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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工死亡,公司没有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的,法院这么判赔!

李平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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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心里都有疑问,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老板到底要不要赔偿?

详细案情


三原告系幸某的妻子、儿子(未成年)、女儿(未成年),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幸某于2018年3月入职被告公司务工,该公司未给其购买养老保险。2018年7月,幸某在家中病故。三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向其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审法院认为,幸某在公司工作期间,于2018年7月7日在家中病故,属非因工死亡。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

公司没有依法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应当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



法院判决


判令被告公司承担三原告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支付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以不需要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经耐心协调,最终双方达到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共六万余元,并当场履行。历时二年的矛盾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对法院优质高效的审判服务感到满意,并向法官表示感谢。



虔法君有话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均有权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非因工死亡待遇怎么算?




结合江西省人社厅的有关规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费为5000元。


《江西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44号)规定,职工死亡的,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


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抚恤金标准,按死亡时上一年度所在市、县(区)企业单位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1个月,最多不超过10个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申请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待遇,需要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工作证、发放工资记录、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

(二)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信息。

(三)死亡证明、医疗记录。





申请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待遇的程序:




(一)如果已定期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职工,可以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有关待遇;如没有缴纳养老保险金,可以与企业自行协商有关待遇,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必须在职工死亡后的一年内提出。

(二)如果对仲裁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书十五日内向当地法院起诉。



作者:李平
编辑:刘钦

审核: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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