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狗卖了4.7万,判赔4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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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赣州中院审结兴国县一起
用毒针毒杀数十只狗的案件
4名被告人因犯销售有毒食品罪
获刑并处罚金,还须共同支付
有毒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47万元
基本案情
为了牟取非法利益,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福建龙岩籍男子谢某伙同江西吉安籍男子刘某、王某租车来到兴国县,使用弓弩射发毒针毒杀的方式盗窃他人饲养的狗数十只,然后卖给吉安籍男子张某。张某在吉安某农贸市场经营狗肉等食品,其以低价收购谢某等人的死狗出售,销售额约47000元。谢某每次收到售狗款,扣除相关开销,剩余的钱与参与偷狗的人平分。
毒狗肉最终流向市民的餐桌,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当谢某、王某再次准备偷狗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查获并扣押弓弩1把、毒针141支、蛇皮袋10只。
经随机抽样送检,毒针中含有氯化琥珀胆碱成分。氯化琥珀胆碱为中等毒性药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添加到食品中。
法院判决
刑事诉讼判决
▲谢某犯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刘某犯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七千元。
▲王某犯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张某犯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禁止张某武自刑法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民事诉讼判决
▲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有毒食品,仍将其流入市场对外销售,供人食用,其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其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7万元,谢某明知狗系毒杀而来仍销售给张某武,对张某应支付的赔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某对张某应支付的赔偿金中的80.11%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对张某武应支付的赔偿金中的49.39%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人在江西省省级以上媒体显著位置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张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四被告不服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知识科普
氯化琥珀胆碱是国家一类管制药品,能致呼吸肌麻痹,一般是用于医学临床麻醉。
可以引起心动过缓,心律失常,心跳突然停止,超量注射甚至会致人死亡,公安部《剧毒物品品名表》明确将该物质列为剧毒物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虔法君
提醒
秋意渐浓,很多人信奉狗肉大补,将狗肉作为热捧菜肴,直接导致一些犯罪分子疯狂盗狗,甚至残忍杀狗。
动物也是地球的一员,我们总是说,要保护动物。其实,作为自然界的主人,它们除了需要我们的保护,更需要的是——停止杀戮和买卖。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虔法君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从正规合法的渠道购买食品,来历不明的食品不要食用,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作者:廖勤勤
编辑:胡 中
美编:彭 莹
审核:黄 翥
作者:廖勤勤
编辑:胡 中
美编:彭 莹
审核:黄 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