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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调派员工的方式,是否可以不经济补偿?

2015-12-01 人力资源经理

成都某高新技术公司M,在广州有进行一个软件开发项目,由于项目的周期比较长,所以项目组在广州招募8名研发人员。6个月后,因公司资质不符合要求,M公司的项目必须终止,所有的项目研发工程师需要马上离场。为降低辞退员工的成本,公司通知大家,通过内部调派的方式,把研发工程师安排到外地的其他项目。不接受公司安排的,视为自动离职。有的工程师只好主动辞职了,还有的工程师一直协商不下来。结合本案例分析,公司通过调派员工的方式,是否可以不经济赔偿?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公司通过调派员工的方式,不进行经济补偿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公司通过调动的方式变相变更劳动合同,事实上变相辞退员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例中,何某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达成了一致,并且公司给予了补偿金。因此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在本案例中,公司除了支付辞退的经济补偿金之外,还有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相关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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