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 论无罪辩护
论无罪辩护
李耀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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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在刑辩中是极具魅力的诉讼活动,是辩护律师常常采取的一种辩护手段,无罪辩护的技巧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律师辩护技巧的最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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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传统的辩护分类,刑事辩护可以分为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其中无罪辩护是刑事辩护的常见辩护形态。
刑事诉讼中的实体正义是一种结果正义,从结果上看,被告人要么无罪,要么有罪。无罪辩护关涉到罪与非罪的两个极端,保障无辜与打击犯罪似乎永远存在着相克相生的关系,可以说无罪辩护是辩护难度最大的一种辩护形态,侦控辩审之间对抗表现也最为强烈,这是因为辩方要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一审有罪判决的追诉工作作出彻底的否定。
刑事诉讼运行的理想结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被判决有罪;第二,无辜的人免受定罪处罚;第三,有罪的人得到与其罪行相当的惩罚。然而,在现实的刑事诉讼运行中,这三个方面并不能同时得以实现,尤其针对第二种情况,刑事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侦查阶段无罪辩护空间很大,从有效辩护理论看,律师介入越及时辩护越有效,在对抗能力上容易与侦控机关形成“势均力敌”的均衡状态,但是实际效果不明显,无罪化处理的比较少,不肯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的决定,往往不了了之或者干脆踢给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无罪辩护空间也很大,在慎诉背景下,相较于审判阶段的无罪判决效果要好很多。我国的无罪判决率非常之低,近乎万分之四左右,审判阶段案件处理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在审判阶段做无罪辩护的不确定性很大,即便辩护工作发挥到极致,占尽了上风,也有可能在当时当地当下不能获得无罪的结果。
无罪辩护中的“无罪”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法院无罪判决;二是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三是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以上三种情形都是法律上宣告无罪的情形。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富有中国特色的无罪情形,即经常被律师界戏称为“中国式无罪”。例如,“实报实销”,免于刑事处罚,不认罪判缓刑,法院变更罪名判缓刑或者实报实销,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不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撤回案件,侦查机关不立案,检察机关撤销指控,“部分无罪”,等等。
上面提到的“部分无罪”情形,具体指部分罪名无罪,相对应的是全案无罪。狭义的“部分无罪”是指,侦、控机关指控一个嫌疑人、被告人数罪,其中部分罪名不成立,被检察机关不作起诉处理或者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而认定部分罪名不成立。
广义的“部分无罪”还包括法院变更罪名的情形,具言之,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宣告不成立,变更起诉书之外的一项罪名。这种做法,有了刑诉法司法解释为法院直接变更罪名提供了强大的法律基础,于是法院自行追加、变更、合并起诉罪名的做法正在大行其道。
什么因素会影响无罪辩护的选择呢?一般有主、客观两方面因素。客观上看,第一是看案件类型以及案件本身是否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这一点需要有经验的律师接手一件刑事案件委托后,首先要面临的辩护方向选择,作出精准的判断。有的案件类型比较容易获得无罪结果或者得到无罪化处理,有的案件类型根本不可能无罪。
第二是侦查和指控的办案质量。因为无罪辩护是针对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指控而言的,如果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密不透风、严丝合缝,逻辑自洽,这时基本就与无罪辩护无缘了,相反控方指控漏洞百出,无罪辩护率就高,成功率就大。
第三是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变相认罪或者是否做了认罪认罚。一旦被告人作出及早就做了有罪供述或者已经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无罪辩护空间将被压缩,当然被告人的认罪还要考虑是“认罪”还是“认事”,是“真正认罪”还是“态度认罪”。
第四是案件背景因素。民间流传着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讲法律。案件是否敏感,是否党委、政府或者政法委定调的,案件当事人有什么特殊身份,等等,在这种案件背景影响之下,当事人和律师很有可能会选择妥协放弃无罪辩护。
除了上述几种客观因素影响无罪辩护的选择之外,还有诸多主观因素也会影响无罪辩护的选择。比如说,就律师而言,有的律师不负责任,收费低,不愿意多干活,劝说或者误导当事人认罪,缴械投降,放弃了无罪辩护。有的律师辩护水平极低,对案件性质、走向判断错误,对无罪辩护没有信心,这样导致当事人也没有信心,错失良机。
就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也就是委托方的意愿对无罪辩护的选择也是重要的主观因素。有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坚信当事人是无罪的,要求律师必须做无罪辩护,有的是为了一些其它利益和目的,无罪是唯一出路,而不得不作无罪辩护,这是策略性考量。
无罪辩护在刑辩中是极具魅力的诉讼活动,是辩护律师常常采取的一种辩护手段,无罪辩护的技巧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律师辩护技巧的最高水平。无罪案例成为了优秀刑辩律师的最好名片和最高荣耀,成为了绝大多数律师孜孜以求的目标,无罪辩护值得每一位刑辩律师去追求。
为什么有很多律师经常作无罪辩护,甚至所办案件都是作无罪辩护的,依我来看,他们并非是动不动就做无罪辩护的,首先要看他们的接案标准,每年接案数量有限,又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手头有很多无罪业绩,无罪案例将成为与客户的接头暗号,这样就更可能吸引到无罪的潜在客户,更容易招揽到无罪案源,真正被冤的当事人愿意花更多律师费委托这类律师,这类律师通过自己的身经百战刑辩经验、丰富前沿的理论知识和高超、颠覆性的辩护技术去判断案件走向,经过严谨地判断、验证、复盘,认为无罪空间很大,通往无罪成功的可能性条件都基本具备,才义无反顾作无罪辩护,这就不足为奇了。
反之,如果不问青红皂白,为了迎合当事人的不切实际的无罪想法,为了表演给当事人及其家属看,而盲目选择做无罪辩护,这是严重不可取的,违背了律师职业伦理。
实践中律师在作诉讼策略选择时,会面临纷繁复杂的情况和很多的变量因素,还要注意调整诉讼策略和辩护方向。虽然法律赋予律师独立的诉讼地位,但刑辩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的,这是一项基本原则和底线。
一般情况下,即使被告人认罪,律师仍然是可以做无罪辩护的,但基于律师的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职业伦理要求,也就是要在忠于被告人的前提下开展辩护,一定要和认罪的被告人进行充分的协商,若被告人不同意律师继续做无罪辩护,作为被委托的律师要么放弃无罪辩护,要么终止并解除委托关系,在这个意义上独立辩护应有限度和底线。
有些案件属于特别明显的无罪,委托人诉求明确,坚持做无罪辩护就对了,但还有一些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并非十分明显,法律上存在有罪和无罪两种观点,实务中也会存在有罪与无罪的分歧,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需要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刑辩经验,帮助当事人做好分析各种利弊,最终由当事人对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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