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酒驾!镇江赵某弃车逃跑……
来源:今日镇江(沈家鸣 张驰川)
编辑:黄昕彤
审核:曾海蓉
酒后驾车已是错!
下车逃跑?错上加错!
近日
镇江市京口区检察院的检察官
以该区一件案件为例
作了法治教育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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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男子赵某和朋友在外吃饭,饮用了白酒和啤酒。散场后,赵某驾车送朋友回家,行驶中发现前方有交警在设卡检查酒驾,于是靠边停车下车逃跑,被早有准备的交警抓获。
交警查明,赵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6.4毫克/100毫升,考虑到存在逃避检查情节,该案移送京口区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5日,经京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赵某拘役1个月、罚金3000元。
资料图 图文无关 马镇丹摄
如果不跑,处理也不会“升级”
“当时如果不逃,只会被行政处罚,不会被判刑。”经检察官教育,赵某在法庭上后悔不已。若赵某当时接受并配合交警检查,不选择逃避,依情节交警不会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官提醒,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算酒醉驾车,但并非醉驾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12月28日施行《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了“醉酒驾驶行为+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多元化醉驾入罪方式。
根据该规定,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到150毫克/100毫升之间,且不具有逃避或阻碍公安机关检查、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等十五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可以依法行政处罚。
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逃避”“阻碍”
“逃避”通常表现为察觉到检查,掉车逃跑、弃车逃跑、更换驾驶人、与执法人员或者执法设备无接触的一般驾车闯卡行为,为逃避法律追究大量饮水或者再次饮酒等行为。
“阻碍”通常表现为抗拒检查行为,如不配合呼气检测导致未能读取有效呼气检测结果,不配合提取血样导致强制抽血,抢夺呼气检测仪器或者血样、取血设备,围堵、推搡、抓挠、挣脱执法人员等轻微肢体冲突行为,轻微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等等。
“逃避”“阻碍”情节恶劣,还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小编嘴皮子都要说破了
酒驾、弃车、逃跑
终是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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