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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规12《村镇规划卫生标准 GB18055-2000》

2017-09-05 明仁城规设计院

村镇规划卫生标准 GB18055-2000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天然和人为的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直接和间接危害,充分利用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自然因素,为村镇居民提供卫生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保障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村镇规划卫生的基本原则、要求和住宅用地与产生有害因素企业、场所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县以下的集镇(不含县城镇)和不同规模村庄的规划与建设,也适用于已编制的村镇规划的卫生评价和旧村镇的扩建和改建。 
2、引用标准 
 GB9981-88《农村住宅卫生标准》; 
 GB7959-87《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3、标准内容 
3.1村镇用地的卫生要求 
3.1.1村镇规划用地应首先选择对原有村庄、集镇的改造,新选用地要选择自然景观较好、向阳、高爽、易于排水、通风良好、土地未受污染或污染已经治理或自净、放射性本底值符合卫生要求、地下水位低的地段,并充分利用荒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 
3.1.2村镇用地必须避开地方病高发区、重自然疫源地,必须避开强风、山洪、泥石流等的侵袭。 
3.1.3村镇应选在有水质良好、水量充足、便于保护的水源的地段。 
3.2村镇各类建筑用地布局的卫生要求村镇用地要按各类建筑物的功能(例如住宅、工业副业生产、公共建筑、集贸市场等)划分合理的功能区。功能接近的建筑要尽量集中,避免功能不同的建筑混杂布置。对旧区的布局,要在充分利用的基础上逐步改造。 
3.2.1住宅建筑用地 
3.2.1.1住宅建筑应布置在村镇自然条件和卫生条件最好的地段;选择在本地大气主要污染源常年夏季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和水源污染段的上游。 
3.2.1.2要有足够的住宅建筑用地,其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公共绿地面积和基本卫生设施。 
3.2.1.3住宅设计要符合农村的住宅卫生标准(GB9981-88),并使尽量多的居室有最好的朝向,以保证其良好日照和通风。 
3.2.1.4住宅用地与产生有害因素的乡镇工业、副业、饲养业、交通运输及农贸市场等场所之间应设卫生防护距离。 
3.2.1.5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为(见表) 

注:(1)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企业、场所的主要污染源的边缘至住宅建筑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

(2)在严重污染源的卫生防护距离内应设置防护林带。

(3)养鸡场、养猪场和肉类加工厂应采用暗沟或管道排污,应设置不透水的储粪池,最好就近采用沼气或其它适宜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4)凡生产规模不足或超过本标准规定的上述企业(场所)或有其它特殊情况者,其卫生防护距离由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参照本标准确定。 
3.2.2工业、农副业用地应布置在本地夏季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污染严重的工、副业要布置在离住宅用地的最远端。 
3.2.3公共建筑用地 
3.2.3.1公共建筑主要指行政管理、教育、文化科学、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和公用事业等设施,上述设施应按各自功能合理布置。 
3.2.3.2中、小学校要布置在安静的独立地段,教室离一~四级道路距离不得小于100m。 
3.2.3.3医院、卫生院应设在水源的下游,靠近住宅用地,交通方便,四周便于绿化,自然环境良好的独立地段,并应避开噪声和其它有害因素的影响,病房离一~四级道路距离不得小于100m。 
3.2.4集贸市场

3.2.4.1集贸市场要选在交通方便、避免对饮用水造成污染的地方 
3.2.4.2集贸市场要有足够的面积,以平常日累计赶集人数计,人均面积不得少于0.7,其中包括人均0.15的停车场。 
3.2.4.3集贸市场必须设有公厕,应有给排水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应设自来水,暂无条件者,应因地制宜供应安全卫生饮用水。 
3.2.4.4市场地面应采用硬质或不透水材料铺面,并有一定坡度,以利清洗和排水。 
3.3道路 
 一~四级道路应避免穿越村镇,机动车道应避免穿越住宅区,以保证住宅区交通安全和不受噪声等污染。 
3.4给水、排水的卫生要求+ 
3.4.1村镇给水应尽量采用水质符合卫生标准、量足、水源易于防护的地下水源,给水方式尽量采用集中式。以地面水为水源的集中式给水,必须对原水进行净化处理和消毒。 
3.4.2村、镇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宜的排水设施、镇(乡)医院、卫生院传染病房的污水必须进行处理和消毒。 
3.4.3工厂和农副业生产场、所要对本厂(场、所)的污水进行适当的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才能排放。 
3.5粪便、垃圾无害化 
 要结合当地条件,建造便于清除粪便、防蝇、防臭、防渗漏的户厕和公厕。按《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规定,根据当地的用肥习惯,采用沼气化粪池、沼气净化池、三格化粪池、高温堆肥等多种形式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在接近农田的独立地段,合理安排足够的粪便和垃圾处理用地。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辽宁省卫生防疫站、江苏省卫生防疫站、吉林省卫生防病中心、北京医科大学、上海医科大学、南京铁道医学院、湖北省卫生防疫站、常州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方、戴玉林、庄爱民、徐东方、李孟春、王冠群、宋伟民。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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