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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注意了,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补签也需支付二倍工资

2016-11-09 人力资源经理 人力资源经理


  一、典型案例

    2013年8月,陈某在经济开发区一家公司上班,公司一直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按月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2014年6月,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载明合同期限是从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到2015年7月,陈某提出辞职,双方在补偿金等事项上产生纠纷,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除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外,还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仲裁认为公司已经按照口头约定按月足额支付了工资,且现双方已经订立了劳动合同,尽管是后补的,但倒签是经双方确认一致的。故陈某双倍工资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应再支付双倍工资。陈某不服起诉到开发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自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事实已构成,应从建立劳动关系的次月向陈某支付二倍工资,直至违法行为结束之日,但不应超过法定的上限。

二、本案件适用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唯一的合法形式,用人单位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该条又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充分考虑了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中,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要一定时间,特别是在招用大批劳动者时,很难做到一经建立劳动关系就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法律给予了用人单位一个月的签订劳动合同宽限期。否则,就必须按照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七条作了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即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必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二倍工资”和“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应该并列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不是选择性的。

三、案例点评

本案例中,公司虽在事后与陈某补签劳动合同,但并不能改变此前没有按期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也不能成为其免责理由,公司应当支付陈某12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四、操作提示

本事例中,该公司应向陈某支付补订合同前的二倍工资,是因为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在劳动关系建立11个月后才与劳动者补订合同的事实。但我们试想一下,双方在补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落款时间写的是陈某入职时间,亦或忽略填写落款时间,那么,又当如何处理呢?在仲裁实践中,就需要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补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如举证不能的话,那么,二倍工资的请求将难以得到支持。基于此,我们建议双方在补订劳动合同时,应如实注明补签的日期。

( 来源︱   人力资源经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您对我们的标注有疑义,请第一时间与我们联系,及时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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