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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恋爱时给的钱,分手了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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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恋爱期间

浪漫起来就不分彼此

你为我买鞋

我为你买包

节日再来几个“520”

都属于常见


但是

有的恋爱谈着谈着

就谈出了

不当得利纠纷


案情简介


郭某与胡某因相亲认识

2019年3月

郭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胡某转账10000元。

2019年4月

郭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胡某转账8000元。双方在恋爱交往期间,郭某通过微信发红包或转账的方式向胡某陆续支付14笔款项共计5480元。

2019年5月

郭某办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消费718元未还后,将此卡交由胡某使用并告知胡某该卡的支付密码。

2019年8月

胡某将该信用卡还给郭某,账单显示该卡尚欠款24579.8元未还;当月郭某将该卡所欠款项还清。

2019年8月后

双方不再继续交往,郭某向胡某索要还款未果,向赣州经开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赣州经开区法院一审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郭某与胡某双方因相亲认识,双方在恋爱交往期间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便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郭某向胡某转账支付的10000元和8000元。郭某主张该18000元是借款,却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就该款达成了借款合意,故不予支持;但胡某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了该18000元不当利益,郭某作为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胡某返还该不当利益,故胡某应向郭某返还18000元。


关于双方恋爱交往期间郭某向胡某陆续支付的款项共计5480元。郭某主张该5480元是借款,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就该款达成了借款合意,故不予支持;该款系郭某在与胡某交往期间自愿支出的款项,郭某要求胡某返还该5480元,不予支持。


关于胡某使用郭某信用卡产生的欠款24579.8元。郭某主张该24579.8元是借款,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就该款达成了借款合意,故不予支持;但胡某使用郭某信用卡产生的欠款24579.8元金额亦不小,超出了日常恋爱期间的支出,郭某没有义务替胡某偿还该欠款,郭某还清上述欠款后,扣除其将该卡交付给胡某使用前尚欠的718元,胡某应向郭某返还23861.8元。关于利息,郭某主张的该项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赣州经开区法院一审判决胡某向郭某返还41861.8元;驳回郭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6元,由胡某负担。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赣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赣州中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赣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编辑:侯乐沛

审核:黄   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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