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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乔丹”终审败诉?你同情不?

全文字数约为1500字,阅读时长约为5分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美国球星乔丹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乔丹商标系列案”终于告一段落。



说起“乔丹”这个名字

虔法君相信绝大多数人

脑海里首先浮现的一定下面这位


史上最著名的篮球运动员之一

或者浮现出的是

耐克旗下的球鞋品牌Air Jordan


除此之外,你可能也听说过,中国也有个“乔丹”——乔丹体育公司


直到2012年2月,中国乔丹体育公司被美国迈克尔·乔丹告上法院,很多人才大面积地知晓:原来这两个乔丹不是同一家!



先说结果吧

最高院的判决原文

关于这一段是这样说的

本案中,争议商标由上方的“”图形与下方的“乔丹”组合而成。


乔丹公司明知再审申请人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再审申请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


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撤销,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其次,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再审申请人主张的肖像权。本院认为,根据肖像权以及肖像的性质,肖像权所保护的“肖像”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其中应当包含足以使社会公众识别其所对应的权利主体,即特定自然人的个人特征,从而能够明指代其所对应的权利主体。


如果请求肖像权保护的标识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能明确指代特定自然人,则难以在该标识上形成依法应予保护,且归属于特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或人格利益。争议商标标识中的“仅仅是黑色人形剪影,除身体轮廓外,其中并未包含任何与再审申请人有关的个人特征。



判决一出,

不少新闻报道

直接用“乔丹终于赢了”之类的标题,

比如下面这样的


但事实上,最高院在4月8日所作出的裁决只是撤了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


对于下面这个不少相关新闻中出现的gif动图中的“小红人”商标,并未认定侵权。(的确,这个小红人和球星乔丹照片的重合度很高,我们也都听说了乔丹体育对二者商标的相似曾做的解释是“我们商标手里拿的不是篮球而是乒乓球拍”,挺尴尬的)


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是下面这个


上图的商标是一个整体,因为“乔丹”侵犯了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所以该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将被撤掉,但是,下面的这个小红人因为不能辨别是否是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本人,所以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然而

乔丹体育单独

对这个小红人也注册了商标

如下图↓


所以,这个裁掉中文“乔丹”字样以后的小红人商标由于并没有侵犯球星乔丹的肖像权,还是可以使用的。事实上,在最高院判作出相关判决后,乔丹公司立即作出声明,表示上面那个被判侵权的“红色小人+中文‘乔丹’”商标该公司已经很久不用了,单独的红色小人商标还是可以继续使用的。全文如下:


虔法君有话说

20多年前,前身为福建鞋厂的乔丹体育,打擦边球,利用当时如日中天的乔丹的名声打开了市场。说实话,过去类似这种“傍名人”“蹭流量”的现象并不少。我们也都没忘记,那时候网上是可以免费下歌的,新的电影一出,网上也随时能下到“清晰版”。


近年来,我国国家影响力、企业影响力越来越强。中国和外国的商务、司法沟通和联系越来越紧密,像乔丹这样的“洋维权”也多了起来。比如,去年12月,李小龙女儿起诉“真功夫”使用酷似李小龙形象图标,索赔2.1亿元。在这种时候,相比起只看到“越来越多中国企业被告了”,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中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更强了”。


只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来越大,才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有动力创出好的品牌,完成新的发明创造,才会有越来越多的艺术家创作出好听的歌、有意思的电影,您说呢



来源:综    合

编辑:肖扬昊

审核:张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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