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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影响劳动关系成立

2016-05-19 人力资源经理

吴某从2012年8月1日起到某酒吧工作。第一个月发工资时,被酒吧扣下4000元作抵押金。2013年1月,吴某的父亲病重,吴某在家照顾父亲半个多月。2月8日,吴某回到工作岗位上班当晚被酒吧开除。吴某要求酒吧老板支付拖欠的工资、退还抵押金,均遭到拒绝。

  随后吴某在福建省龙岩市职工服务中心帮助下,向新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认为:“吴某申请仲裁的酒吧没有经过工商登记,不属于仲裁委的受理范围。”吴某不服,向新罗区法院起诉,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工资5073元、押金4000元、赔偿金9961.34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26264.35元。

  福建黄律师、邱律师对此案进行了解析。

  法律贴士

  本案的关键是吴某与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酒吧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该两条规定明确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定义为用人单位,将在该组织工作的个人定义为劳动者,也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因此,酒吧应当承担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特别提醒

  现实生活中,往往很多组织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无法成立。

  《劳动合同法》并未明文规定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否需要领取营业执照,而是强调“组织”,即用人单位是一种组织,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在相关部门登记只是履行行政程序,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不能作为认定是否为用人单位的依据。只要具备三个要素—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性质,即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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