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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2016-12-25 明仁城规设计院

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结合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使用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建立PPP项目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PPP项目是指各行业部门、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主体等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中填报并拟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库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库的统一建设,各级发展改革委是本级项目库的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项目库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分类汇总、审核、跟踪推进等相关工作。

  国家信息中心受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委托,承担项目库的日常运营及技术维护工作,负责项目库指标设定、修改等。


第二章 项目的入库和填报程序

  第六条 各行业部门、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主体等是PPP项目的填报单位,填报单位进行项目填报前,需要在重大建设项目库(http://kpp.ndrc.gov.cn)填写有关基本信息进行用户注册。填报单位必须是法人机构,注册时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中,填报单位应根据归口情况选择本级发展改革部门作为审核单位。填报单位在各项信息填写齐备后完成注册,并通过注册邮箱进行身份验证,完成账户激活。未激活账户的单位可以开展信息填报工作,但不能上报信息。

  第七条 PPP项目库依托重大建设项目库“储备项目”模块运行,填报单位在“填报区”通过“新增”录入“基本信息”、“投资情况”、“前期工作”、“PPP项目”等信息。其中,“PPP项目”板块是专为填报PPP有关信息而设置。填报单位在项目选择拟采用PPP模式后,可执行录入PPP有关信息并保存的操作,对于已保存的项目,通过“修改”功能进行补充完善。

  入库项目应当符合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等相关管理要求。

  第八条 PPP项目库填报信息按照项目实施程序分为基础信息、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审查及确定、社会资本方遴选、合同签订等五个部分,填报单位在填报时应确保信息准确。填报单位在完成一项或多项工作的信息填报后,可通过“报送”功能提交给注册时选择的归口审核单位进行审核。填报单位可以在“已报区”查看已报送的项目,未经审核单位锁定的阶段信息可再次进行补充或修改。

  第九条 填报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完成相应阶段的信息填写。在PPP项目进行储备时,完成PPP项目基础信息的填写;在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后,填写实施方案编制阶段的有关信息;在获得实施方案批复后,填写实施方案审查及确定阶段的有关信息;在选定社会资本方后,填写社会资本方遴选阶段的有关信息;在签署正式合同后,填写合同签订阶段的有关信息。


第三章 项目库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作为PPP项目的归口审核单位,通过预置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国家电子政务外网(http://kpp.cegn.cn)进行项目库的使用和管理。在“储备项目审核”模块的“审核区”中,定期对填报单位(或下级用户)提交的PPP项目信息进行初审。对符合本地区储备原则与范围的项目,使用“入本级库”的功能完成初审,将其纳入本级PPP项目储备库;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使用“退回”功能退回填报单位(或下级用户)。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本级PPP项目库”中,定期组织对入库项目审查,在填报单位按项目实施阶段完成信息填报后,对入库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复核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可对填报的PPP项目信息进行修改编辑,对通过复核的PPP阶段信息栏目进行锁定。一经锁定,填报单位不能对该阶段项目信息进行编辑。如需修改,可向审核单位申请将项目退回或授权修改。

  第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自身需求使用项目库的推介功能,推介项目应当符合地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备PPP谈判条件。对应项目库填报阶段,原则上应在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

  第十二条 对签订合同后正式进入实施阶段的项目,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确认其进入实施阶段,并按年度完善相关进展信息。

  第十三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项目推进过程中确定不再采用PPP模式的项目,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确认其取消实施PPP,已填报的项目信息继续在项目库中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项目库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保障项目库的信息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项目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五条 因项目库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链接·:国家PPP政策名录汇编

2013年11月9日,中共中央发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2014年9月23日财政部发布:

财政部印发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2014年10月23日,财政部发布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

2014年10月31日财政部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

2014年10月31日,财政部发布

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2014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2014年11月18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

2014年11月29日财政部发布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2014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12月2日发改委发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2014年12月26日,财政部发布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4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

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年1月15日发改委发布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征求意见稿)

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15年2月3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银监会、保监会发布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5年2月13日财政部、住建部发布

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

2015年3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5年3月17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发布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

2015年4月7日财政部发布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

2015年4月9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2015年4月10日财政部发布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年4月14日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发布

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5年4月20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发布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2015年4月21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发布

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

2015年4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15年5月5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5年5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5年5月6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2015年5月7日发改委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当前更好发挥交通运输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作用的意见

2015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5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5年6月25日财政部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

2015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2015年7月10日发改委发布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

2015年8月3日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银监会发布

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5年8月10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5年8月10日中国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发布

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5年8月11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

2015年8月12日水利部发布

水利部关于印发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5年8月26日财政部发布

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5年9月7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5年9月9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2015年9月22日农业部发布

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

2015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2015年9月25日财政部发布

关于公布第二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的通知

2015年10月9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5年10月16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5年11月17日发改委、能源局、工信部、建设部发布

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

2015年11月20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5年11月22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

2015年11月23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

2015年12月8日,财政部发布

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

2015年12月28日财政部发布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

2016年1月11日,财政部发布

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6年2月2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

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2月2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

关于开展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6年2月17日,财政部发布

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

2016年2月25日,财政部办公、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发布

2016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申报指南

2016年3月22日,深改组发布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2016年4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布

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

2016年4月1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

关于在能源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通知

2016年4月14日,环境保护部发布

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6年4月19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6年5月23日 ,国务院发布

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

2016年5月30日,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发布

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6年5月31日,国务院发布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6年6月12日,财政部、教育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二十部委发布

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

2016年6月18日,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发布

关于推动交通提质增效提升供给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

2016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6年6月27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2016年6月29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布

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

2016年6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发布

关于促进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的指导意见

2016年7月3日,保监会发布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2016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6年7月17日,财政部发布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年8月30日,发改委发布

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6年9月2日,发改委发布

关于请报送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典型案例的通知

2016年9月7日,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发布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

2016年9月14日,住建部、国土资源部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

2016年9月21日,发改委发布

各地促进民间投资典型经验和做法

2016年9月29日,财政部发布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6年10月11 日,发改委发布

关于支持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关于设立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促进产业向高端化、集聚化、智能化升级的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在具备条件的老工业城市建设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的要求,支持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抢抓机遇、奋发有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城市转型发展,现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意见:

  1. 总体思路;

  2. 支持探索各具特色的产业转型升级路径;

  3. 明确产业转型升级的重点任务;

  4.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5. 健全工作机制。在投资政策中提到“支持示范园区工业废水集中治理、集中供热、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资源综合利用、综合管廊、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开展PPP试点。”


2016年10月11 日,发改委、住建部发布

关于开展重大市政工程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创新工作的通知


为更好推动PPP模式在新型城镇化中的运用,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深化中小城市和市政领域相关行业PPP创新工作。


发改委会同住建部根据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结合当地城市基础设施现状和发展需求,从每个省份选择1个具有一定PPP工作基础、有较好项目储备和发展空间的中小城市,选择若干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且具有代表意义的PPP项目,组织高水平咨询公司和资深专家等,因地制宜、积极创新,精心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制定规范合同文本,力争形成典型案例,供其他同类项目学习借鉴,并利用发改委与金融机构的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以及与全国工商联的合作,向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民营企业推介项目,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投资。


2016年10月12日,财政部发布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


为提升我国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巩固和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为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PPP模式提出了11条意见:

  1. 大力践行公共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 进一步加大PPP模式推广应用力度。

  3. 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

  4. 扎实做好项目前期论证。

  5. 着力规范推进项目实施。

  6. 充分发挥示范项目引领作用。

  7. 因地制宜完善管理制度机制。

  8. 切实有效履行财政管理职能。

  9. 简政放权释放市场主体潜力。

  10. 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1. 充分发挥PPP综合信息平台作用。多措并举,推进PPP模式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


2016年10月13日,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


正式对外公布第三批PPP示范项目名单,共有516个项目,计划总投资金额11708亿元,要求各地依法择优选择社会资本,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民营资本,切实履行财政管理职能,积极为项目加快落地创造条件,第三批示范项目原则上应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采购。


明确PPP项目用地供应方式,规范项目土地取得,按照“能进能出”的示范项目管理原则,对不具备继续采取PPP模式实施条件的第一批和第二批部分示范项目予以调出。


2016年10月20日,财政部发布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相关法律和PPP政策文件进行汇总归纳,进一步细化了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中财政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对PPP项目职能划分更加清晰,有利于PPP的推进。分为总则、项目识别论证 、项目政府采购管理 、项目财政预算管理 、项目资产负债管理 、监督管理等六大部分。


主要亮点为:


  1. 仅适用于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

  2. 理顺PPP项目识别论证流程;

  3. 确保PPP采购过程公正、公平、公开;

  4. 借助合同审核为PPP项目质量把关;

  5. 财政支出纳入中期财政规划;

  6. 特许经营类项目运作模式有所变化;

  7. 明晰PPP项目公司资产权属;

  8. 加强PPP项目债务监控;

  9. 杜绝“变相融资”,保障PPP项目质量;

  10.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部分热议条款被删除。


2016年10月20日,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央行发布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的意见


从拓宽投资渠道、优化投资环境、完善支持政策等方面进一步为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提供切实的鼓励、引导和便利,以期多方位、多环节、多平台全力破除民间资本进入的各种隐性壁垒,形成政策合力,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积极性,努力创造民间资本进入的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

   

2016年10月2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

PPP项目资产评估及相关咨询业务操作指引


该操作指引以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及相关部委所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PPP项目的业务程序、业务重要关注点、业务具体执行方式和方法、业务成果形式等进行了详细指导。


2016年10月27日,发改委发布

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


理顺了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操作流程,以期指导传统领域PPP项目运作实施,助力项目加速落地。


存有以下亮点:


  1. 建立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

  2. 审核备是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的前置条件,弱化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3. 可研报告中可包括PPP项目实施专章,避免重复审批;

  4. 明确项目法人变更程序,助力项目顺利实施;

  5. “两标并一标”仅适用于招标方式,与财政部存有分化;

  6. 鼓励社会资本选择和土地招拍挂同时进行,与财政部达成共识;

  7. 明确规定政府不能为项目融资提供担保,规范项目操作。


2016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财政部公布PPP项目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信息公开的内容、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的例外、监督管理、附则等六章,并附有PPP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和项目移交等阶段信息公开的要求(包括内容、方式及时点),以期有效监督和约束PPP项目各参与方行为,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PPP市场公开、竞争、规范、可持续发展。


2016年10月31日,发改委发布

关于加快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


对特色小镇和小城镇的发展做出明确规定,包括总体要求,分类施策、探索城镇发展新路径,突出特色、打造产业发展新平台,创业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完善功能、强化基础设施新支撑,提升质量、增加公共服务新供给,绿色引领、建设美丽宜居新城镇,主体多元、打造共建共享新模式,城乡联动、拓展要素配置新通道,创新机制、激发城镇发展新活力等,对当前火热的特色小镇是一次重要的政策助推,从特色小镇的产业、功能、模式等多个领域进行了详细说明,是未来指导特色小镇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2016年1月11日,财政部发布

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


意见要求: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包括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属于非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举借债务的部门和单位通过压减预算支出等措施偿还,暂时难以压减的可用财政资金先行垫付,并在以后年度部门和单位预算中扣回。


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动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


2016年2月2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

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


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2016年2月2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健全价格调整机制和政府补贴、监管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


根据经营性、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不同特点,采取更具针对性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

关于开展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6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申报指南中包括试点申报评审流程、评审内容、实施方案编制和其他说明事项。


2016年2月17日,财政部发布

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


鼓励中国企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境外项目合作。推动工业企业用好“外保内贷”政策,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支持国内工业企业与“一带一路”国家及产能合作重点国别企业开展多方面合作。


2016年2月25日,财政部办公、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发布

2016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申报指南


印发《2016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申报指南》,规定试点选择流程,评审内容,实施方案编制和其他说明事项


2016年3月22日,深改组发布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强调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要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放宽放活社会投资。要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要拓宽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充分挖掘社会资金潜力。

    

2016年4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布

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

   

鼓励通过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依法依规、竞争择优选择具有较强资金实力以及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承担光伏电站的运营管理或技术服务。


2016年4月1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

关于在能源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通知


给予PPP项目简化审批、财政补贴等政策促进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能源领域。能源领域推广PPP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


2016年4月14日,环境保护部发布

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


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国家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建立环境保护PPP中央项目储备库,并向社会推介优质项目。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开发性金融资金、中央拨付的各类环保资金等将优先支持环境保护PPP项目的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并结合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治理任务的需要,紧紧围绕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建立重点推介项目库,上报一批、实施一批、储备一批。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PPP项目绿色通道、部门联批联审一站式服务,制定支持性政策措施,确保高质量PPP项目的顺利实施。


2016年4月19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引导和鼓励信贷资金、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民间资本的参与可以对地方财政压力起到了很大的缓解作用,面对庞大的棚户区改造工程,政府部门可以不再面临一次性提供大额资金投入而带来的财政困境。


但是政府仍需要负责前期的拆迁和一级开发工作,民间资本主要负责土地一级开发和回迁房建设等工作。政府通过土地招拍挂的收益和财政补贴的方式保障民间资本获得合理的回报水平。


2016年5月23日 ,国务院发布

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


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坚持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的方向,加快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创新机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增加基本公共服务。


大幅放开服务业市场,促进民办教育、医疗、养老、健身等服务业和文化体育等产业健康发展,多渠道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公共服务需求。


2016年5月30日,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发布

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PPP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1.稳妥有序推进PPP工作;

2.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

3.扎实做好PPP项目前期工作;

4.建立完善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

5.着力提高PPP项目融资效率;

6.强化监督管理;

7.加强PPP项目信息公开。


2016年5月31日,国务院发布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2016年6月12日,财政部、教育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二十部委发布

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二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联合启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


项目申报筛选注重与我国“十三五”期间重大问题、重点项目有机衔接,鼓励行业破冰、区域集群和模式创新,推动实现行业引领、区域带动和创新示范效应。


2016年6月18日,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发布

关于推动交通提质增效提升供给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


提出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车购税、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发展基金及专项建设基金的支持力度。研究创新中央资金支持项目建设的投资模式,推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各地要结合实际,给予倾斜支持,同时做好项目建设资金配套。


2016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研究制定政府支持政策,从财税、投资、创新等方面对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给予必要支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基础工程、应用开发和运营服务。


鼓励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开展合作,探索通过政府采购、社会众包等方式,实现健康医疗大数据领域政府应用与社会应用相融合。


充分发挥已设立的有关投资基金作用,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热情,鼓励创新多元投资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管制度,支持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


2016年6月27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通畅合作各方项目对接渠道,助推更多项目实现融资和落地实施,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0号)相关要求,财政部、环保部就组织申报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推介项目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通知提出,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将下述领域的优质项目作为重点推介对象:1.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2.湖泊水体保育、湖滨河滨缓冲带建设、湿地建设等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3.流域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河口海岸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整治;4.水环境保护监测体系;5.其他水污染防治项目。


2016年6月29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布

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相关要求,加快推进市政公用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通畅合作各方项目对接渠道,助推更多项目实现融资和落地实施,对组织申报市政公用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推介项目的申报范围、申报要求、申报材料、申报时间、推介安排、联系人等事项予以明确,保障市政公用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介工作顺利推进。


2016年6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发布

关于促进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的指导意见


鼓励社会资本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参与开发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优先在基础设施、资源环境、公共服务等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探索开发区将基础设施、公益性基础建设项目及产业招商等服务项目整体外包。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改造运营。逐步扩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文化等服务购买范围。


2016年7月3日,保监会发布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保监会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1号)进行了修订,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办法》指出: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放宽保险资金可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行业范围,增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即PPP模式)等可行投资模式。


2016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要努力营造一视同仁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抓紧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放开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油气勘探开发等领域准入,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去除各类显性或隐性门槛,在医疗、养老、教育等民生领域出台有效举措,促进公平竞争。


要针对自行出台的政策,开展全面自查,坚决取消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加快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切实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


2016年7月17日,财政部发布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PPP项目“真伪”,《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严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建设-租赁-移交等运作方式,将原有融资平台建设项目包装成PPP项目,直接与政府签订PPP合同,规避政府债务管理规定。也严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变相融资,规避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物有所值评价。


关于土地,《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政府方可以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为出资或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参与PPP项目。特殊情况下,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提供,但用于项目相关配套开发用地除外。


关于项目公司的融资问题,《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下三点:


一是PPP项目在实施运营全过程中形成的项目公司的负债不得移交给政府。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PPP项目债务识别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二是在确保项目能够持续稳定提供公共服务的前提下,项目公司可以通过PPP项目经营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进行再融资。项目公司以项目经营权、项目资产进项抵押、质押,以及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留置权、担保权益的,需经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财政部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上公示;


三是严禁通过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以及借助抽屉协议将项目运营返包政府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


关于PPP的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从采用法律法规和信息透明化双层管理手段。法律法规层面上,对于没有及时足额向社会资本支付政府付费或者提供补贴的,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办理。


经法院判决后仍不执行的,由上级财政直接从相关资金中代扣,并支付至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从信息公开的角度,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托PPP综合信息平台,建立PPP项目,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2016年8月30日,发改委发布

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相关工作、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提出以下要求:


1.充分认识做好基础设施领域PPP工作的重要意义;

2.加强项目储备;

3.推行项目联审;

4.做好项目决策;

5.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

6.规范项目实施;

7.构建多元化退出机制;

8.积极发挥金融机构作用;

9.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和外商投资;

10.优化信用环境。


2016年9月2日,发改委发布

关于请报送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典型案例的通知


为总结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推广PPP模式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引导有关方面学习借鉴,发改委印发《关于请报送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典型案例的通知》,明确了PPP项目申报条件、项目范围、项目实施方式等,鼓励推荐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项目特点进行模式创新的PPP项目。


2016年9月7日,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发布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创新建设理念,转变发展方式,通过培育特色鲜明、产业发展、绿色生态、美丽宜居的特色小镇,探索小镇建设健康发展之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


2016年9月14日,住建部、国土资源部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


住建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提出合理配置停车设施,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充分挖潜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推进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保障停车场建设的土地需求。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逐步缓解停车难题,可以预测未来停车场建设将成为PPP模式的重要合作领域。


2016年9月21日,发改委发布

各地促进民间投资典型经验和做法


在民间投资增长乏力的背景下,从5月份开始,国务院派出9个督查组赶赴18省区开展为期10天的实地督查,根据督查调研情况,国家发改委梳理形成了《各地促进民间投资典型经验和做法》,共60条,包括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和改善政府服务;积极采取措施,努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深化细化政策措施,吸引民间投资进入更多领域;营造公平透明市场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多措并举,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共五个方面。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努力促进民间投资平稳健康发展。


2016年9月29日,财政部发布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面向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和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


其中,对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财政部将在项目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后,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具体为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800万元。


对符合条件、规范实施的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财政部将在择优评选后,按照项目转型实际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一类债务)规模的2%给予奖励。


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存量项目,优先享受奖励资金支持。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通过转型为PPP模式化解的项目债务应属于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末的存量政府债务。  


2016年10月11 日,发改委发布

关于支持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关于设立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促进产业向高端化、集聚化、智能化升级的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在具备条件的老工业城市建设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的要求,支持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抢抓机遇、奋发有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城市转型发展,现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意见:

  1. 总体思路;

  2. 支持探索各具特色的产业转型升级路径;

  3. 明确产业转型升级的重点任务;

  4.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5. 健全工作机制。在投资政策中提到“支持示范园区工业废水集中治理、集中供热、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资源综合利用、综合管廊、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开展PPP试点。”


2016年10月11 日,发改委、住建部发布

关于开展重大市政工程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创新工作的通知


为更好推动PPP模式在新型城镇化中的运用,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深化中小城市和市政领域相关行业PPP创新工作。


发改委会同住建部根据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结合当地城市基础设施现状和发展需求,从每个省份选择1个具有一定PPP工作基础、有较好项目储备和发展空间的中小城市,选择若干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且具有代表意义的PPP项目,组织高水平咨询公司和资深专家等,因地制宜、积极创新,精心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制定规范合同文本,力争形成典型案例,供其他同类项目学习借鉴,并利用发改委与金融机构的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以及与全国工商联的合作,向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民营企业推介项目,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投资。


2016年10月12日,财政部发布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


为提升我国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巩固和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为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PPP模式提出了11条意见:

  1. 大力践行公共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 进一步加大PPP模式推广应用力度。

  3. 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

  4. 扎实做好项目前期论证。

  5. 着力规范推进项目实施。

  6. 充分发挥示范项目引领作用。

  7. 因地制宜完善管理制度机制。

  8. 切实有效履行财政管理职能。

  9. 简政放权释放市场主体潜力。

  10. 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1. 充分发挥PPP综合信息平台作用。多措并举,推进PPP模式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


2016年10月13日,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


正式对外公布第三批PPP示范项目名单,共有516个项目,计划总投资金额11708亿元,要求各地依法择优选择社会资本,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民营资本,切实履行财政管理职能,积极为项目加快落地创造条件,第三批示范项目原则上应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采购。


明确PPP项目用地供应方式,规范项目土地取得,按照“能进能出”的示范项目管理原则,对不具备继续采取PPP模式实施条件的第一批和第二批部分示范项目予以调出。


2016年10月20日,财政部发布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相关法律和PPP政策文件进行汇总归纳,进一步细化了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中财政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对PPP项目职能划分更加清晰,有利于PPP的推进。分为总则、项目识别论证 、项目政府采购管理 、项目财政预算管理 、项目资产负债管理 、监督管理等六大部分。


主要亮点为:


  1. 仅适用于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

  2. 理顺PPP项目识别论证流程;

  3. 确保PPP采购过程公正、公平、公开;

  4. 借助合同审核为PPP项目质量把关;

  5. 财政支出纳入中期财政规划;

  6. 特许经营类项目运作模式有所变化;

  7. 明晰PPP项目公司资产权属;

  8. 加强PPP项目债务监控;

  9. 杜绝“变相融资”,保障PPP项目质量;

  10.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部分热议条款被删除。


2016年10月20日,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央行发布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的意见


从拓宽投资渠道、优化投资环境、完善支持政策等方面进一步为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提供切实的鼓励、引导和便利,以期多方位、多环节、多平台全力破除民间资本进入的各种隐性壁垒,形成政策合力,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积极性,努力创造民间资本进入的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

   

2016年10月2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

PPP项目资产评估及相关咨询业务操作指引


该操作指引以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及相关部委所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PPP项目的业务程序、业务重要关注点、业务具体执行方式和方法、业务成果形式等进行了详细指导。


2016年10月27日,发改委发布

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


理顺了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操作流程,以期指导传统领域PPP项目运作实施,助力项目加速落地。


存有以下亮点:


  1. 建立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

  2. 审核备是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的前置条件,弱化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3. 可研报告中可包括PPP项目实施专章,避免重复审批;

  4. 明确项目法人变更程序,助力项目顺利实施;

  5. “两标并一标”仅适用于招标方式,与财政部存有分化;

  6. 鼓励社会资本选择和土地招拍挂同时进行,与财政部达成共识;

  7. 明确规定政府不能为项目融资提供担保,规范项目操作。


2016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财政部公布PPP项目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信息公开的内容、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的例外、监督管理、附则等六章,并附有PPP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和项目移交等阶段信息公开的要求(包括内容、方式及时点),以期有效监督和约束PPP项目各参与方行为,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PPP市场公开、竞争、规范、可持续发展。


2016年10月31日,发改委发布

关于加快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


对特色小镇和小城镇的发展做出明确规定,包括总体要求,分类施策、探索城镇发展新路径,突出特色、打造产业发展新平台,创业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完善功能、强化基础设施新支撑,提升质量、增加公共服务新供给,绿色引领、建设美丽宜居新城镇,主体多元、打造共建共享新模式,城乡联动、拓展要素配置新通道,创新机制、激发城镇发展新活力等,对当前火热的特色小镇是一次重要的政策助推,从特色小镇的产业、功能、模式等多个领域进行了详细说明,是未来指导特色小镇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2016年12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发布

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健全配套政策体系,创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体制机制,大力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提升农业投资整体效率与效益,为加快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拓宽社会资本参与现代农业建设的领域和范围,重点支持社会资本开展高标准农田、种子工程、现代渔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追溯体系、动植物保护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规模化大型沼气、农业资源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等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物联网与信息化、农产品批发市场、旅游休闲农业发展。

 地方政府从当地经济社会与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出发,根据“十三五”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确定本地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点领域及其模式。根据具体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的准备及实施。科学界定政府与社会资本的权利职责,规范项目投资管理和实施程序,明确操作规则与机制。鼓励地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的方式投资农业领域PPP项目,并明确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准备及实施工作。

 地方政府主导推动开展工作,建立农业领域PPP项目建设的部门协调推进机制,强化政策指导与服务;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与政策创设,为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创造条件。各类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均享有依法依规平等参与的权利;开展合作后要进一步依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增强法制意识和履约能力,提升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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