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同居三年生娃没领证可以要回彩礼吗?法院这样判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以夫妻名义生活了三年

共同生育、抚养一孩子

因感情不和分手

丈夫竟然诉至法院

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会支持吗?

2015年,原告王某、被告徐某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开始了同居生活。


2016年5月25日,被告徐某的父亲即被告徐某甲与王某的家人按照农村习俗商谈子女的婚嫁,订立婚约,王某给付徐某、徐某甲彩礼148000元。由于王某与徐某均不足婚龄,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按风俗办理结婚仪式。


2016年12月26日,王某与徐某非婚生育一个女儿。徐某在与王某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将自己务工的收入转账合计大约三、四万元给王某及其父亲、弟弟,用于抚养孩子、帮助偿还家庭债务等家庭生活所需。


2019年11月,徐某与王某分手。


目前,徐某甲为低保困难户。经医院诊断,徐某甲现患癌症。



都说一日夫妻百日恩

何况两人还共同生育了一个孩子

虽说没领结婚证

但二人也共同生活了三年

怎么一分开

连彩礼钱都不放过?


丈夫的理由是

妻子离开了家庭

没有再一起生活

此前要领结婚证也被女方拒绝

种种行为明明是“骗婚”

真是如此吗?


法院审理认为


按照农村一般习俗,为达到结婚的目的,从订立婚约直至举行结婚仪式,婚约一方向对方及其父母、亲朋好友赠送一定数量的金钱财物,比如节礼等,俗称彩礼。


王某主张在与徐某共同生活期间支付了彩礼148000元,两被告予以认可,法院予以确认。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双方共同生活过,或者是没有证据证实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而且规定的“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即给付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为标准。


该案中,首先,王某与徐某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是却在不足婚龄的情况下就以夫妻名义在王某住所地共同生活三年多,而且还共同生育、抚养了一个孩子;其次,王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绝对困难的情形;再次,徐某甲是农村低保困难户,而且正患癌症,经济上并无返还能力,因此王某主张徐某、徐某甲返还彩礼148000元,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彩礼,本是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以后,按照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现实生活中却因为彩礼数额等问题不时引发纠纷,什么时候彩礼能返还?哪些彩礼能返还呢?




哪些属于彩礼?


1.给付彩礼必须是本地区确实存在的结婚前的习俗。

2.给付财物是否以缔结婚姻(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为目的。

3.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




什么情况可以考虑返还彩礼?


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




返还彩礼的主体?


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时候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就给付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亲属所为的给付,包括其父母兄姐等。同样道理,就收受彩礼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的情形。




彩礼返还的诉讼时效?


彩礼返还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三年。此类纠纷的起算,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  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方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二)  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方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基于《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况。




返还彩礼的范围?


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因此,我们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

此时,给付彩礼一方可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主张全部返还彩礼。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

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需要返还的,可以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三)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

根据彩礼数额、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时间长短、未共同生活是否有正当事由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四)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标准。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己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返还彩礼的前提条件?


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给付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没有特殊约定,法律规定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的,在一审阶段时,如果一审法院准许离婚的,可以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请求的判断。如果是二审阶段,人民法院如果准许当事人离婚的,也可以对于彩礼问题作出具体处理,如果是判决不准离婚的,对彩礼问题也就不能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离婚时,嫁妆如何分割 ?


与彩礼一样,嫁妆一词也因来源于风俗习惯而具有丰富的内涵,但与彩礼不同的是,嫁妆这一习俗并没有得到法律层面的确认,在法律没有对其作出特殊规定的前提下,对以嫁妆的名义给付的财产要依其法律本质确定其归属。嫁妆的本质即为父母对出嫁女的财物赠与,对于嫁妆财产的处理也应当依据法律关于一般赠与所作规定。判断赠与行为发生的时间对于财产的归属至关重要。在双方婚前赠与女方的财产一般应当认定为对女方的单独赠与,即为俗称的嫁妆,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在双方婚后,女方父母对于女方的赠与如果没有特殊指明仅针对女方个人为赠与,则应认定为是对于二人的共同赠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彩礼本是表示结婚诚意的现金或财物

却成为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最后一块遮羞布

婚姻关系中

夫妻双方从相识相遇

到缔结婚姻之约

付出的不仅仅是金钱、时间

还有彼此的感情和精力

背后也牵连着双方家庭


所以

在缔结婚姻之约之前

无论是从物质方面还是从精神方面

不妨慎重一点


我们也期待

彩礼能慢慢回归理性

不成为压在新婚夫妻身上的沉重负担



来源:综合

编辑:王珠

审核:胡中

法官说“典”丨乘车碰到霸座、丢票,民法典允许你这样做...
骑二轮车别任性,已有赣州人被判刑!
注意!借条也有“保质期”,当心你的钱要不回!
投票评选第二天,最受欢迎的选手是谁呢?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