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参加培训算旷工吗?可以辞退吗?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212、12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95号案原告、第3451号案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某选,男,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95号案被告、第3451号案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某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辉,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胡某选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某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某传媒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95、796号民事判决(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某选申请再审称:
(一)我不存在旷工事实,只要某传媒公司提供经我签字确认的2013年3月的上班打卡记录,则能直接证实我是否在打卡上班。某传媒公司持有上述记录而不提供,则应推定我的主张成立。
(二)某传媒公司的培训文件均在OA上公布,我被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工作待遇后无法登陆OA,故无法知道某传媒公司开展培训的日期。同时,我从事的是报纸征订等业务拓展工作,早晨打卡后即出去跑市场,故不知悉培训的事实。另某传媒公司也没有在培训通知中规定未参加培训即为旷工。
(三)我提交的录音光盘也可证明我在一直按时上下班。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应予再审。
某传媒公司没有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本两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从胡某选的再审申请理由看,本案争议焦点为应否认定胡某选存在旷工的事实。
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胡某选没有参加2013年3月的培训。根据某传媒公司提供的证据,该公司于至9日对业务部门全体人员进行培训,一审法院在本案一审庭审中当庭登陆系统页面,显示胡某选曾经登陆OA系统,故胡某选主张不知道培训事宜,与事实不符。胡某选知道公司组织的培训计划,却无故不参加培训,其所举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在上述期间正常上班。此外,胡某选在到广州市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向某传媒公司请假。二审法院综合上述事实,确认胡某选旷工四天,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规则。胡某选旷工四天,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某传媒公司对胡某选作出辞退决定,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胡某选请求某传媒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处理正确。胡某选的再审事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胡某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某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
审 判 员 刘**
代理审判员 强 *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因此、员工不参加培训可以算旷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可以辞退的理由成立
来源 | 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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