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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约继续用工是否应当 支付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2016-05-19 人力资源经理

洛阳劳动律师 徐业尧
       现实中大量存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呢?如果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应当如何确定支付起点?劳动者最多能够得到多少个月的二倍工资呢?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对于“用工之日”的理解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认为“用工之日”仅指初次用工,不包括合同到期后的用工。随之而来的结论是,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劳动合同而用工,劳动关系并未中断,不符合第一次用工的条件,不属于自用工之日起,所以不能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用工之日”不仅指初次用工,还包括合同到期后的用工。《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理解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所有书面劳动合同,包括首次订立和续订的情形。如果仅仅理解为初次订立劳动合同,则会产生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签订一次书面劳动合同,就不再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这与《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立法本意相违背。因此,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劳动合同而用工,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对于“如果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应当如何确定支付起点”的问题,实质争议的是未续订劳动合同而用工的第一个月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该条文中,二倍工资应当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续订劳动合同除在时间上、次数上与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不同外,实质并无区别。
     对于“如果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可能最长支付多少个月的双倍工资”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最多得到11个月的双倍工资。超过一年,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劳动者得到双倍工资的期限是从未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用工的第二个月起至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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