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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典”丨离婚后,Ta的房子我还能住吗?

雷勉励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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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的美好幸福生活是什么样子的,民法典就是什么样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摇篮到身故”切身利益的法律,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为此,虔法君特别推出 《法官说“典”》栏目,不定期由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撰写原创推文,解读《民法典》,引导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今天我们来看——离婚后,Ta的房子我还能住吗?


女生小美与男生小明因感情不和、聚少离多等种种原因,双方商量决定协议离婚。

房屋系小明婚前全款购买,但小美目前生活困难、暂无房屋居住,小明又常年在外地工作。

离婚后,小美还能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吗?

别纠结了,咱们看看民法典怎么说?
什么叫居住权?如何享有居住权?居住权什么时候到期啊?

居住权,是《民法典》的新增内容。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得以确立,是为了实现帮扶弱势群体的伦理价值和促进物尽其用的社会功能。

居住权人一般为老年人、保姆、离婚后生活困难无房居住一方。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求,可以对他人的住宅进行占有、使用。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居住权”不等同于“租赁权”“房屋所有权”,它是置于这两者之间的折中的权益。


但前提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将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期限等相关事项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清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之外,居住权无偿设立,并且应向相关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合同约定的居住期限届满后,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则消灭,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回到最开始的问题。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只要小美与小明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就房屋的居住权签订相应的居住权合同,并向相关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后,小美的居住权自登记时就设立啦。小美可以一直居住该房屋,直至合同约定的居住期限到期。



时光太瘦,指缝太宽。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如果实在无法同行,选择分开,
面对生活困难的前任,
也可伸出援手相助。









作者:雷勉励
编辑:刘  钦
审核:胡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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