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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

2017-09-01 明仁城规设计院

关于印发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改农经〔2017〕14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农牧)厅(委、办、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旅游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巩固农村经济稳中向好势头,遵照国务院领导指示和批示精神,我们制定了《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抓紧组织开展创建工作。

  附件: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  业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商  务  部

国 家 旅 游 局

2017年8月1日

附件 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 是新形势下改善农业供给、拓展农业功能、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的重 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中央经济工 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均作出了部署,特别是今年中央 1 号文 件明确要求支持建设一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今年中央 1 号文件精神, 经研究,现制定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方 34 38716 34 13292 0 0 3367 0 0:00:11 0:00:03 0:00:08 3367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 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深入推进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村发展新动能为主线,以完善 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要素集聚和模式创新为动力,以农村产业 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为抓手,着力打造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示范样 板和平台载体,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 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 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快培育市场主体,打破要素瓶颈制约和体制机制障碍,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激发产业融合发展活力。

 ——坚持因地制宜、创新发展。根据不同地区资源禀赋、产业 基础、区位优势等,探索符合本地区特点、形式多样的产业融合模 式和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首创精神,坚持在特色上做文章, 避免同质化发展和重复建设。 ——坚持利益联结、惠农富农。把带动农民增收作为基本宗旨, 建立健全入园企业、项目与农户间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保障农民 获得合理的产业链增值收益。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领带动农 民就业创业和增收致富。

 ——坚持严格标准、宁缺勿滥。充分考虑本省(区、市)实际, 高起点、高标准确定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条件,严格按条 件组织竞争性选拔,确保少而精。建立健全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创建工作考核结果实行淘汰制度,对示范效果不显著的及时撤销创建资格。

(三)主要目标。

按照当年创建、次年认定、分年度推进的思路,力争到 2020 年建成 300 个融合特色鲜明、产业集聚发展、利 益联结紧密、配套服务完善、组织管理高效、示范作用显著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实现多模式融合、多类型示范,并通过复制推广先进经验,加快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农业价值链、拓展农业 多种功能、培育农村新产业新业态。

二、示范任务 

(四)探索多种产业融合模式,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通过推进农业内部融合、延伸农业产业链、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发展农业新型业态等多种形式,结合当地资源禀赋、风土人情等实际,探索并总结一批适合不同地区的农村产业融合商业模式,努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五)培育多元化产业融合主体,激发产业融合发展活力。探索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在农村产业融合中更好发挥 作用的有效途径,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鼓励家 庭农场、种养大户开展农产品直销。支持龙头企业通过直接投资、 参股经营、签订长期供销合同等方式建设标准化、规模化原料生产 基地以及营销设施,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六)健全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围绕股份合作、订单合同、服务协作、流转聘用等利益联结模式,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户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鼓励龙头企业带动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形成一体化经营组织联盟。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入股合作组织,支持农民合作社入股或兴办龙头企业, 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分配方式,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深度融合。

(七)创新体制机制,破解产业融合发展瓶颈约束。按照企业主导、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完善农村产业融合 投融资体制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 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加大信贷支持。挖掘农村资源资产资金 潜力,探索通过“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把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农村资源、资金优化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三、创建类型、数量、条件与程序

(八)创建类型。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充分挖掘地域特色, 围绕农业内部融合、产业链延伸、功能拓展、新技术渗透、产城融合、多业态复合等六种类型,有针对性地创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为统筹整合资源,强化示范效应,已认定或正在创建的农业科技园等园区,符合条件的,也可申请创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为提高示范园创建的多样性,确保多出经验,避免类型过于单一或雷同,各省(区、市)要尽可能选择不同类型进行试点示范, 每种类型最多选择 1 个。

(九)创建数量。

2017 年首批创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 园 100 个。其中,2016 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超过 5000 亿元的省(区) 创建数量不超过 5 个,其他省(区)不超过 3 个,直辖市和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不超过 2 个,计划单列市不超过 1 个。

(十)创建条件。

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申报创建,对隶属于地市级政府的项目应由地市级政府申报创建,每个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只能申报创建 1 个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申报创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申报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高度重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工作,已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具备一定基础,且建设示范园的意愿积极;示范园发展思路清晰、功能定位明确,规划布局合理、建设水平领先,产业特色鲜明、融合模式新颖,配套设施完善、组织管理高效,利益联结紧密、示范作用显著。具体创建条件由各省(区、市)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确定。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县创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十一)创建程序。

由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根据本省(区、市)创建条件,组织承建单位编制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方案,并评审确定最优项目后,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创建申请。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创建方案进行评审,按照竞争性选拔原则和本省区示范园控制数量,择优确定示范园名单,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创建名单。按照“当年先创建、次年再认定”的原则, 由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示范园名单,按照省级发展改革委评审通过的创建方案,组织开展示范园创建工作。创建工作满一年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验收合格的正式认定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 园,对示范效果不显著、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认定并撤销创建资格,同时在下批次组织申报示范园创建工作时,相应减少该省(区、市) 名额。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

鼓励县(市、区、旗、农场) 或地市政府以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为重点,在不改变资金 用途和管理要求的基础上,统筹利用各项涉农资金支持示范园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完善示范园供水、供电、道路、通信、仓储物流、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条件。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安排资金,支持农村 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优先支持发行企业债券。

支持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园区的入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企业 债券,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开拓长期、稳 定、规模化的融资渠道。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以小微企业 增信集合债券形式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企业债券,募集资金 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小微企业发展。

(十四)鼓励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按照市场化方式,依法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按照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吸引和带 动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参与投资,加大对国家农村产业 融合发展示范园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 效应。

(十五)鼓励地方加大融资支持。

鼓励各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入园企业的贷款投放。鼓励 各地建立健全 “政银担”合作机制,引导担保机构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入园企业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进行担保增信,建立多层次风险缓释措施和风险分担机制。

(十六)完善用地保障机制。

根据研究明确的农村产业融合发 展用地政策,指导各地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做好用地 保障。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中予以支持,并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等途径,多渠道保障示范园用地需求。针对休闲农业、设施农业等不同类型项目,实施差别化的土地用途管制政策。

(十七)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支持县(市、区、旗、农 场)、地市政府创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管模式,通过 PPP 等方式建设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示范园建设和运营。

(十八)加强产业融合公共服务。搭建农村综合性信息化服务 平台,提供电子商务、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业物联网、价格信息、公共营销等服务。优化创业孵化平台,提供设计、创意、技术、市场、融资等定制化解决方案等服务。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促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

五、工作要求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 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创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摆 上重要工作日程,落实责任人,细化工作方案和创建条件,抓紧组 织开展创建工作。有创建意愿的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要抓紧成立专班,组织开展创建方案编制和审核筛选工作,并按 要求尽快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

(二十)强化协调指导。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 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积极主动解读农村产业 融合发展相关文件精神,帮助县级或地市政府做好示范园创建方案 编制工作。要加强部门协调,积极推动土地、财政、科技、金融及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示范园的支持力度,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一)明确工作进度。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 有关部门于8 月底前细化本地区的工作方案和创建条件,并布置开展创建工作。有创建意愿的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要于9 月底前编制完成示范园创建方案并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省 级发展改革委要于 10 月底完成示范园创建方案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确定的示范园名单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逾期未报的,视同放弃创建。

链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围绕产业融合模式、主体培育、政策创新和投融资机制等,积极探索和总结成功的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加快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旅游局等七部门于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百县千乡万村”试点示范工程。

《通知》要求,试点示范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实施,中央层面重点抓好“百县”试点示范工程,乡级、村级试点示范参照县级方式,分别由省级、县级有关部门负责。《通知》提出,要在综合考虑各地区农林渔牧业总产值、脱贫攻坚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试点示范规模,择优确定试点示范名单,并加强试点示范成效总结推广。

《通知》明确,试点示范工程将围绕优化县域空间发展布局,推进产城融合发展,探索多种产业融合形式,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培育多元化产业融合主体,激发产业融合活力,健全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创新产业融合投融资机制,拓宽资金渠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产业融合服务等主要任务,积极创新发展模式,认真总结推广经验,加快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通知》同时明确了试点示范县的选择标准、工程实施的具体工作安排和相关保障措施。

附:《关于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方案的通知》(发改农经[2016]833号)

关于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方案的通知

(发改农经[2016]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厅(委、办、局)、商务主管部门、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拟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百县千乡万村”试点示范工程。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组织开展农村产业融合试点示范县、乡、村的申报、筛选工作,于2016年4月底前向国家七部门上报试点示范县名单,并切实加强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附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国家旅游局

                       2016年4月15日


附件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围绕产业融合模式、主体培育、政策创新和投融资机制等,积极探索和总结成功的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加快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旅游局等七部门决定实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百县千乡万村”试点示范工程。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分级负责,共同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百县千乡万村”试点示范采取分级负责的实施方式,中央层面重点抓好“百县”试点示范工程(含县级市、区、旗、新疆兵团和黑龙江农垦团场等,下同),乡级、村级试点示范参照县级方式,分别由省级、县级有关部门负责。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资源、旅游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试点示范工作。

(二)合理确定试点示范规模。综合考虑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农村地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占全国的比重、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规模与数量,适当考虑脱贫攻坚等因素,确定各省(区、市)试点示范县、乡、村数量。其中,2014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超过5000亿元的省(区)试点示范县数量不超过5个,其他省(区)不超过3个,直辖市不超过2个,计划单列市不超过1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可确定2个团(场)开展试点示范。各省(区、市)试点示范乡、村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试点示范县数的10倍、100倍。

(三)择优确定试点示范名单。县级试点示范名单由拟开展试点示范的县(市、区等)自愿申报,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工作任务,结合本省区实际情况,在组织编制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并组织联合评审的基础上择优确定。试点示范乡、示范村由试点示范县按规定数量自行选择确定。农村产业融合试点示范县、乡、村的选择,可以与各部门已经确定的相关试点示范结合,对已列为新型城镇化试点地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乡村旅游模范村、美丽休闲乡村、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等试点示范范围的地区,可适当优先考虑。

 (四)加强试点示范成效总结推广。建立试点示范县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定期进行监测评估,确保各项试点示范任务有效落实,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示范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各省(区、市)要加强对试点示范单位的指导,并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成效及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相关建议等。

二、县级试点示范的主要任务

(一)优化县域空间发展布局,推进产城融合发展。探索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合理规划县域内城乡产业布局,引导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乡镇及产业园区等集中,发挥产业集聚优势,提高综合竞争力和企业经济效益。加强规划引导和市场开发,通过培育农产品加工、商贸物流、休闲旅游等专业特色小城镇,实现产业发展和人口集聚相互促进、融合发展。

(二)探索多种产业融合形式,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支持试点示范县结合地方资源优势,通过推进农业内部融合、延伸农业产业链、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发展农业新型业态等多种形式,探索并总结一批适合不同地区的农业产业融合商业模式,努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三)培育多元化产业融合主体,激发产业融合活力。重点是探索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在农村产业融合中更好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鼓励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直销。支持龙头企业和领军企业通过直接投资、参股经营、签订长期供销合同等方式建设标准化、规模化原料生产基地以及营销设施,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引导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发展,加强产业链整合和供应链管理。

(四)健全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鼓励试点示范县围绕股份合作、订单合同、服务协作、流转聘用等利益联结模式,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户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入股合作组织,支持农民合作社入股或兴办龙头企业,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分配方式,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深度融合。鼓励试点示范县将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通过股权量化到户,让集体(合作)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分享资产收益。

创新产业融合投融资机制,拓宽资金渠道按照企业主导、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产业融合投融资体制。指导试点示范县制定具体办法,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利用一定比例土地,按规划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综合运用奖励、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加大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挖掘农村资源资产资金的潜力,探索通过“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把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农村资源、资金优化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产业融合服务。支持试点示范县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水电路、信息等基础设施城乡联网、共建共享。改善物流基础设施,完善交通运输网络体系,降低物流成本。合理布局教育、医疗、文化、旅游、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宜居宜业水平。支持试点示范县搭建农村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商务、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业物联网、价格信息、公共营销等服务。优化农村创业孵化平台,提供设计、创意、技术、市场、融资等定制化解决方案等服务。

三、试点示范县的选择标准

(一)基本条件。一是县(市、区)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工作,有开展试点示范建设的积极意愿,地方已出台相应政策措施,发展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农民创业创新具备一定基础。二是县域经济范围内以农业农村为基本依托,现代生产经营方式广泛应用,农村一二三产业已经呈现出融合发展趋势。三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壮大,在探索多种形式利益联结机制方面已有较好基础。

(二)分类与标准。为避免试点示范县类型过于单一或雷同,将试点示范县共分为6种类型。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挖掘地域特色,尽可能选择不同类型的县(市、区)进行试点示范,每种类型最多选择1个,并在试点示范实施方案中明确。

一是农业内部融合型。以农牧结合、农林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调整优化农业种植养殖结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比例高,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高,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保护实现统一,种养结合等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发展形成规模,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有力地促进当地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是产业链延伸型。农业向后延伸或者农产品加工业、农业生产生活服务业向农业延伸,促进农业产业链各环节紧密结合 ,提高农产品附加值。通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领军企业带动农产品加工原料基地建设,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农产品加工和农产品直销等。

三是功能拓展型。农业通过与其他产业的功能互补,赋予农业新的附加功能。如农业与旅游业、文化创意产业、能源工业等相结合衍生出的休闲农业或乡村旅游、创意农业和能源农业等新业态项目。

四是新技术渗透型。技术密集或信息化程度高,农产品生产、交易和农业融资方式先进。例如,信息技术、物联网技术等新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产生的涉农电子商务、农业互联网金融、智慧农业等项目。

五是多业态复合型。同时兼有上述四种类型或者融合其中几个类型,一般以龙头企业为主要投资主体,农业资源集约利用程度高、产业链条完整、农业多功能性明显、示范带动作用较强。

六是产城融合型。农村产业融合与新型城镇化联动发展,县域内城乡产业布局规划合理,二三产业在县城、重点乡镇及产业园区等集聚度较高,较好发挥对人口集聚和城镇建设的带动作用,形成了一批农产品加工、商贸物流、休闲旅游等专业特色小城镇。

四、具体工作安排

(一)尽快确定试点示范名单。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办发[2015]93号文件和本方案要求,尽快组织开展农村产业融合试点示范县、乡、村的申报、筛选等工作,并于2016年4月底前向国家七部门上报试点示范县具体名单。

(二)完善县级试点示范实施方案。根据各地上报的县级试点示范实施方案,省级有关部门要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指导各县进一步修改完善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并于2016年6月底前将县级试点示范实施方案上报国家七部门备案。同时,要及时组织对试点示范县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推进各项工作的能力。

(三)抓好组织实施。试点示范县要成立由县级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切实做好方案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每年年底,试点示范单位要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省级有关部门,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形成全省试点示范总结报告上报国家七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业务指导。中央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从试点示范方案编制、制度建设、投入机制、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强对试点示范县的指导,帮助地方编好做实试点示范实施方案,支持试点示范县开展各项试点示范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对确定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县(市、区),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在安排相关投资时,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倾斜,允许试点示范县在不改变资金用途和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整合国家、省级预算内投资等各项资金,支持产业融合发展。其中,发展改革部门在专项建设基金中,支持符合条件的试点示范县建设产业园区,对试点示范县符合条件的企业类项目予以支持。财政部门要加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对试点示范县的支持。国土资源、农业、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对试点示范县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加大对试点示范县的支持力度。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支持试点示范县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取得预期成果。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牵头职能,做好监测评价和总结推广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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