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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村民意愿的乡村规划

2018-02-09 明仁城规设计院

引言

当前生产任务型的乡村规划大多采用单一的“自上而下”的规划方式,缺乏对村民自身意愿的了解,导致村庄规划不能有效指导实际建设。


当村民作为服务对象却无权提出诉求而只能被动接受的时候,公共产品只能变为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而这既不符合乡村社会发展的实际,又不符合社会公平的原则。


因此,本文就先从乡村的特点及乡村规划的问题作为反思点,梳理村民意愿的构成,探析尊重村民意愿的必要性,并基于尊重村民意愿应成为乡村规划的核心,提出在乡村规划中尊重村民意愿的思考。

 


乡村规划现状问题


乡村社会是一个明显的“熟人社会”,有较大的封闭性、稳定性和传统的承继性,因此,乡村规划的理念应有别于城市规划,应在规划中充分尊重村庄、村民的“主导”作用。


然而近年来,乡村规划建设出现了“闭门造车、脱离实际”,“丧失地方特色”,“实施性差”等问题,导致规划不能很好地指导当地的生活和生产环境建设开发,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套用城市规划编制理论和方法


现行的乡村规划,大多属于自上而下的思路,自觉和不自觉地套用城市规划编制理论和方法,规划的动机和目标主要表现在如何实现乡村社会的城市化、土地使用的城市化,或是政治任务。


当前乡村规划的工作模式

作者根据资料改绘


这种简单的操作方法缺乏对乡村地区发展的“自然逻辑”的尊重和一种从村民的思维出发的视角。


 

2.不尊重农民的意愿,漠视农民的积极性


很多以“专家”自居的规划师往往认为规划是一项需要复杂技术的职业,认为农民是愚昧落后的门外汉,与农民的对话、互动是不值得关注的环节,导致规划出现“欧式元素的泛滥”、“生产工具无处放”、“广场无人活动”等现实问题。


美丽乡村建设负面案例

来源于网络,侵删


这些问题的产生实际上都源于各种外部力量试图替代乡村空间内蕴着的各种“自然”逻辑,没有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漠视农民的积极性。

 

村民意愿的构成


村民意愿不仅包含村民对其所在村庄发展的设想,也包含对其自身生产方式和生活环境的意向。村民意愿主要分为四种:村庄发展意愿、村民生产意愿、村民生活意愿和村民资产意愿。


 

1.村庄发展意愿

主要是指村集体对于村庄发展的意愿。


 

2.村民的生产意愿

是指村民对于村庄产业发展及收人等方面的个体意愿,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集体意愿中产业发展相关内容的反应和体现。


 

3.村民的生活意愿

是指村民对于日常生活的个体意愿,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集体意愿中居住生活相关内容的反应和体现。


 

4.村民的资产意愿

是指村民对于自家财产和资产的个体意愿。


村民意愿的构成

作者自绘

 

为什么要尊重村民意愿


 

1.基于乡村土地和资产的性质


乡村由村庄构成,而村庄的基本单元就是一个家族领地,也被称作自然村。村庄内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是村庄的主人。


村庄集体土地分类

作者自绘


 

2.村民是基本利益主体


乡村规划一般涉及村民、农村集体组织、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其他非政府组织等众多利益相关群体。但村民是乡村规划的主人公,应该成为乡村规划的基本利益主体,他们的意愿即代表其发展利益的诉求。


村民的利益诉求

根据所做项目改绘


 

3.符合乡村特有的空间体系


村庄空间是在地理环境,地形条件,水文因素等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结合村庄的农业生产和生活习俗所决定的。村民对于生活的意愿会直接影响村落宅院的空间形式。


关中民居院落布局类型

作者根据资料改


村民对于居住房屋的意愿、对于养殖禽畜和种植蔬菜的意愿,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村民宅院内的空间组合形式,影响村落和村庄的空间构成。


 

4.规划参与和农民的现代化


村民参与规划的过程就意味着参与今后的实施和管理,同时也是沟通、讨论、学习的过程是促进农民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村民参与规划的好处

作者自绘

 

5.民间智慧对规划的贡献


面对自然界,农民的智慧为顺应自然的哲学思想。无论是村庄的选址、住宅布局还是田园分布,都遵循着朴素的生态观。在我们研究乡村规划时,应把他们看成是在特定乡村生活里有着独有生活智慧的人,将其视为乡村天然的规划师


村庄的选址·民间智慧

来源于网络,侵删


村宅的选址·民间智慧

来源于网络,侵删

 

如何尊重村民意愿


 

1.“驻村体验”式的调查策略


老规划者都爱讲“七分现状,三分规划”,在村庄规划中现状调研是重要的工作基础,通过规划者的驻村体验,融入到研究对象的内核深处,让设计者在全面把握实态的运作中理解村庄的内在规则和逻辑,知道所调查乡村的真实逻辑去获得真正意义上的一手资料,为整个规划的科学进行奠定基础。


“驻村体验”式调查策略的优势

作者自绘


 

2.规划人员态度的“人文”转向


通过对话、谈判、协商的方式,以协助者而非主导者的身份参与村庄的规划建设。通过对乡村公共空间的重整与营造——村头的林荫树下、村内的场院与晒谷场、寺庙与祠堂、小集市等彰显着乡村精神与特色风貌的空间,形成有灵魂的、生动的村庄肌体,为乡村规划注入人文气息,维系村民认同感与归宿感。


老井·乡村空间

来源于网络,侵删


村中的那口老井,满足了人们的日常生活需求,是生产生活的空间,是村民们交流的公共空间,是令人敬畏的信仰空间,同时也是秩序规范的道德空间。


古树·乡村空间

来源于网络,侵删


古树是村庄的根,古树是村庄的魂。在那岁月铭刻的年轮下,是人们推崇的信仰的力量,是交流公共空间,亦是贸易往来的商业空间。


老戏台·乡村空间

来源于网络,侵删


老戏台,是乡村节日狂欢空间,是文化教化空间,是社会争斗空间,亦是流动的商业空间。


祠堂·乡村空间

来源于网络,侵删


祠堂作为乡间最重要的公共空间,维系着村民的感情,寄托着村民美好生活的希望,是让村民引以为豪的公共空间。


 

3.进行村民的规划学科教育,

提高倡导性规划的参与程度


进行乡村知识“进课堂”教育和规划知识“下乡村”教育,整体形成联动机制,尽量减少乡村规划由于主体认知缺乏导致的价值取舍的判断失误,最大限度地保证价值认同存在的基础,从而做出正确的选择,让乡村规划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杨陵乡村建设倡导性规划

项目照片


乡村建设的意义在于和村民动手一起共建美好家园,真正的乡村建设不只是在图纸上简单的画画,更重要的是它涉及无形的人的情感。


三益村乡村建设

项目照片


三益村在传承乡村生活美学的过程中寻找失去的文化记忆,重建乡村文化的自觉与自信。并且在保持价值认同的过程中,提高了村民参与规划的积极性。

 

尊重村民意愿在乡村规划中的体现


 

1.规划的主体


我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说明乡村规划的编制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主体是乡,镇上一级人民政府。


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而这并不代表不重视村民自治的手段。从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角度来看,在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乡村规划编制的框架内,应完善村民作为利益主体的法律地位,包括村民全面参与规划的编制过程及村民在规划审批阶段提供必要的决策。


乡村规划的主体与程序示意图


作者根据资料改绘


 

2.规划的参与形式

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方式一般体现在过程参与程序参与,过程参与主要表达个人想法和利益诉求,程序参与是意见集中的过程,而体现村民作为利益主体的全面参与,即是在前两个参与的基础上,通过具体的形态设计,在大家意见的基础上,规划师与利益相关者共同完成形态设计以及落实空间设计的要点。


所以规划等专业人员可以将村民对村庄发展的设想在用地布局和设施安排上予以落实,在保证规划科学性的前提下,在技术上为村民提供服务和帮助。


规划参与方式的对比示意图

作者根据资料改绘

 

3.规划的决策形式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即村内决策是政府决策的必要条件。而两个决策的重要依据应该包括村民的意愿。


这就要求规划编制中要将村民的真实意愿,意愿采集的过程,意愿处理的过程和结果,村内决策的过程和结果等如实的体现出来,进而强化对规划过程合法性的判断。


规划的决策依据

作者根据资料改绘

 

4.规划的回应机制


为了充分的尊重村民意愿,提高村民参与村庄规划的效果,健全有效的规划回应机制十分必要。


首先,基层政府应当畅通村庄规划群众参与渠道,便于村民就村庄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其次,主管部门和规划编制机关应对村民意愿进行整理、归类和分析,并及时与村民就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沟通,给予全面“回应”;


最后,要健全村民参与村庄规划的申诉制度和行政调节制度,以确保村民的利益诉求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健全规划回应机制的策略

作者根据资料改绘

 

总结


乡村规划不仅是对空间的规划,更带有社会规划的责任。而一切的初衷,正是源于对村民意愿的尊重。只有围绕尊重村民意愿而设计建立规划的方法,所有的规划成果才是现实可行的。而尊重村民意愿的过程,促使恢复村庄自治的机制,让村民重拾发展的信心和动力,才更显得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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