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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这张“画皮”,从此不上高利贷的当

张璐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19

正文:2672 字 ,预计阅读时间约 7 分钟


今天聊的是——典当。

Q

典当?这个年代还有典当?我是不是穿越了?


这个年代确实还有典当。我们国家还有《典当管理办法》呢。你感觉典当应该是这样吧?

实际上早就是这样了:

和这样:

Q

现在还有人真去当东西吗?当夜壶棉裤啊?哈哈哈哈~


现在真有人还在当东西,比较常见的是珠宝玉石和一些比较小的高价值动产。超乎想象的是,还有很多当房子的。夜壶棉裤理论也可以当,如果典当行会收的话。

Q

典当有什么“画皮”好揭?


主要是典当乍一看和“抵押借款”“质押借款”什么的很相似,但又不是一回事。说一个事就明白了。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可以达到当金的42‰。如果把这个“综合费率”作为借款利息,每月可以高达4.2%,就是月息四分二,妥妥的高利贷。

大家知道,我们国家对于民间借贷尚未支付的司法强制利息保护线是月息二分(2%)。实践中有些典当行或有人抓住“典当利息更高”这一点,借典当行之名行高利放贷之实。

由于典当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国家才允许它收取比普通民间借贷更高一些的“综合费”。通常意义上的民间借贷,绝对是不可以来“蹭流量”的。所以,我们要区分清楚真的典当和假的典当,打击那些套典当的“帽子”非法放高利贷的行为。

Q

那怎么区分典当与借贷?


看个最高院的案例先,觉得眼累可以直接跳下一个问题啊!

案例索引:《湖南财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衡阳市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422号】

最高院认为:”在典当法律关系中,质押当物或者抵押当物是典当合同成立的基础和取得当金的前提。本案中……《动产质押典当合同》的性质属于名为典当、实为借贷。

首先,本案的当物与常规的当物不符。动产作为当物一般应具有独立性和可移动性,而根据财信公司在再审申请书中陈述,签订《动产质押典当合同》时,空调设备及电梯设备已安装到万向城公司项目上,实际交付已存在较大障碍……

再次,本案的担保方式和财信公司的诉讼请求亦可以印证财信公司与宇元公司之间不构成典当法律关系本案的担保方式不仅包括空调设备和电梯设备作为当物,还有汪元辉、李先喜、蒋晓勇、焦文、吴桂花和文华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这与典当通常仅要求当物质押或抵押的方式不符……

最高院的话,说得够明白了吧?


一头雾水
没看明白
能不能再提炼一下?

Q

你倒是提炼啊!


来了。司法实践中,区分典当和借贷一般主要审查以下几点:

1.有没有真实明确的当物?别笑,真的有很多案件里没有约定当物(就是用来典当的东西啦)。如果没有约定当物,或是当物约定得很敷衍(比如合同里直接载明以具体交付为准然后也搞不清楚交付了什么东西),我们通常认定这不是典当法律关系。

2.当物有没有经过认真的估值?如果典当合同里写的当物是一栋房产,但双方只是象征性附了一份房产证复印件,对于当物干脆就没有估值,我们通常也认定这就不是典当法律关系。

3.当物有没有作交付或者登记?如果当物是动产,我们认为应该至少交给典当行才有设立真正典当法律关系的基础;如果当物是房产车位等不动产,那双方起码应该去办理个抵押登记。否则,通常不认为是典当法律关系。

4.有当票吗?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约定了么?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相当于典当合同的“双方核对无误版”。如果连这都没有,就别跟着搅和了。另外,典当的目的不是把当物抵给典当行,而是弄到钱以后及时赎当,当期到了,不赎当不续当,那就是要绝当啦(绝当了解一下: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公开变现,多退少补;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5.有没有当物以外的其他担保?有的典当行自作聪明,在当物以外又让第三人签订保证合同等,提供了人的保证,这就不符合典当法律关系的特点了,哈哈。因为典当的担保物通常只有那个当物。

6.典当期限不可以超过6个月,不可以超过6个月,不可以超过6个月。民间借贷期限呢?没听说这种限制。所以,好几年的“典当”是不存在的,你不需要,也不可能付那么高的“综合费”。对,这么重要的事,当然要说三遍了。

7.当然,还有更加简单明了的一条:我国只有依法设立登记的典当行才可以从事典当业务,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均不得含有“典当”字样,更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如果有典当行以外的主体跟你签订“典当合同”,看都不用看,统统是无效的。如果你下次看到有别的什么小贷公司甚至个人提供“典当合同”,无情嘲笑它(他、她)!



Q

典当利息(综合费率)这么高,谁付得起?国家为什么不干脆取消它?


典当行业在我国非常古老,最早可追溯到周朝,堪称金融活化石。在历史长河里,典当这种制度为我们的先民特别是手头不太宽裕情况下的先民们提供了救急的资金。目前,它仍没有消亡,而我们也没打算以现代金融之名扼死它。

事实上,我国长期实践操作中的典当法律关系本身并非像我们熟知的民间借贷一样那么“大方”,当金并不是约等于、略小于当物的价值,而是远小于当物的实际价值(对,你可以说它黑心)。举个栗子!

假设一下,你在清代,一个人在陌生的他乡做生意赔了,赔得除了身上一件裘皮大氅以外啥也没有。你必须先联系到最近的亲朋借点钱才能有路费回家抚慰心灵创伤。然而那是200里外的另一个小镇。你是穿着这件大氅饿得眼冒金星地走200里地还是找个陌生人借钱给你?还是去附近那家当铺问一问?

这还用想吗?所以你拿着这件值三十两银子的裘皮大氅去当铺,但很可能只能从一脸奸笑的当铺二掌柜那里得到五两银子的当金。当金到手以后,典当的高额利息(现在已经改叫“综合费”了,大家看完本文肯定知道)也像压在你心口的一块大石,你搞到这五两银子应急以后,一旦从同乡那里借到路费,肯定巴不得立即赎回那件大氅。绝大部分的当户不到万不得已,还是会坚决、尽早赎回当物的,要不然实在太吃亏。

看到没?典当其实是常常用在那种“我只有这点东西”“我要临时应急一下”“我要赶快赎当”的情形里,有短期、临时、当物价值明显大于当金等特点,当期经常只有一两周甚至几天,又非常便利,它服务的群体和现代金融体系服务的普适群体有所区别。正因为如此,相对较高的利息存在也有其合理性。典当制度至今没有被取消,就是因为仍还有它存在的价值,现实里“我只有这点东西”“我要临时应急一下”“我要赶快赎当”的情况还是存在。

当前,我国民事法律体系还是认可典当法律关系的。对于真实、合法的典当法律关系,我们通常参照的规定主要是《典当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这就是像活化石一样的典当,它的高利息并不像听起来那么糟糕,但是我们坚决不允许通常的民间借贷也冲着它的高利息来“蹭流量”,对于审查不符合典当特点的借贷,人民法院对于其以各种名目出现的高额利息不予支持。

哦对了,氅的读音是[chǎng]。



文字原创:张   璐

图片来源:网   络

审      核:王   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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