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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自治区区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2016-04-13 人力资源经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 会 保 险 管 理 局 文 件新社险字〔2015〕66号  关于调整自治区区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自治区区级各参保事业单位: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76号)要求,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区级事业单位现行工伤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按照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区级各事业单位工伤风险类别进行了分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单位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重要性,按期如实做好工伤保险费申报缴费工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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