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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城区开展整治“六乱两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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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市民请注意!

这里有一封龙南城区

开展整治“六乱两经营”活动的信

请您查收!


关于龙南城区开展整治“六乱两经营”活动

致市民的一封信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提升龙南城市形象,打造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将在龙南城区范围内全面开展“六乱两经营(即乱丢乱倒、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堆乱种、乱牵乱挂、乱停乱放和出店经营、占道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和《关于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若干规定的通告》(龙市治通[2016]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条例规定通告如下:

一、在城区范围内未经批准出店经营、占道经营的,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区范围内擅自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二百元。

三、在城市园林绿地实施种菜、取土、焚烧的,行驶、停放车辆的,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区范围内停放在临时停车泊位的车辆影响市容环境的,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将车辆移至其他场所,并告知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申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在城区范围内随地乱扔废弃物的;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撒物品的;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的阳台或者窗外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的;将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放置到垃圾收集设施以外的场所的;随意倾倒生活、餐厨污水的,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六、在城市道路上散发广告宣传品的,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悬挂商业广告的;擅自在楼道、电梯、公交站台、公厕等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杆件、树木上张贴、刻画、书写小广告的,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在城区范围内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或者进行商业宣传的,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道闸、路桩、地锁、隔离墩等的,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有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开展县城市容环境“六乱两经营”专项整治工作,营造人人关爱市容环境、全民参与综合整治,创文明城市、做文明市民的良好氛围。 


龙南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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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南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曾钰

审核:凌虹 左方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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