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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淳安县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最高获刑18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淳安检察 2021-04-28

2019.05.31

淳安县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结伙放贷收利息,借人多势众对债务人殴打威胁,甚至非法拘禁;惹到他们,一言不合即拳打脚踢,或者用上辣椒水、电棍、甩棍,甚至砍刀……这个以胡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淳安县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几十起,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5月14日—16日,我院对以胡某某为首、以方某某等6人为积极参加者、以王某某等6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5月30日—31日,我院对该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

    随着审判长的法槌落下,淳安县首例涉黑犯罪案件审结。各被告人分获有期徒刑十八年到二年三个月不等,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至二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十万元至两万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自2016年4月7日刑满释放后,混迹于淳安县内从事高利放贷等活动。为壮大自己势力,先后拉拢有前科劣迹的童某某等12人,结伙实施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打架斗殴等行为,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胡某某为首,被告人方某某等6人为积极参加者,王某某等6人为一般参加者的人员较多且结构稳定、领导层次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胡某某通过明确成员之间禁止闹矛盾、相互间讲义气互相照应、禁止私自帮外人出头等组织规约,安排成员统一住宿,为成员提供车辆作为交通工具,对刀具、电警棍、辣椒水等作案工具进行统一保管等方式,以便加强对该组织的管理。为树立在组织中的权威地位,胡某某当众殴打违反组织规约或不听其话的成员。为笼络成员人心、维持组织稳定,其给成员发放生活费、组织旅游,并经常在千岛湖镇各饭店、KTV娱乐场所组织聚会活动。为实现敛财目的,被告人胡某某有组织地实施高利放贷、设立投资公司、组织他人网络赌博等活动。

     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以胡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为基础,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先后在淳安县千岛湖镇、梓桐镇、威坪镇等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其中27名被害人因债务、26名被害人无故遭受殴打或言语威胁,造成1名孕妇两次割腕并引产、多人轻伤、轻微伤等严重后果,产生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

    

     我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淳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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