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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起诉!退28万赔84万!




转让、续充值、拒绝退费,商家连环套令28名消费者陷“预付卡”陷阱,武进区检察院介入调查并支持消费者起诉。2024年3月12日,武进区法院对该案三名被告作出“退一赔三”的判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商务局也将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2023年2月,在诗柏美容美发店充值消费的消费者程靖发现,该店突然变更了招牌,变成了“乔治美容美发店”。新店负责人声称,前任商家已经把店转给了他,以前的预付卡全都作废不能使用,除非再按照一定的比例重新充值。程靖慌了,她在原来店里充过卡,卡里还有几万元的余额,上一个商家不辞而别跑路了,现在又让我充值,万一这家店再跑路,我的损失岂不是更大?于是,程靖立即通过微信与前任商家取得联系,要求退款,但对方告知她需要在新店重新充值才能继续消费后,就把她拉黑了。

实上,还有二十多名消费者与程靖有着相同的遭遇。2023年2月至6月期间,武进区消费者协会已收到了关于诗柏美容美发店预付卡投诉109起,辖区派出所出警调解80余次。不少消费者反映,原商家以“店面虽已转让,但原卡仍可继续使用”为由拒绝退款;而现商家曾口头承诺“2023年3月1日起可以继续使用”、“2023年4月8日后转卡后可以继续使用”,但到店消费时,现商家却仍然要求再充值一定金额或另外付费消费才能使用原卡。区消费者协会多次与原商家“诗柏美容美发店”和现商家“乔冶美容美发店”的负责人沟通联系,要求妥善处理消费者诉求,但商家始终推诿搪塞,最后竟直接拒绝调解,不再回应消费者诉求。

“涉事商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恶劣,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举证困难,导致消费者在依法维权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部门履职后仍未实现最低维权目标,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偏弱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此,区消费者协会主动与武进区检察院取得联系,希望检察机关能引导、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



2023年4月,武进区检察院依法介入,经初步调查发现,诗柏美容美发店是一家个体工商户,注册经营人为储某某。但储某某表示,自己仅为该店的一名普通员工,按照幕后老板的要求注册营业执照后,每月可领取相应报酬,而幕后老板才是本店的真正收益者。

“如果隐身幕后的老板是真正的经营收益者,那么消费者即使赢了官司,退款或者赔偿也很难执行到位。”武进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徐雷艇介绍,为了查明实际经营者和收益者,他们对本案开展了进一步调查。通过询问消费者、从第三方支付平台调取商家pos机的收款信息,并向银行调取账户流水,承办检察官们发现,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进入了张某某个人的银行账户,店铺转让协议则是由杨某某与新店老板签署。张某某和杨某某曾经在苏州、无锡等地共同经营美容美发店,多次因拒不退还消费者预付款被当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并被消费者诉至法院。

“显而易见,储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是这家美容美发店的共同经营者,而张某某和杨某某才是真正的幕后老板,这种预付卡套路是他们玩的老把戏了。”徐雷艇表示,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诗柏美容美发店恶意跑路的行为完全符合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

为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惩戒不诚信经营行为,检察官指导消费者按照退一赔三的标准提出了惩罚性赔偿诉求,并及时指导律师通过诉讼保全的手段,成功查封到杨某某等人的现金、股票、房产、汽车等足额资产。



2023年8月,检察机关和区消费者协会同时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书。2024年1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之前拒不出面处理消费纠纷的三名被告迫于压力均到庭参加案件审理。武进区检察院和武进区消费者协会派员出席法庭支持消费者的起诉。法庭上,检察官宣读了支持起诉书,并就检察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据材料进行说明。

2024年3月12日上午,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认定三被告在经营活动中存在欺诈消费者的主观故意,应退还28名消费者预付卡余额28万余元,同时,按照卡内余额的三倍赔偿消费者84万余元。

另外,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储某某注册营业执照给他人使用、并逐月领取报酬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区商务局则对三名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拒不退还消费者余额的行为,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告知若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仍不予整改,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检察官说法  


徐雷艇第五检察部副主任

近年来,预付卡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多。2023年,区商务局共接到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派发美容美发领域、餐饮服务类等消费纠纷和预付卡类投诉单高达4000余件。

检察官提醒,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同时,消费者也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来办理预付卡,并在每次消费之后留存票据,一旦遭遇商家不兑现承诺,或者卷款蒸发跑路的情况,可以凭相关证据进行维权。





撰稿:夏丹、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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