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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受损,镇江一业主将物业告上法庭!

最镇江
2024-09-08

来源:丹徒法院

编辑:赵静、金凯

审核:曾海蓉

小区公共路面破损

业主驾车驶过时车辆损坏

物业公司应否担责

相信不少小伙伴有这样的疑问

近日

镇江丹徒法院

通过一起案例

给出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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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2024年某晚21时许,王女士驾驶汽车进入丹徒区某小区西门,因路面年久失修,地砖破碎松动,汽车驶过时地砖翘起,将车辆底盘和前保险杠蹭坏。

王女士找到物业公司讨要说法,物业公司则表示地砖松动与车辆损坏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该纠纷先后经派出所、交警大队协调,双方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3000元。


法官调解

案件分流至区矛调中心速裁团队,承办法官白雪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结合庭前咨询相关专业人员情况,进一步理清案件基本事实,详细了解事故原因、车辆损坏部位、维修费用明细等,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组织双方展开庭后调解。

期间,法官耐心进行释法明理,一方面告知物业公司,小区公共道路有破损,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维修,具有一定过错;另一方面提醒王女士,其作为小区住户,驾驶车辆进出小区时,未留意观察路面情况并减速慢行,亦存在一定过错。

在法官的居中调解下,双方认识到自身对损害后果的产生均有一定过错,愿意各退一步,达成一致意见,物业公司给付王女士车辆维修费1500元,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物业服务公司作为管理人,负有日常检查维修的义务,在发现安全隐患后,应当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若无法证明已尽到必要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编披星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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