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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一男子打“野猪”,开枪后致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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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

具有高度危险性

是我们国家严控的违禁品

普通公民不但不能买卖制造枪支弹药

也不能非法持有枪支弹药

否则难逃法律处罚

近日

安远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进乡村

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并当庭宣判了一起

非法持有枪支、过失致人重伤案


被告人唐某从父辈手中得来一把土铳并闲置于家中,从2017年开始用于冬天打猎。2019年10月8日下午18时左右,被告人唐某再次持枪到山场打猎。在打猎过程中,误以为发出声音为大型动物的情况下,误伤被害人肖某。被告人唐某发现自己打中的是人后,将肖某背下山并送到肖某的侄子摩托车修理店内,并协助叫车将肖某送到该县人民医院救治。当晚22时许,被告人唐某主动到安远县公安局投案,并上交其持有的土铳、钢珠弹等,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9年10月9日,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唐某所持有的土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经鉴定被害人肖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同年11月19日,被告人唐某的家属与肖某达成了赔偿和解,肖某出具了谅解书。

把人当野猪打

作为多次参加法考的

资深会(luo)员(kao)

表示

原来法考里的案例

还真有现实版的!

世界之大

无奇不有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唐某持枪打猎过程中开枪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告人唐某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公安机关扣押的土铳一把、黑火药一瓶及钢珠一瓶,予以没收。



虔法君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作者:徐海峰

编辑:钟明

审核: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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