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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扶贫对象核实及数据清洗、农村低保复核认定政策解释

2017-05-10 绥德县扶贫办 绥德e播报

根据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扶办发[2017]18号《关于印发全省扶贫对象核实及数据清洗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绥办发[2017]21号《关于印发绥德县贫困人口核实及数据清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陕西省扶贫对象核实及数据清洗有关政策解答(一)、(二),以及各镇(中心)提出的相关问题,经县扶贫办、县民政局梳理,县法制办、县司法局审核,现分别印发《绥德县扶贫对象核实及数据清洗解释》、《绥德县农村低保复核认定政策解释》,供大家参考。


绥德县扶贫对象核实及数据清洗解释

1、如何做好数据清洗宣传告知工作?

答:政策宣传告知是提高知晓率、满意率的法宝。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协调镇村干部充分利用电话、短信、微信、信件等方式,对贫困户评定标准、程序进行广泛宣传,确保每个农户都了解相关政策,特别是要对长期不在本地居住及外出务工人员,利用老乡会、同乡会等微信群,宣传告知到位。

2、民主评议参会人数如何确定,是按照户籍人口总数比例确定?

答:民主评议的参会人员包括包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帮扶单位代表、第一书记、村三委会成员、人大代表、群众代表(必须要有妇女、老党员、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弱势群体参与)。

3、“九条规定”涉及的财政供养人员中大学生村官和协管是否都算财政供养人员?界定的标准是什么?

答:大学生村官、协管、村医、社区工作人员、特岗教师、西部志愿者、村支书、村主任等由财政统发工资,收入较稳定的,属于财政供养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由镇人民政府报县扶贫办备案核实同意后,可以纳入贫困户范围。

4、此次扶贫对象核实及数据清洗工作中,是否有规模限制?

答:在本次贫困人口核实和清洗过程中,对贫困户及贫困人口,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宽进严出,对于明显违反“九条规定”,如家中有财政供养人员,村支书和村主任等群众反应强烈的应坚决剔除。

5、“扶贫对象核实的范围为全部行政村及所有农村户籍人口进行普查”是否可以理解为对所有农户执行一个标准进行识别(包括2014年以来的已脱贫户),对符合标准的纳入,对不符合标准的不纳入?对系统中已脱贫户、未脱贫户在本次核实中重新被识别为贫困户的是否需重新填写申请书?

答:此次扶贫对象核实均按一个标准执行,不存在双重标准。对这次新纳入的贫困户,必然要填写申请书。对系统中已认定的脱贫户、未脱贫户(含返贫户),凡“一户一档”资料中有申请书并无逻辑性错误的无需重新填写;凡申请书缺失的,必须重新补填,并对民主评议、入户核查、公告公示、收入台账等资料一并核查完善。

6、全县扶贫对象核实的范围有哪些?

答:全面核查、摸清现状。对我县所有农村户籍人口进行普查,摸清撤村并村前后的行政村现状和贫困户分布分类等情况。

7、全县扶贫对象认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实事求是、全面核实的原则;坚持对照标准、应纳尽纳的原则;坚持整户识别、进出有序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群众认可的原则;坚持两线合一、同步确定的原则。

8、全县数据清洗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全面清洗,完善资料。按照国家和我省建档立卡指标要求,逐户建立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核实弄准贫困村、贫困户基础信息和帮扶信息。

9、贫困户识别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和“两不愁、三保障”等指标认定。省级扶贫标准为3015元(2010年2500元不变价),国家扶贫标准为2855元(2010年2300元不变价)。“两不愁、三保障”即吃穿不愁(包括安全饮用水),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

10、为什么五保、低保金不计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其他政策性收入计不计入农民人均纯收入?

答:对贫困户的识别和退出界定,在贫困县摘帽退出之前年份,低保金均不计入家庭收入,贫困县摘帽退出当年,再计入家庭收入。

11、 脱贫户“回退”、“返贫”后村级贫困发生率发生变化怎么办?

答:对2016年及以前年度退出的贫困村因回退、返贫人口造成贫困发生率又超过3%的,以及其他标准未达到的,按照规定标准重新核实为贫困村,继续开展扶持,直到达到退出标准。

12、如何对脱贫户进行核查?

答:有以下情形的,应予以纠正,标注为未脱贫户:

第一,凡是农民人均纯收入未达到3015元的;

第二,将低保、五保金纳入人均纯收入,已经标注为脱贫户的;

第三,未达到安全住房、安全饮水、义务教育、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标准的;

13、人户分离怎样定义?

答:对已年满18周岁,两年以上不在户籍地居住且无法提供其实际居住证明、人户分离的,由县级扶贫部门组织认定。

14、对“人在户不在”的贫困户如何处理?  

答:以贫困户家庭中的实际常住人口为准,对家庭人口自然增减、嫁娶及死亡而户籍没有及时迁出或迁入的,要根据家庭成员现状识别,在其户口迁出或迁入后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15、农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一人一个户口本,此时是按户口本上的人认定,还是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认定?

答:严格按照贫困户识别标准及相关条件,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识别。

16、分家未分户的,如何界定?

答:以户籍为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整户识别。 

17、学生户口迁至学校家庭确实困难,是否纳入贫困户?

答:从实际出发,对户口迁出的在校学生,也要确定为家庭人口,并在登记录入时加以备注。

18、对个别未上户口的新生儿和学龄前儿童那不纳入贫困户,若纳入无身份证号码问题怎么解决?

答:在进行系统录入之前办理户口,纳入贫困户。

19、贫困户2017年人口自然变更问题如何解决?

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因生老病死、迁入迁出等自然原因发生的人口变更可以纳入,当年可以脱贫。整户新增当年不能脱贫,因人为合户并户,空挂户不在此列,确需进入,由大家评议决定。

20、老人有多个子女均已分户,谁来决定由哪一个子女为法定赡养人进行一并识别?

答:建议由老人决定,避免此类问题上升为家庭矛盾。

21、关于户口本、派出所户籍、实际家庭人口均不相符问题怎么办?

答:以户口本为准,特殊情况进行备案。

22、现役军人是否纳入贫困户识别范围? 

答:现役军人应纳入贫困户识别范围,被识别为贫困户的,以户籍人口统计贫困人口。 

23、关于军烈属是否纳入贫困人口?

答:军烈属指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简称,经过识别可以和贫困户户主一纳入纳入。其他现役军人、退伍军人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民主评议决定。

24、农户有儿子且符合贫困户纳入标准,女儿虽外嫁但属于财政供养人员,对此该如何识别?

答:子女均属于赡养义务人。若儿子与老人单独立户,且儿子符合贫困户识别认定标准及核实条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对儿子进行识别并决定是否纳入;若子女(含财政供养人员)正常履行赡养义务,且老人与儿子共同核实(含财政供养人员履行赡养义务的部分财产、资产)符合贫困户识别认定标准及核实条件,根据农户家庭实际情况,经村级民主评议,由镇办政府专题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核准同意后,可以将老人及其儿子纳入贫困户范围。

25、本次核实仅仅是否参照九条规定剔除?在册贫困户达到“两不愁三保障”的是否也要剔除?

答:本次核实参照九条规定剔除不符合标准的建档户;若“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全部解决、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过省级扶贫标准且未违反九条规定的,年底予以脱贫操作。

26、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算企业?贫困户发展合作社,但尚未获得盈利,是否予以剔除?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群众致富的一种重要渠道,鼓励群众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尤其是鼓励贫困群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此类情况原则上不予剔除。

27、“两不愁、三保障”中住房安全有保障怎么界定?

答: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扶贫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暂行办法》(发改地区规〔2016〕2660号)规定,住房有保障的标准是:采取集中安置的,要达到安置住房质·量合格且已具备搬迁入住条件,并已向搬迁对象正式交付住房钥匙;采取分散安置的,安置住房质量合格且已具备搬迁入住条件,经核实已搬迁入住的

28、关于公示应把握哪些问题?

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组评议结束后,当场公开评议结果,并在组内张贴公示;村评议结束后,当场公开评议结果,并在村组分别张贴公示,同时要公开县、镇、村三级举报投诉电话。

29、对于2016年已经退出的贫困户、贫困村如何操作?

答:2016年退出的贫困户同样需要宣传告知,系统回退的贫困户同样需要核实,进一步完善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继续按照脱贫处理。(严格执行中省市贫困户退出“四条标准”:即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过扶贫标准;有安全住房;无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不符合标准的予以回退。对2016年度已脱贫的农户重新入户核查,对核查后未达到脱贫标准的农户,按照任务、责任、标准“三不变”的原则,重新制定脱贫计划,加大包扶力度,确保按期脱贫。对核查后已经脱贫的,坚持工作队不撤、人员不散、力度不减,继续抓好脱贫成效的巩固提升,确保脱贫不脱帮扶、脱贫不脱政策、脱贫不脱项目;因新识别、回退致使贫困村贫困发生率超过3%,贫困村无法退出的问题,能退则退,不能退出予以延伸,条件具备时再脱贫退出。

30、国家建档立卡系统“回退”人员怎么办?

答:国家扶贫信息系统中2016年回退的贫困人口名单,省扶贫办已通过电子版方式反馈给各市。这部分贫困户仍将作为2017年在档贫困户继续进行帮扶,达到退出标准后方可按程序退出。

31、信息采集中应重点注意哪些问题?

答:重点是姓名、身份证号码、致贫原因(主要原因只能选一项,其他原因最多只能选两项)、务工收入(打零工的时间原则每年按不超过6个月计算,长期务工的每年按不超过10个月计算)。

 这次全县开展的贫困人口核实及数据清洗工作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对标”该纳的全部纳进,包括新识別人员、返贫人员、2016年错退人员。二是剔除。剔除违反“九条规定”人员,重点是村支书、村主任和财政供养人员家属。同时把握2014年进系统时违反“九条规定”情况应剔除,而通过政策扶持、自身努力后触碰“九条规定”,应标注脱贫而不是剔除,这样说明当初识别是准确的,也是对扶贫成果的肯定,又与数据库相衔接。三是数据清洗,解决名字、身份证号码、户漏人等错误项以及其他逻辑错误问题。四是录入清洗。按程序核实认定,以采集表数据录入,错误项细致清洗,再不要存在错误项,这是最后一次清洗纠错的机会了,尽力做到准实。

各镇都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按省、县方案操作,做好核实、清洗前后的数据街接,防止村与村间的不平衡,努力做到把握政策准确,贫困识别精准,群众满意认可。



绥德县农村低保复核认定相关政策解释

1、什么是农村低保制度?农村低保应重点保障哪些对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榆林市现在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是3015元/人年)。农村低保应重点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经济收入低于生活保障标准线的农村居民。主要有:一是子女均是低保户或贫困户、赡养能力差的高龄老人;二是丧失主要劳动力(主要指男性),子女均是未成年人、特别是子女正在上高中、大学的单亲家庭;三是家庭主要劳动力重残或患重病丧失劳动力、子女未成年或正在上学的困难户;四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患重病或重残、丧失劳动能力、靠父母或兄弟姐妹等亲人供养的成年人。

2、认定农村低保有哪些条件?

户籍状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四项基本条件。户籍状况指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户口迁出的大学生)。成年、无业、三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连续三年以上(含)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主要指农业经营收入、工商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务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其中,转移性收入主要指赡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和赔偿性收入等。家庭财产中,特别是住房、机动车、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大额财产,也是认定低保对象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3、为什么要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复核认定?

由于各级在农村低保政策认识上的偏差,个别镇村没有严格按照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统一施保,而是将家庭中的其中一人单独提出来进行施保,出现了大量的“老人保”、“分户保”、“因病保”等现象,违反了低保政策;尤其是“老人保”的问题,淡化了子女的赡养义务。省市要求必须对城乡低保进行全面复核、专项整治。现在全县正在进行贫困人口核实和数据清洗工作,县委、县政府要求各镇同时对农村低保进行全面复核认定,实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

4、农村低保复核认定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农村低保复核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2013]42号)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结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23号)、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排查工作的通知》(陕民电[2017]16号)和榆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榆林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情况排查工作方案》(榆政民发[2017]26号)文件要求,按照《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对全县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复核认定,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5、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应坚持的原则?

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应坚持以下五项原则: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应保尽保、整户施保的原则;二是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三是坚持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认定的原则;四是坚持程序规范性的原则。

6、低保对象的认定必须要经过那些程序?

一是必须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书面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是必须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组织人员对申请家庭户籍、家庭人口、财产、收入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三是必须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包片领导、包村干部、村“三委”成员、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其中村民代表不得少于参评人数的三分之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家庭入户调查和信息核实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四是必须在村民委员会设置的公开栏将低保申请家庭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五是县民政局审批后必须将审批结果委托镇、村进行长期末端公示。

7、哪些对象不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一是户籍在农村的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属,遗属;二是村干部及其家属(因其工资收入已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三是主要劳力近期因交通肇事、工程事故等原因致残或死亡,责任方赔偿较大的家庭;四是办有大中型养殖场、加工厂,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五是从事房产开发、入股、承揽工程等盈利活动的;六是拥有推土机等大型机械、大型车辆或享受型车辆的;七是当地或异地城镇购买商品房(移民搬迁安置房、廉租保障住房除外)或现有住房装修豪华的;八是在城镇拥有或经营门市的;九是子女或法定赡养人是财政供养人员或国企职工,收入稳定赡养能力强的;十是子女或法定赡养人虽非财政供养人员或国企职工,但收入稳定,生活条件优越,赡养能力强的;十一有劳动能力,却好吃懒做,赌博吸毒,惹事生非的。

8、脱贫攻坚中民政兜底保障政策有哪些?

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

9、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如何实施医疗救助

按照省市相关政策精神,计划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低保户同时纳入重点医疗救助范围。

政策咨询电话: 0912—5629045

                            0912—5629059

联系人:安  斌   冯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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