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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子政务综合试点方案

2017-12-30 明仁城规设计院

近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电子政务工作的有关部署,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国家电子政务综合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在北京、上海、浙江、福建、陕西等基础条件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二年的国家电子政务综合试点。《通知》明确要求针对当前地方电子政务存在的统筹规划不足、业务协同水平不高、政务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开展综合试点,探索形成可借鉴推广的电子政务发展经验。

    《通知》提出建立统筹推进机制、提高基础设施集约化水平、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电子文件在重点领域规范应用五大方面共十三项具体任务进行重点探索。在建立统筹推进机制方面,要求试点地区组织建立省级电子政务工作统筹推进机制,省级电子政务统筹协调会议制度、规章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在提高基础设施集约化水平方面,要求试点地区构建逻辑集中的区域性电子政务平台、积极配合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实现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的集约共享。在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面,要求试点地区编制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明确数据资源的共享范围和使用方式,厘清数据管理共享权责,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机制,特别是要积极协调省级部门向下级政务部门或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数据。在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方面,要求试点地区在构建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全程网上办理、平台数据共享交换、电子证照互认等网上政务服务的关键环节形成突破,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数据统一、同步更新、同源发布,实现“单点登录、全网通办”,并推动试点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和办件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可视化服务。在推进电子文件应用方面,要求试点地方推进OFD版式文档、电子证照、电子交易凭证的试点应用。

    《通知》要求,到2019年底,各试点地区电子政务统筹能力显著增强,基础设施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政务信息资源基本实现按需有序共享,政务服务便捷化水平大幅提升,探索出一套符合本地实际的电子政务发展模式,形成一批可借鉴的电子政务发展成果,为统筹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发展积累经验。


附件

 

国家电子政务综合试点方案

 

推进电子政务是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亿万人民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深化改革、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开展国家电子政务综合试点,对于解决地方电子政务管理机制不顺、信息系统整合不足、业务协同水平不高、政务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具有重要探索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电子政务工作的有关部署,现就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综合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提高政务信息资源利用水平为主线,以提升政务协同能力和构建一体化公共服务体系为重点,围绕理顺电子政务工作机制、推进基础设施集约化利用、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等重点内容,鼓励积极探索、先行先试、积累经验,以更好地推进电子政务健康协调发展,为建成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加强地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对本地区电子政务工作的统一领导,立足地方实际,统筹规划基础设施、数据资源、业务应用、政务服务、综合保障等内容,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探索统筹推进电子政务发展的长效机制。

坚持创新驱动。鼓励试点地区针对制约电子政务发展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推进应用创新、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支持试点地区结合发展实际,积极采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高电子政务发展水平。

坚持整合共享。围绕制约“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的“信息孤岛”问题,进一步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清除“僵尸”系统,打破信息壁垒,推进平台联通、系统整合、数据共享,实现“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

坚持优化服务。顺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围绕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丰富服务渠道、整合服务资源、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推进线上线下融合,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在线服务。

坚持安全发展。加强网络安全制度和技术保障能力建设,强化电子政务系统安全防护能力,提高信息化装备安全可控水平,切实防范、控制和化解电子政务安全保密风险。

(三)工作目标

到2019年底,各试点地区电子政务统筹能力显著增强,基础设施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政务信息资源基本实现按需有序共享,政务服务便捷化水平大幅提升,探索出一套符合本地实际的电子政务发展模式,形成一批可借鉴的电子政务发展成果,为统筹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发展积累经验。

二、试点范围

本次试点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综合考虑各地电子政务已有基础,兼顾不同管理机制和不同区域,确定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国家电子政务综合试点工作。

未纳入试点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方案自行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三、试点内容

(一)建立统筹推进机制

(1)各试点地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建立省级电子政务工作统筹推进机制,确定推进电子政务工作的统筹部门,并明确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职权分工。

(2)各试点地区电子政务统筹工作部门要建立省级电子政务统筹协调会议制度,研究协调电子政务重大政策规划、项目建设等事项,会议成员一般应当包括电子政务内网外网的建设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电子政务技术支撑及相关产业、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审批和审计、电子政务建设运维资金管理、以及电子政务标准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本地统筹推进电子政务的规章制度,落实电子政务工作日常联系和情况报送机制,不定期将试点进展情况报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

(3)鼓励试点地区根据实际,建立省级电子政务专家咨询制度,在电子政务规划、重大项目评审、政策咨询、标准规范等方面充分听取专家意见。

(二)提高基础设施集约化水平

(4)支持试点地区利用云计算等技术,共建共享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实现计算资源、存储资源、服务支撑、安全保障等共性基础资源的集约共享。支持试点地区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构建逻辑集中的区域性电子政务平台,逐步实现集约建设和资源共享。支持试点地区所辖的市、县两级政务部门使用上级平台资源实现本级业务应用。试点地区的电子政务平台要确保与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外网互通。

(5)试点地区要积极配合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建设,确保省直部门全面接入,市直部门和县级部门按需接入。要逐步拓展电子政务外网应用,推进政务部门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系统部署到外网上,推进政务部门外网网络互联互通,提高外网覆盖及使用范围。要对各部门现有业务专网应用进行分类,分级分类分别向电子政务内网、外网迁移整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的政务服务支撑。

(三)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6)试点地区要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编制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明确数据资源的共享范围和使用方式,厘清数据管理共享权责。

(7)试点地区要依托本地电子政务平台,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机制,推进基础信息共享以及跨部门协同应用为主要特征的主题数据共享,并与国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对接。要依据职能和管理权限,与所辖的市级平台建立数据双向互通机制,特别是要积极协调省级部门向下级政务部门或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数据,更好满足各级政务部门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需要。

(8)试点地区要建立和完善数据动态更新维护机制、安全保障机制,确保数据准确、及时、可用、安全。

(四)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

(9)试点地区要围绕构建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全程网上办理、平台数据共享交换、电子证照互认等网上政务服务的关键环节,以试点示范为突破,促进地方部门平台互联互通,推动网上政务服务更加便民利企,不断构建统一、规范、多级联动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

(10)试点地区要针对网上办事事项不全面、服务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要求,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类型等基本要素统一,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数据统一、同步更新、同源发布,实现“单点登录、全网通办”。

(11)试点地区要按照相应接口规范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实现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企业法人基本信息的共享利用,推动试点地区电子证照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进电子证照跨区域共享交换与验证工作,初步实现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和其他单位重复提供。

(12)试点地区要开展政务服务资源汇聚和大数据分析应用。实现试点地区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分类导航和服务指南、办事入口的汇聚导引,推动试点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和办件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可视化服务。

(五)推进电子文件在重点领域规范应用

(13)试点地区要推进OFD版式标准的应用,规范党政机关电子文件管理、电子公文标准化应用。推进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法人和自然人证照电子化应用。促进电子合同、电子保单、电子发票等电子交易凭证在金融、电商、物流等领域应用,积极开展预算单位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试点应用。

四、工作进度

(一)制定实施方案

试点地区要根据国家电子政务综合试点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试点实施方案(要点),细化试点内容、保障措施,于2018年2月底前报送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二)组织开展试点

试点地区要围绕试点实施方案(要点),认真扎实开展试点,定期将评估结果报送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并于2019年7月底前完成试点各项任务。

(三)总结推广经验

试点地区要在2019年8月底前,对本地区试点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送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实施保障

试点地区要在本地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电子政务综合试点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分工,制定试点实施方案(要点),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人员经费保障

试点地区要加强电子政务人才培养和业务培训,全面提高队伍综合能力。要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切实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应用等经费需求,为推进试点工作提供支撑。

(三)考核评估验收

试点地区应制定本地区的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建立考核评估指标体系,明确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定期开展考核评估。中央网信办将会同相关部门对试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召开国家电子政务综合试点经验交流会,并于2019年底前对试点工作进行验收。

(四)加强指导

中央网信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国家标准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中央网信办负责指导试点地区建立和完善电子政务统筹推进机制,牵头开展电子政务试点评估及验收工作。中央办公厅负责指导电子文件试点,会同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进业务专网向政务内网或外网迁移整合。国务院办公厅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试点地区电子政务外网建设、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办公厅负责指导试点地区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工信部负责指导试点地区电子政务技术支撑和相关产业发展。国家标准委负责完善电子政务标准规范体系,并指导试点地区完善地方性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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