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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操作666?如此讨债要坐牢!

刘姝晨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19


都说“年关年关”,这个词可不是白叫的!热热闹闹的年,对于一些人而言常常成了“关”。

从南到北,从东到西,在我国广袤的国土上,除夕讨债习俗几乎各地都有。甚至在一些地方形成了这样一句谚语:三十晚上提灯笼——讨债。



我们中国人不喜欢背着债(无论债权还是债务)过年,这是老习俗。但是讨债也得讲究个方法,下面这个近期判决的案件生动诠释了一群债主怎么就从出借人讨债讨成了犯罪嫌疑人,然后是刑事被告人:



案情简介



2015年底,被害人姜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刘某借款200万元(幕后实际出资人系被告人陈某),口头约定月息六分(六分啊!听着吓人不?),被害人姜某以K公司股份质押。还款期至,姜某无力偿还,刘某就按陈某的要求将姜某所欠的36万元和48万元两笔利息转化为借款本金,并就这两笔“新借款”分别签署了书面借款合同。


2016年底,为方便索债,陈某指使刘某将债权转让转让给了被告人肖某。

此后,被告人肖某多次纠集他人采用悬挂催债横幅、喇叭播放催债录音、牵恶犬恐吓驱赶购房客户、在售楼处内静坐打牌恶意嬉闹等严重影响企业营业、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方式向姜某及其公司追逼债务。

2016年12月28日,肖某带人至L酒店姜某所开房中,以限制姜某人身自由的方式索债。此后,陈某等人又制作了虚假的银行流水和商铺经营权转让合同,并向于都县人民法院起诉姜某。


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基础上,


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人肖某犯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犯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刘某因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被告人皆被并处罚金刑。



这是真的!

一、关于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关于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关于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是2015年11月1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罪名,它所保护的法益是司法秩序与他人的合法权益,换言之,捏造事实的虚假诉讼行为,只要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构成犯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翻翻小字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看过《白毛女》的朋友,都知道恶霸地主黄世仁大年三十来到贫苦农民杨白劳家张牙舞爪地讨债还要用别人闺女抵债的故事。但别忘了,黄世仁是恶霸地主才这么要债啊!!对于急切要债的债权人而言,一是注意不能“破鼓乱人捶”,编造和随意增加债务,打算走虚假诉讼的还是歇了吧;二是不能采用非法手段催债要债。毕竟,兔子急了还咬人,一旦把人逼上绝路还能顺利要回钱吗?




作者:刘姝晨
编辑:刘钦
审核: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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