某明、张某鑫、张某住系犯罪的人

第一,一般公民是查不到网上追逃通缉情况的,因此在查询上网追逃本案之前,吉某某(包括魏某文、黄某明、张某鑫、张某住本人)并不知道魏某文、黄某明、张某鑫、张某住被网上追逃的事实是否属实,因此才有了吉某某联系贾某警官查询上述四被告人到底是否被网上追逃的事实(详见吉某某2015年7月14日讯问笔录卷五P54—55)、(详见贾某2016年1月26日询问笔录补充侦查卷)。既然连四被告人被网上追逃是否是事实都难以确定,那么就更谈不上是否明知是犯罪的人了。如果吉某某已经明知四被告人是本案网上追逃的犯罪分子,也就没有必要去求证四被告人是否被网上追逃了。从吉某某向贾某警官求证情况的事实来看,恰恰说明吉某某并不明知魏某文、黄某明、张某鑫、张某住是犯罪的人。

第二,本案起诉书指控吉某某涉嫌窝藏罪是基于四被告人在新疆乌鲁木齐扒窃的犯罪事实而提供帮助窝藏的行为,而在此之前的2012年、2013年(魏某文曾供述吉某某在2012年底就知道扒窃的事(详见魏某文2016年2月15日讯问笔录补充侦查卷宗)。刘某印曾供述吉某某在2013年帮助租房子时就知道扒窃的事(详见刘某印2016年2月15日讯问笔录补充侦查卷宗),吉某某是否知道他们扒窃与本案待证事实并无关联,不能进行有罪推定,而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吉某某明知四被告人在乌鲁木齐扒窃而后实施了窝藏行为。

退一步讲,即便吉某某知道四被告人2012年或2013年扒窃,但四被告人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或者正在被司法机关通缉、抓捕,彼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犯罪的人。何来侵犯犯罪客体——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刑事追诉等正常刑事诉讼活动?

第三,根据起诉书,公交分局分别于2015年6月5日、6月6日对魏某文、黄某明、张某鑫、张某住上网追逃,因此在6月5日之前以上人员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也没有被通缉、抓捕,因此,四被告人等人不属于任何意义上的“犯罪的人”。经法庭调查得知,吉某某不知道四被告人何时从新疆回到石家庄的,既然吉某某在2015年6月8日才得知魏某文等人被上网追逃,才会出现“明知”他们是犯罪的人,而不论是刘某印租房还是起诉书指控的吉某某续租房子,均发生6月8日之前,事实上不存在吉某某在知道四被告人被上网追逃后使被窝藏者逃避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刑事追诉。

   (二)吉某某为魏某文等人查询上网追逃信息不是为了帮助他们逃匿,吉某某不具有其所涉嫌窝藏罪的犯罪目的

本案中,吉某某帮助魏某文等人查询上网追逃信息目的不是为了帮助他们逃匿,恰恰在查询之后吉某某规劝他们自首,他们也都同意了。

贾某2016年1月26日询问笔录:吉某某让我查的人确实上了公安在逃网,我就告诉她结果了,她问我怎么办,我说现在只有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她还问到那个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我说到哪个公安机关都可以,要不就到110警务站投案自首。

吉某某2015年7月14日讯问笔录:我给贾哥(贾某)把我和其他无人身份证号码发了过去,结果查询底某某、张某住、魏某文、黄某明、张某鑫都被上网追逃了。他们五个人当时都同意去自首,我劝底某某自首他也同意了。

魏某文2016年2月15日讯问笔录:吉某某说找石家庄的朋友查了一下,告知我们几个人真的被新疆的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了,劝说我们自首。

底某某当庭也供述称吉某某曾劝说其自首,他也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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