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建立全面企业工伤风险防范体系!

2016-07-05 人力资源经理



【案例】

            2012年上海某服装制造企业员工李某在工作期间突发高血压,经送医抢救无效后于第三天死亡,企业方面先行垫付了医疗费,并补助了部分丧葬费;随后,公司根据死者家属的要求申报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却被拒绝,原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因疾病发生死亡的情形如果在48小时内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享受工伤待遇,相反,由于李某在送医后3天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此后员工家属提出要求公司按工伤待遇标准给予补偿,企业则认为既然按规定不构成工伤,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何况公司已经出于人道支付了部分丧葬费和医疗费,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由于公司出于生产旺季,李某所在班组的生产负荷较重,出事前已经连续加班半个多月,不仅周日得不到休息,平时的工作时间也大大延长,加班所导致的身体疲惫和免疫力下降是突发疾病并造成死亡的重要原因,遂判令公司赔偿李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60于万元。


1、为何李某的死亡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公司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我们广泛存在的一个误解,实际上是否认定为工伤解决的只是事故人员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如果企业缴纳了工伤保险,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就可以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各项工伤补助或补偿;但是未被认定为工伤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经过司法机构认定员工死亡与存在某种关联或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企业仍然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何建立全面风险防范体系

     第一、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降低工伤事故发生概率

     工伤事故的发生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紧密相关,安全管理水平又是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只有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才能使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突发事件处理能力相应提高,并最终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二、正确运用各类保险措施,转嫁工伤事故损失。

    首先、确保工伤保险全覆盖。工伤保险全覆盖是指企业员工能够办理工伤保险的在工作中都能有工伤保险的保障,主要有两个方面:

在覆盖面上要确保能够办理工伤保险的员工都要办理,不可自行对员工做出区分,实际上很难预测哪些员工可能发生事故。

       在时间上尽可能及早办理,对于一些危险系数高的岗位尽可能入职即办理,否则刚上班尚未办理工伤保险就发生工伤事故的案例也是经常发生的。

       其次、以工伤保险为主,以商业保险为辅建立完善的保险体系

        对于企业大部分员工,我们都能通过工伤保险的方式转嫁工伤事故造成的绝大部分损失,但是工伤还不足以覆盖所有企业员工发生事故或疾病造成的损失,例如对于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可以以意外伤害保险的方式补充。

第三、合理运用劳务外包

    对于一些具有一定危险性而又不是本企业内部员工擅长的业务,可以采用业务外包的方式降低风险和减少损失。例如,曾发生过某机械制造企业到上海参加机械工业博览会,企业派员布置展台不慎从高台跌落造成瘫痪的案例,实际上这些工作完全可以外包给第三方专业公司来完成,避免工伤的发生。

(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您对我们的标注有疑义,请第一时间与我们联系,及时处理,谢谢!)


欢迎参加2016年7月14日在乌鲁木齐举办的《营改增下企业多元化用工风险防范与工伤事故处理实务高级研修班》详情请点击[原文链接]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