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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11-08 人力资源经理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1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全面治理我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合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三)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动态反映施工现场农民工进场退场、劳动考勤、工资支付和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目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分工负责)

    (四)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的制度,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农民工务工内容、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方式等事项,保证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得到严格履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会、发改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分工负责)

    (五)落实企业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每个施工项目部配备专职农民工管理人员,准确掌握分包企业使用农民工具体情况,对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事项进行日常监督。分包企业要按月将使用农民工名册报送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要管理保存农民工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凭证等,项目竣工后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发改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分工负责)


    三、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六)落实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农民工。各责任主体必须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建设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或分包企业将工程再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对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农民工,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负责支付农民工工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总工会分工负责)

    (七)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分包企业按照实名制管理办法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及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资支付表报送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收到分包企业报送的工资支付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账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分工负责)

    四、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八)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会、发改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分工负责)

(九)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各承担50%。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降低缴存比例、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对连续两年以上(包括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当年可不缴纳工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制度。推行针对工资保证金的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支持企业通过提供业主担保或银行保函等方式,履行工资保证金缴纳义务,不增加企业负担。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分工负责)

    (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开设后应报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分工负责)

    (十一)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已按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分包企业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从应付工程进度款中代扣代发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公安厅、司法厅、总工会分工负责)

    五、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十二)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等行业信息平台,推进企业诚信信息共享。(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分工负责)

    (十三)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拨付、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总工会、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六、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和用工方式

    (十四)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自2017年1月起,新开工建设项目逐步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分工负责)

    (十五)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分工负责)

    (十六)逐步转变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农民工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加快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逐步将长期在城镇务工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范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分工负责)

(十七)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分工负责)

    七、加大工资支付执法检查力度

    (十八)及时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在法定时限内加快查处。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对农民工申诉的克扣拖欠工资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适用简易程序,开辟“绿色通道”,从速裁决。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司法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总工会分工负责)

    (十九)推进执法检查工作常态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加大对工资支付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快速有效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协作制度,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依法打击以讨要工资的名义、用虚报冒领等手段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改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总工会分工负责)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和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地州市、县(市、区)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建立健全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投诉量大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实行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到位、查处不得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总工会分工负责)

    (二十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将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方面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也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对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要负起督办责任。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改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加强针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对重点行业、企业,通过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法规培训等方式,增强企业经营者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提高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能力。督促企业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农民工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与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同步进行,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司法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总工会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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