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 李耀辉、王其律师辩护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案获不起诉决定
无罪案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案不起诉
辩护人|李耀辉 王其刑
辩
李耀辉、王其律师代理的河北任丘市张某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案,经过一年时间的辩护,任丘市检察院对张某旺涉嫌的两罪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2022年7月6日向当事人和辩护人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经任丘市检察院审查并进行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两起犯罪事实均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刑诉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旺不起诉。
本案是2022年李耀辉律师成功办理的第三件无罪案例。截止发文,今年已经获得4个无罪案例。
起诉意见书认定以下两起事实:
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12月10日,犯罪嫌疑人汪某指使侯某、张某旺注册任丘市XW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指使侯某、张某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33010.04元给黑龙江H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税额66989.96元,价税总计230000元。2020年5月14日,犯罪嫌疑人汪某指使侯某、张某旺注册的任丘市XW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黑龙江H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发票415509元。
起诉意见书认定张某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辩护过程
我们两位辩护人是自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家属委托,介入本案的。我们首先初步了解案情,清楚了家属诉求,确定了辩护目标。在疫情期间,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我们向任丘市检察院申请异地阅卷,由接收部门与我们辩护人所在地石家庄市检察院进行对接,我们顺利地在距单位步行仅需5分钟的石家庄市检察院完成了阅卷。
我们在阅卷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后,马上安排了会见,在会见时,结合卷宗情况,会见现场便形成了辩护方案。
家属向我们反映,张某旺系该家庭唯一收入来源,家有四名子女,均年幼,张某旺配偶是家庭主妇,张某旺儿子患有心脏病,家人急需张某旺保释。我们决定向检察机关申请启动对张某旺案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提交申请几天之后,检察官便告知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准备对张某旺变更强制措施,最后对张某旺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承办检察官认真负责,我们曾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检察官为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还主动联系律师,还虚心向律师请教问题,我们走访了会计公司调查取证。
本案追诉共三人,张某旺和侯某先到案,旺某最后到案,侦查机关没有将三人一并移送检察院,我们发现旺某笔录也不全面,旺某不仅指使张某旺、侯某开设公司开具发票,而且旺某的HC公司是受票方,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顺利进行,根据共同犯罪并案审理原则,我们向检察院申请并案处理,对此检察官也很认可。在整个辩护过程中,我们的目标始终是要求检察机关对张某旺作出不起诉决定,围绕这个目标我们先后提交了三份法律意见书。
我们有三个无罪辩护方案,一是张某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也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不成立虚开发票犯罪。二是以情节轻微为由,若可以做不起诉决定,可以积极做认罪认罚。三是达不到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不起诉决定。
起初检察官认为张某旺的行为构成犯罪,后经我们律师辩护,检察官逐渐改变了认识,倾向做不起诉处理 ,也上会研究了,虽然没有明确的口头意见,但还是可以猜测大概率要做不起诉的,就算起诉到法院,我们对无罪辩护也充满信心。
以最短的时间,获得无罪结果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性价比最高的一件事,恰巧此时2022年4月29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其中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修改,导致公安机关认定的张某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两项罪名达不到立案追诉标准,我们果断选择第三种辩护方案,专门向检察院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果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既有法律依据,又避免了责任,还加速了结案,各方都会皆大欢喜。
本案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获得了令当事人及其家属都非常满意的结果。
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
第一份法律意见书的主要观点及论证
一、主观上,张某旺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
1.成立XW公司并开具发票目的是解决个人无法结算的问题并非骗取国家税款。
2.张某旺成立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均是受汪某指使所为,在汪某没有偷逃国家税款故意的情况下,张某旺更不具备、也不可能具备该犯罪故意。
二、客观上,张某旺等人行为没有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
根据刑事审判实务,认定是否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标准在于受票方是否抵扣以及开票方是否足额缴税。根据在案发票,HC公司与XW公司交易模式单一,HC公司为受票方,XW公司为开票方。
1.在案并没有HC工程将涉案票据抵扣税款的证据。
2.当事人从任丘市税务局调取的《税收完税证明》可以证实,XW公司实际缴纳的税款高于侦查机关指控虚开的税款。
3.XW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7日注销,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在注销之前必须将欠缴的税款缴清否则无法注销,该情形也证实XW公司不存在欠税行为。
三、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
《起诉意见书》认定张某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66989.96元、指控张某旺虚开普通发票金额为415509元,上述两项金额均刚刚够立案标准,但是侦查机关并未查清XW公司与HC工程全部真实交易的金额,更未查清HC公司与任丘工地上个人全部真实交易金额,若在查清并扣除真实交易金额后,结果就达不到立案标准。
1.从货物流上看,根据三人供述,XW公司大概给HC工程提供了60万元或70万元的劳务,而且北王庄村给HC公司提供了14.7万元的土方款,该事实有当事人供述、转账记录以及收据可以佐证。在扣除上述金额后,本案达不到立案标准。
2.从资金流上看,HC公司支付给XW公司的款项最终流向除一部分是XW公司外,还有范旭建、王文生、张开良、刘永强、张云英、侯某、曹洪敏等,该事实可以印证汪某所供述将款项最终用至工地结算上了,在扣除上述金额后,本案达不到立案标准。
3.从发票流上看,其中2019年1月22日的150万元为代开发票,2019年12月10日的1万元发票并没有相对应的资金支付记录不确定是否抵扣税款。在上述票据存疑扣除的情况下,本案达不到立案标准。
四、本案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案件的犯罪特征
1.本案不存在支付开票费的情形,张某旺没有任何非法获利
2.本案不存在资金回流的特征
第二份法律意见书
辩护人通过案例检索,找到王超被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的再审判决书,(2021)鲁刑再4号刑事再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审,并认为“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设立的历史沿革看,其作为犯罪处理始于1995年,当时的立法目的在于惩治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危害增值税制度的行为,保护我国增值税税收。此后,随着社会发展,实践中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开始多样化。出现了有真实交易的代开行为、不会造成增值税流失的虚开行为、为虚增利润而虚构交易造成的虚开行为等等。这些行为与为骗取抵扣增值税税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有显著不同,也超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目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情况,以答复、指导案例、复函等方式,多次重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目的。明确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的虚开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此意见同样也适用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张某旺不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
张某旺在汪某授意下成立XW公司并开具发票的目的是解决工地个人无法结算的问题并不是骗取国家税款。根据汪某、侯某、张某旺的供述,注册XW公司的目的是解决个人在工地干活无法开具发票并支付款项的问题,XW公司开具的发票中均是从税务部门受领的真实发票,该发票中既包含张某旺对HC公司提供的劳务,也包含工地上其他个人对HC公司提供的劳务,但无一例外均是真实的业务,没有证据指向XW公司有超额开具发票行为,不存在无真实货物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按照真实的业务数额开具的,所以张某旺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二、张某旺的行为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
根据在案发票,HC公司与XW公司交易模式单一,HC公司为受票方,XW公司为开票方。
首先,目前在案没有HC工程将涉案票据抵扣税款的证据。即便抵扣了,受票公司真实委托了相关业务,并且按照发票金额支付了费用,因此取得发票后根据税收法律规定,享有抵扣税款的权利,没有证据证明HC公司的抵扣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根据张某旺从任丘市税务局调取的税收完税证明,XW公司在注销前一直正常缴纳税款,且缴税金额高于侦查机关指控虚开税额。所以,张某旺的行为也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
第三份法律意见书的主要观点及论证
因2022年4月29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其中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修改,导致公安机关认定的张某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两项罪名达不到立案追诉标准,我们律师特向检察院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以该理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2年5月15日起实施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是最高检、公安部依据《刑法》制定的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是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在制定《2022立案标准》时就已经参照了两高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释,可以说与目前司法解释最新稿的规定保持一致。
根据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规定,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适用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第一,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第二,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七条 〔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起诉意见书》认定张某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66989.96元、指控张某旺虚开普通发票金额为415509元,根据2022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6、57条规定,本案将达不到立案追诉定罪标准。
因此,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均不能成立,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第(六)项规定,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对张某旺作出不起诉处理。
关于张某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羁押必要性审查
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兹受张某旺家属之委托,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指派李耀辉、王其担任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张某旺的辩护人。目前,张某旺已于2021年6月2日被贵院批准逮捕,辩护人现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向贵院申请对张某旺进行羁押性必要审查,及时对张某旺变更强制措施。
申请事项
1.依法申请对张某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2.请求贵院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通过辩护人详细阅卷和会见,对本案事实有了清晰的认识,经法律研究分析,本案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符合第十八条第(十)项规定。
一、本案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二)项案件事实或情节发生变化,未来张某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
1.汪某到案后案件基本事实发生变化。张某旺于2021年6月2日被贵院批准逮捕,批捕时本案中的关键犯罪嫌疑人汪某并未到案。根据侦查卷宗汪某讯问笔录,汪某第一次接受讯问的时间为2021年7月19日,汪某供述“HC公司给XW公司多打的钱一部分一部分以现金的形式让侯某给工人或其它开支付款了,还有一部分转到了其名下的账户里,然后再打到HC公司账户”,结合汪某、侯某、张某旺供述均认可汪某让张某旺设立公司的目的系方便结算,因为工地上很多收款方均是个人,HC公司无法入账。也即本案存在真实交易,只不过HC公司借用XW公司开票。此种交易模式下,XW公司的行为更符合如实代开的情形,根据现行政策及最高院指导案例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2.据辩护人初步了解XW公司在注销时已缴清所欠税款,本案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本案张某旺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设立XW公司的目的是为解决黑龙江HC公司向当地村委会、个人购买渣土,机器设备服务、人工劳务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且按照汪某供述,其均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案发前,XW公司已经注销,公司注销一定需要缴清税款,经律师走访代办注销公司的“英诚会计”了解,XW公司已经缴清税款,不会给国家税款造成流失。
二、本案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三)项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
根据起诉意见书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66989.96元、指控虚开发票金额为415509元,均刚刚达到两项罪名的立案标准,而本案中其他两名犯罪嫌疑人汪某、侯某均被取保候审,说明办案单位也认为本案情节轻微被告人有被判处缓刑的可能。张某旺拘留时间为2021年4月26日,至今已羁押近五个月,本案张某旺实际羁押的期限有可能超过其刑期。
三、本案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四)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张某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1.张某旺的行为有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羁押期限有可能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继续羁押将会造成难以估量的危害后果。
2.张某旺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3.张某旺可以积极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所有规定和义务。
4.对张某旺采取取保候审,符合我国加大适用替代性强制措施政策形势需要,有利于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
四、本案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十)项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唯一抚养人
根据张某旺户籍信息,张某旺有一老父亲,有四名子女,均年幼,长女12岁、次女8岁、长子3岁、次子3岁。根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张某旺配偶目前无正式工作主要在家照顾孩子,张某旺系该家庭唯一收入来源。根据南皮县医院检查报告单显示张某旺儿子张稳策心脏“室间隔肌部小缺损、室水平左向右分流”,检查出患病后,医生告知家属最好到北京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由于唯一家庭支柱张某旺在看守所,张稳策目前仍未住院接受治疗。综上,请贵院考虑张某旺家庭实际情况,为张某旺办理变更强制措施。
五、本案符合现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
2021年7月1日起,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为期6个月。专项活动选择的三类重点案件包括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办羁押案件、涉民营企业经营类犯罪在办羁押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在办羁押案件。本案系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办羁押案件,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的重点案件。
综上所述,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及相关法律依据,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旺变更强制措施合乎法律规定,特依法申请启动张某旺案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此 致
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李耀辉 王其
2021年 9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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