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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区别

2017-04-21 人力资源经理

          做 HR 的,自然要搞明白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正式工(固 定工) 、临时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 遣的问题。

          首先, “全民工”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  “集体工”指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在计划经济时代, 这两类人在劳动保障、福利等方面都有差异,所以以示区别。现在这 两个称呼几乎纯粹变成了概念和历史名词了,因此不做深究。

       法律规定,全员合同制以后,都是合同工(企业、事业单位通过 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 ,只要不签合同,那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就有可能受到侵害。那么,正式工、临时工、固定工、编内、编外的 概念不是也就废除了吗?貌似其他概念我们都不用去看了。可是,事 实上是这样的吗?不! 因为我们生存关心的是个人的经济利益, 那么 “同工不同酬” 的问题,让我们质疑合同工对我们经济利益的保障作 用。

       首先,我们看一份工作,要先看它是国有企事业的还是非国有企 业的。

       为什么这样呢? 

      社会团体按照组织形式分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中介 组织、群众团体等。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 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 务员工作的单位, 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 比如说工商局、税务局、银行、邮局等。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 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 但不属于政府机构, 与公务员是不同的。 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 分为全额拨款事业 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还有一种是自主事 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又分为:国有企业、私有企业。国有企业又分为:全民 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有企业又分为:合作经营企业、合 资经营企业、独资企业、私营企业。

         在我国,很多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多使用编制来管理人员。国家 企事业单位只为两种: 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且这两种人员都是 聘用制的。 

         所谓编制人员就是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 人员, 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 现在要进入编制都 要经过公开招考的。\

       非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 (包括临时 工) ,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原有的人员不能承担现有的工作,因此很 多不能入编的人员被聘用,编外人员一般采用人事代理, 这是社会趋 势,本无话可说,但是说明白了,编外人员就是社会人,关系不在本 单位的人。 编制外的人想在单位里得到职务的提升, 是根本不可能的, 即使你干得再卖命再好。 这些人员享受不到入编人员所应有的待遇和 福利,如同“打零工” ,因此这样的人员就叫“编外人员” 。 在很多单位,特别是那些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编外人员” 大量存在,有些单位的“编外人员”甚至比正式员工还要多。这是社 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起初,这种临时性的“应急”办 法对于打破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用人体制的条条框框、 促进人力资源 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 也越来越明显地显现出来。 “编外人员”在政治、经济上的待遇都不及正式员工,属于单位 里的“二等公民” 。一些“编外人员”即使比“正式员工”干得更好, 也享受不到正式员工的相同待遇,这种体制背离了“同工同酬” 、 “多 劳多得”等用工法则;而在管理上, “编外人员”则是“防范对象, 所以他们总有一种“低人一等”的感觉,这种客观上的身份歧视,与 公平公正的现代理念相去甚远。 而实际上, 不合理的机制恰恰给单位的管理带来更多的麻烦。 “一 视同仁” 、 “认事不认人”是管理制度的内在要求,可是因为管理对象 存在不同的地位、不同的身份,所以管理制度很难得到切实的贯彻实 施。比如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在需要减员增效的时候,可以随 时对 “编外人员” 解聘, 可是一部分属于编制内的正式员工还捧着 “铁 饭碗” ,与单位“同生同死” ,要将他们精简可就没有那么简单。制度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区别施用,既影响员工们的工作积极性,也容易 造成他们相互间的情绪对立。 同时, “编外人员”因为缺少归宿感、安全感、认同感,所以他 们不能安心本职工作, 经常跳槽, 给单位正常工作造成被动; 因为 “编 外人员”具有很强的临时性,他们往往只注重短期效果,没有长远打 算,少数人甚至不惜破坏单位的声誉干一些违规活动。 为什么称“正式工”为“固定工”呢?这应该从“编内”与“编 外” 之外的另一个角度来看待。 

      现在固定工制度转变为劳动合同制度, “固定工” 的说法不存在了, 但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来看, “正式工”也即“固定工”与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而“合同工”与单位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而“正式工” 成了一般意义上的“固定工” 。

        “临时工” ,也被叫做“协议工” 、 “外地工” 。 “临时工”就是暂 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严格来讲,现在已 经不存在“临时工”这个称谓了。无论国企、民企统称员工。

        目前劳 动用工中已逐渐减少这种称谓,要么合同工、要么劳务工,出现劳动 纠纷后往往很难界定。他们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非法的侵害。 

       要知道“劳务工”是什么意思,就要牵扯到“人事代理” 、 “劳务 派遣”概念的区别。 

      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人事部最早于 1995年开始推行,主要是为了降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成本,简单说 来就是将“单位人”变成“社会人” ,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 相分离,用人单位只管使用人,而将与人事相关的管理工作,如档案 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委托给合法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处理。 人事代理首先是在高校以及事业单位和没有人事权的外资企业中推 行,随后慢慢扩展到国有企业和其他单位。 根据各个地方性法规综合 整理, 

       可以将人事代理定义为: 是指依法经批准成立的人事代理机构, 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 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 依法代理有关人事 管理、服务工作。从对人事代理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人事代理实际上 是一个民事代理合同, 人事代理的双方为依法成立的人事代理机构和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 当事人双方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平等的民 事关系。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起源于欧美,是现今在世界各地都非常普遍 的一种新型制度。 其产生的原因之一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企业之 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各企业为了更有竞争力,从而竞相降低成本,人 力成本的降低便首当其冲了; 其次是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日益严格的劳 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的规定, 将直接使用劳动者而带来的各种风险和成 本降低到最小,比如工伤、社会保险等。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劳 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对于任何一个工作岗位,劳动者都趋之若鹜。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 劳动者订立合同,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务, 其报酬由用 人单位以劳务费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并代发的一种用人方式。 劳务派 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 形成“有关系没劳 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人事代理同劳务派遣的区别 

     人事代理与劳务派遣从表面上来看都涉及劳动者、 用人单位及其 这二者之外的第三方, 而且人事代理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都需要给劳 动者代缴社会保险费等。在很多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但实质上这 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

      其具体的区别如下:

           1、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的关系不同。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 他们订立劳 动合同,受劳动法的调整和规范。而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人 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则要具体分析在劳动者委托进行人事代 理的情况下,二者是委托关系,受合同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 在单位委托进行人事代理的情况下, 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  并不存在法律关系。

           2、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同。 在人事代理关系中, 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法规定的 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有劳动法规定的义务;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 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 关系, 实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 的双务合同。

        3、调整二者的法律规范不同。 劳务派遣受劳动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 而人事代理则 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二者分受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 

       4、人事代理的内容同劳务派遣完全不同。 劳务派遣是以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为基础, 其内容 是劳动法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人事代理的内容则是委托方与受托方 在相关规章规定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一些地方的政府规章对人事代理 的项目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5、实际用人单位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完全相同。 在人事代理关系下,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不仅负有 对劳动者的管理使用权,而且负有劳动法上规定的义务; 而在劳务派 遣关系下,劳动法上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由派遣单位来承担的, 实际用工单位所承担的义务是基于其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双务合同来 确定的,只承担劳动法上的特殊义务,只是对劳动者实施管理实用。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人事代理同劳务派遣是两种完全不同的 制度,我们不能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而否认二者的区别,如果把 劳务派遣当作人事代理进行调整势必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对社会的稳定构成威胁。
  

信息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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