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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赔偿规定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3]79号 2013.06.09施行)
七、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2、《昌吉回族自治州工伤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昌州政办发[2008]161号 2008.11.17施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重新核定前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