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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如何好好说话?赣州有位原告为此交了1万“学费”

正文共约900字,阅读约耗时3分钟


 有些人认为在法庭上说谎
无关紧要?那可大错特错!个别当事人为达非法目的作虚假陈述非但难以“胜诉”还有可能收到法院“罚单”!


这不,近日,赣州会昌法院就对一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发出罚款决定书,对其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1万元!



事情经过:

原告许某诉被告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许某向法庭提交的诉状和庭审中均一口咬定,被告康某向原告许某借款本金为218450元。


承办法官经过法庭调查,核实证据,查明被告康某分四次向原告许某借款的本金合计为180000元,而38450元是在双方结算后被告未支付的部分利息。


在庭审结束后签署庭审笔录时,法官仍提醒原告许某要如实陈述,但其仍然作出虚假陈述。


法院认为:

公民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如实陈述相关事实。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的陈述”属证据的一种,原告许某为达到诉讼目的在庭审中对基本事实予以否认且故意作虚假陈述,构成伪造证据,其行为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予民事制裁,故依法作出对许某罚款1万元的决定。




法官提示:

在民事诉讼庭审中,当事人虚假陈述、伪造变造证据,大多数是为了掩盖案件真相,达到逃避法律责任或者谋取不当利益的目的。


但是,案件事实的真相需依靠客观真实的证据来还原,法庭上的虚假陈述以及伪造的证据,终究漏洞百出,甚至还要面临法院司法制裁措施。


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所以,进入法庭的当事人,在诉讼中都要如实的陈述案件的事实经过,提交客观真实的证据。若在法庭上“扯谎”,轻则遭受法庭训诫、罚款、写悔过书,重则拘留、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会昌县人民法院

编辑:肖扬昊

审核:张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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