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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典”丨遇到性骚扰怎么办?这些操作千万记得……

张璐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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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性骚扰事件再次引发舆论关注性骚扰远比想象的普遍其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并不是一些人以为的“碰一下而已”它可能是一场难以摆脱的“噩梦”那么遇到性骚扰怎么办?《民法典》里有大家想要的答案随虔法君往下看




01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性骚扰,大多具有突发性、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性、发生场所的特定性、行为手段的多样性、隐蔽性等诸多特点,受害者往往取证难、证明难,性骚扰事实存在与否难以认定。民事立法方面,2018年以前,法律甚至没有专门的性骚扰案由,一般以一般人格权纠纷、身体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案由进行立案。


在这个自古“谈性色变”的国度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此次特别在人格权编里规定性骚扰的规则,意义重大。不仅仅是因为它明确规制了过去的一个法律空白,更重要的是这也是以法律形式更新了大家的道德观:谁说苍蝇只叮有缝的蛋了?苍蝇也会叮白纸好吧!首先一条,发现有苍蝇了,就该打!


02

《民法典》关于性骚扰的规定

有几点值得注意


1.违背被骚扰者意愿。这条不用多说,不违背意愿那都不叫骚扰。


2.实施的行为与“性”有关,还越界了。人与人之间的接触、触碰其实很正常。不正常的是有人控制不住自己对同事、下属、工作对象甚至陌生人产生了“那方面”的想法。这也就算了,有的人盘算着要把这些想法“梦想成真”,法律就得站出来管一管了。


3.性骚扰侵害对象不限于女性,男性被性骚扰的,同样可以主张权利。


4.关于单位的责任问题。上述法律条文第二款的意思,是不是只要发生性骚扰的单位就要承担赔偿责任?那可不一定。

《民法典》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并不是把性骚扰的责任“丢给单位”,而是要看相关单位是不是因为其过错,确实对损害的发生真正产生了一定的作用,要看这些单位的不作为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联系。比如,一些工作业务基本都发生在室内的单位,硬是搞什么“男女合组小队”,这就很不合适。但正常的异性工作接触,不能就推定为单位有过错。




03

举证小课堂


首先要固定对方实施性骚扰行为的证据。老话说“口说无凭”,性骚扰更是这样。由于现实中性骚扰往往都发生在四下无人的时候、相对隐蔽的空间,事后如果只有被骚扰一方的口述,骚扰者的第一反应当然是否认。如果这边否认,受骚扰者又没有其他证据,怎么办?这事就没办法证明发生过!所以取得对方实施性骚扰行为的证据非常重要!有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在发生性骚扰事件时过于慌张,忘记及时固定证据,怎么办?事实上,侵权人的事后自认也是很有利的证据!


比如,花花所在部门的科长趁四下无人强行在办公室搂抱亲吻了花花一口,花花慌乱逃跑。回家后,花花发信息给科长:“我们是成家有孩子的人,你为什么强行搂抱我?”科长回:“我一时失态,以后不会再发生了!”科长的回信息就是对花花非常有利的证据。


其次,要固定受骚扰一方“不愿意”的证据。由于很多时候职场上的性骚扰行为人是领导、是长辈,被骚扰者碍于礼貌,拒绝得不够直接、明确,这就很麻烦!前面说了,构成《民法典》中的性骚扰侵权,必须是在“违背他人意愿”的前提下。如果事发时你情我愿,事后一方提出受到骚扰,就尴尬了!搞不好还会被反告侵害名誉权甚至敲诈勒索。所以,不愿意就必须大胆、直接、及时说出来。


最后,证据要尽可能地完整。这里的完整,不仅是要能完整反映事件发生的经过,还包括证据形式本身的完整。比如,不少性骚扰图文通过微信或手机端信息实施,受骚扰一方不能仅仅保留某一条或某几条信息来予以证实,而应当尽量把双方的全部沟通记录保留下来,以便查明整个经过。更重要的是,经过截断、删减的电子证据,其证明效力也会大大减弱。




作者:张璐

编辑:侯乐沛

审核:黄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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