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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合理吗?

2017-04-23 人力资源经理

案例:

小李是某大学的应届毕业生,被一家公司录用。办理入职手续时,该公司人事部门告知试用期为3个月,发放试用期工资,不缴纳社保。若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即转为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发放转正工资并缴纳社保。

小李来电咨询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分析:

咨询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告知,公司的作法不合理。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具备下列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限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约定的,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综上所述,该用人单位要求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等做法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小李应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仲裁部门投诉或者提出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信息来源:新疆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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