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一银行多人违法违规!
来源:金山网(金季)
编辑:黄昕彤、金凯
审核:杨佩佩
日前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因“对江苏丹阳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有效检查监督
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
贷款被挪用于投资负有责任”
时任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延陵支行
客户经理的王云良
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镇江监管分局处以“警告”
这一“警告”处罚
位列“镇金罚决字〔2024〕1号”
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镇江监管分局
2024年开出的首张罚单
值得注意的是
“镇金罚决字〔2024〕2号”
“镇金罚决字〔2024〕3号”及
“镇金罚决字〔2024〕4号”
也都给了江苏丹阳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接受行政处罚者分别如下
↓↓↓
时任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客户部客户经理陶熔
时任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塘支行客户经理汤立涛
时任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符金梁
后三人对应的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分别为
↓↓↓
陶熔“对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银票业务保证金来源合规性审核不到位负有责任”;
汤立涛“对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有效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和个人贷款使用情况、贷款资金被挪用负有责任”;
符金梁“对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用途为承接存量不良的流动资金贷款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负有责任”。
陶熔、汤立涛及符金梁三人均被处以“警告”。
此前,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2023年12月29日,还因“发放用途为承接存量不良的流动资金贷款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对银票业务保证金来源合规性审核不到位;未有效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贷款被挪用于投资;未有效检查监督个人贷款使用情况,贷款资金被挪用”这一“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镇江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罚款120万元。
据了解
为了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近年来,我国在金融立法中
逐渐确立了
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双罚制”
早前出台的
《加强金融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意见》明确
在严格追究单位责任的同时
依法追究违法责任人员的个人责任
可以依法采取
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市场禁入
等处罚措施
有关业内专家表示
“行政处罚总次数、对银行机构和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均有助于降低银行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对银行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降低作用大于对银行机构的处罚。”
作为银行员工
更要守住底线、不碰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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