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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央、省、市均出台了相关意见和方案。实现乡村振兴和农村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首当其冲。
长期以来,农村建房没有做到建新与拆旧同步、住房建设与环境整治并重,致使农村“空心房”大量存在。农村“空心房”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容易造成自身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危害,严重影响村庄美观和形象,也造成村民建房用地的极大浪费,阻碍乡村建设发展。近年来,全国多地发生了多起因危旧土坯房倒塌出现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引起社会极大关注。
为了消除村民安全隐患,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村容村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秀美乡村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速农村全面小康进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办国办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赣州市农村“空心房”整治实施方案》(赣市农攻字[2016]5号)文件精神和市、县统一部署,决定对全县农村“空心房”进行全面集中整治。
答:按照规范有序、干净整洁、和谐宜居的要求,对闲置废弃、具有安全隐患的农村土坯房和“空心房”必须拆除到位;对列入文物级的围屋和已是或正在申报的中国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区内的“空心房”修缮维护到位;对以祠堂或其他保护性建筑为中心成片传统建筑群内的“空心房”,及零星散落但具有保留价值、能彰显特色、传承文脉、融入乡村旅游的空心房修缮维护到位;对拆除的宅基地开发利用到位。
答:拆除后的土地权属不变,仍归本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答: 2017年制定出台“空心房”整治补助政策,是一种激励机制,是为了奖励率先拆除“空心房”的群众。根据《龙南县2017年农村危旧土坯房(空心房)及农村环境整治“攻坚月”实施方案》(龙办发〔2017〕18号)文件要求,在2017年6月10日以后拆除的,一律不给予补助和工作经费。取消农村“空心房”拆除补助,县政府将有限的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目的都是为了改善农村环境,让农民群众生活得更好。
答:农村空心房拆除后,可实施增减挂钩项目进行开发复垦成耕地,也可依照村庄规划,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用于兴建公共设施或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村民申请建房。用于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需符合“一户一宅”条件;
(二)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严格按照新建农村住房建筑风格,按照“相对集中,统一规划”的原则新建房屋。
答:农村宅基地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农村村民住房,厨房、厕所、禽畜舍等辅助用房等用地。
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的权利,有权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答:“一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本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立为一户;纯女户家庭中女性成员已结婚属于入赘的可立为一户;父母原则上与一子合并为一户,确需分户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一宅”是指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一户一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答:农村村民每户在只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情形下,为改善居住条件,确需另选址建房的,严格执行建新退旧的宅基地管理原则。申请新宅基地时,必须提交与农民集体组织签订退还原宅基地的协议,并向乡镇政府、国土所做出建新拆旧退还宅基地的书面承诺,不履行承诺就不受理其建房用地申请。
答:对没有保留价值或修缮意义不大的连片破旧土坯房,应予以拆除,如其中存在少量贫困住户,可调剂到周边保留的房屋内或由乡镇统一纳入保障房安置或安居房安置。
答:拆除“空心房”的农户如符合“一户一宅”的、符合建房条件的可优先选址、建设;对户口不在本地继承祖房拆除的,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理事会同意后允许其拆后根据规划重建。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村民。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二)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法定婚姻关系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除外;
(三)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四)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五)因国家政策性迁入(下放未回城的知青等)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答:根据《赣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建房占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答: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户型原则,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在乡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实行统一集中建房;在乡集镇、村庄内农民新建主房必须在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内集中建设,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选址建房,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古树名木、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筑。
答:不可以,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房屋。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宅基地或房屋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
答:农村宅基地可采取转让、出租等方式进行流转,但受让、承租人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成员。
答:转让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流转:
(一)转让方流转宅基地后在农村或城镇仍有合法住所,能保证基本居住需要,流转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二)流转的宅基地和房屋,必须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且产权明晰无争议;
(三)流转的宅基地和房屋,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四)宅基地流转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五)流转的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大以土坯房为主的农村危旧房改造力度。随着农村“空心房”整治力度的纵深推进,剩余的符合“一户一宅”的农村土坯房保留在村内,既影响村容村貌又阻碍了村庄的统一规划。为了更好的规划建设新村,通过充分协调沟通,在村民同意前提下,可以拆除后根据村庄规划,优先安排其选址新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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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南县农村“空心房”整治指挥部
编辑:钟声洪
审核:凌虹 左方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