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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种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虔法君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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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年轻人都有使用花呗或借呗的习惯这些正规的平台还好至少合法合规不易挨刀要是遇见这种
或者这种那虔法君告诉你这些不太正规的放贷平台和个人
极有可能涉嫌非法放贷首先我们看个案例了解一下什么叫非法放贷?

利用网络平台从事非法金融业务


法院认定借款协议无效

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助网络平台从事民间借贷的案件,法院认为该出借行为属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故而认定借款协议无效。
2017年4月19日、2017年4月20日、2017年4月21日、2017年4月22日,原、被告双方在某某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行公司)旗下运营借贷宝平台上陆续达成4份《借款协议》,被告冯某共向原告梁某借款20000元,每份协议借款本金均为5000元,借款利率均为年化24%。4份协议均约定还款方式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还款日的次日为宽限期。
另查明,原告梁某在借某宝平台将钱借给被告冯某,被告冯某又在借某宝平台借给其他注册用户以赚利息差。借款双方根据借款时间长短,私下另行借款利率,借款时间不一样,利率也不一样,一般10天一个周期,日利率1%,属于高利贷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梁某在网络平台上通过向社会不特定的众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经营性,明显有悖于正常的民间借贷情形,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该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危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共同利益,所以,原告梁某与被告冯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原告梁某主张被告冯某清偿利息以及自逾期之日至本金还清之日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罚息,本院不予支持。上犹县人民法院遂判决被告冯某偿还原告梁某借款本金20000元。

看到这里你应该就知道了一些小额信贷公司或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即属于非法放贷行为对于这种借款合同法院都不予保护虔法君在这里也警告一些以放贷为生的“职业放贷人”再这么放款
轻则法院不予保护
重则甚至犯罪坐牢所以借款人今后在诉讼过程中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应诉以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逃避可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哦更重要的是虽可以免除
砍头息、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之类的本金可少不了哦(特意标红一下)

如果作为借款人的你看到这里
也别洋洋自得觉得反正不用利息我随便借金融领域是黑恶势力最容易聚集的领域从全国审结的多起黑恶案件中涉及非法高利贷以及套路贷的屡见不鲜有时候别人压根就没想通过法律途径跟你解决虔法君见过很多血淋淋的悲剧所以珍爱生命远离网贷
借款请找正规合法平台

非法放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非法放贷,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民间借贷则是以帮助解决借入人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为目的,并为此获取一定利息回报的行为。
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放贷人是否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即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编辑:钟明
审核:黄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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