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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录用者发放录用通知,能够充当劳动合同吗

2016-03-10 人力资源经理

20097月,大学毕业的小明拿到Offer,在某房地产公司担任财务会计。 20105月,这家公司以“违反员工保密义务”为由将小明辞退,从而结束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小明在接到辞退通知的次日,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但公司坚持认为,小明刚到公司工作时,公司曾向其发过录用通知,通知上明确记载了其薪资结构、报到时间等内容,应当视为公司与员工之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发放的录用通知,能否充当劳动合同? 请结合本案例分析。
案例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应具备一系列必备条款。这些规定一方面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作出了严格的要求。用人单位在确定录用某应聘者时,会发出Offer,但此时的录用通知往往并未包括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所有内容。建议用人单位仍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强化维权意识,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即使已发出了具体的Offer,亦最好与劳动者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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