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院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补偿问题的答复

2016-11-03 人力资源经理


对“我国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离职补偿问题”的答复


经济补偿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即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正是由于这种社会责任是国家强加给用人单位的义务,因而,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担责,需要由法律的明确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这七种情形只要满足其中之一,用人单位就得无条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您在信中提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我们认为,您的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类型的劳动合同,完全基于劳动者自愿,这也是劳动合同签订时所必须遵循的自愿原则。尤其是在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并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类型的当下,双方既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很难说是发生在劳动者并不知情的情况下。


其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也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劳动者就有权在用人单位一直工作下去,这是劳动者获得的职业稳定与保障的权利。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劳动者任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则与经济补偿的性质相悖。


再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明确规定。考虑到有时是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资金积累,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的情形下, 应当对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出一定的限制。


最后,经济补偿的法定性决定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以上意见供参考。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您对我们的标注有疑义,请第一时间与我们联系,及时处理,谢谢!)


这些HR课程当季最流行~

*课程主题近期开课

研修

互联网时代HR管理中的十五大僵局破解与员工对抗行为化解技巧风险防范高级研修班

HR转型

让HR推动经营


用数据驱动人力资源效能提升


HRBP的关键方法与华为实践


人才激励系列

合伙人制度的136模式


股权激励体系设计方案班


阿米巴经营:稻盛和夫的管理真经


绩效考核与薪酬体系设计实战


培训

培训管理的六项修炼-落地辅导班


标杆

《对标华为》人力资源主题班/高管研修班-全面解读华为管理

考察班

以上课程。可以引进企业内训 

预约报名  报名咨询请邮件xjcyd@163.com或微信回复“主题+企业名称+联系手机+邮箱”或拨打热线:0991-4532340



更多精彩,请点击底部的阅读原文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